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的科学宗教观,它强调宗教作为社会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思想上层建筑,是人类的社会生活过程在人们头脑中的曲折反映,归根到底由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决定的,这对我国的宗教工作具有普遍而广泛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应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宗教问题的实际,使二者正确结合,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宗教问题的道路的过程,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宗教问题的经验不断积累的过程,是在宗教基本理论政策上逐步系统化的过程,是坚持和不断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过程中,学术界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既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自身的科学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中国解决宗教问题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逐步深化的历史过程,在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和不断生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论的过程中,总体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论体系。
一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历程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源头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中后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将空想社会主义转变为科学,为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工人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武器。他们在欧洲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不仅领导了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而且广泛研究了与社会主义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其中包括宗教问题,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阐明了宗教问题与社会主义的关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初期,根据俄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俄国的宗教国情相结合,在处理俄国革命中的宗教问题过程中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伴随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中国的宗教国情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德国,也不同于列宁所处的俄国,因此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观就不能教条式的照搬,必须与中国宗教国情正确结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首先进行了这种结合的工作,就处理好宗教问题提出了不少观点:如对群众反神权和鬼神迷信的斗争要加以引导,要服从反封建的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对宗教徒要作具体的阶级分析;要保障民众宗教信仰自由;共产党人可以而且应当同宗教界建立政治上的统一战线;要保护宗教文化;指出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作为他们侵略中国的工具,等等。这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初始阶段的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执政,开始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进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问题,成为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全新的课题。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进程进入了新阶段。时至今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历程大体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初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一时期是社会革命时期,国难当头,以救亡图存、夺取政权为目标;第二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这一时期可以称作社会革命向社会建设的过渡时期,虽已夺取政权,但围绕政权仍不时有激烈的阶级斗争;第三阶段是改革开放至今,真正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中国共产党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为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它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新阶段。
(一)建党前后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五四”运动前后及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过程中,陈独秀、***、恽代英等人探索了宗教的本质、起源、根源、社会作用、演变规律、发展前景以及对待宗教和宗教信仰的态度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精神。
新文化运动初期,***和陈独秀就用近代唯物主义批判儒教。十月革命胜利后,他们相继接受了马克思主义,进一步用唯物史观分析宗教。陈独秀指出:宗教是“经济的基础上面之建筑物”,“属于依他的信仰,以神意为最高命令”[15]。***指出:“宗教的信仰就是神的绝对的体认”[16],“是人类的精神把地上的实物写映于天上”的结果[17],“是不平等关系的表现”[18]。“宗教是一个无知的隐遁地方……人类对于自然界或人间现象不能理解的地方,便归之于神。”[19]因此,“一切宗教没有不受生产技术进步的左右的,没有不随着它变迁的。”[20]随着人类认识和实践的能力不断提高,“自然现象、人类社会都会脱去神秘的暗云,赤裸裸的立在科学知识之上”,宗教将逐渐消亡,因为“太阳出来了,没有打着灯笼走路的人了。”[21]不过,“犹太教、儒教、回教、佛教、耶教等五大宗教的教义,曾于人类进步以很深的影响,亦是不争的事实。”[22]这些论述,初步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成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理论起点。
从总体上看,他们的宗教观基本上在世界观领域展开,还具有较强的学理色彩,尚未自觉地将对宗教的认识和对宗教问题的解决与中国革命紧密联系起来。但可以说揭开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序幕。
在中国共产党人中,开始将对宗教的马克思主义认识及对宗教问题的解决同新民主主义革命紧密联系起来的,始于毛泽东。毛泽东在确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过程中表明了自己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如在大革命时期提出对群众反神权和鬼神迷信的斗争要加以引导,要服从反封建的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在土地革命时期提出对宗教徒要作具体的阶级分析,保证民众宗教信仰自由,红军长征时期提出特别要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抗日战争时期提出共产党人可以而且应当同宗教界建立政治上的统一战线。
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23]这一规定既参考了苏联宪法的相应条款,又结合了中国的实际,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实际的实践结合,为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宗教政策奠定了基础。
抗日战争时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深入结合,形成了指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胜利的毛泽东思想。毛泽东、周恩来、李达及中央文件和文稿对宗教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和阐述,逐步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完整理论,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具有了鲜明的中国特色。1942年2月15日,《新华日报》发表题为《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的社论指出:共产党人对于共产主义的信仰,是基于唯物主义的认识,基于科学的客观真理。
共产党人主张教会同国家分离,主张国家不偏袒任何宗教,但绝不强迫别人遵从自己的信仰,这犹之别人不应强迫共产党人遵从他们的信仰一样,因为这是每一个人的意识和世界观的问题。各人有各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每个人有举行自己所奉行的这一种或那一种宗教仪式的自由,同时,每个人也有不属于任何宗教团体而保持自己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因此,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文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之信仰自由权,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活动。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规定: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蒙、回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24]。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各界人民均有信教自由,边区内蒙、回、藏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尊重其宗教信仰[25]。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规定:自治政府确保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喇嘛的人权、财权受自治政府保障[26]。建国前夕,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各少数民族有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27]。这一规定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成为国家意志,为新中国的宗教政策奠定了基础。
(二)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时期。党对宗教问题作了新的探索,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实现新的结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
建国初期,在总结宗教工作经验,纠正错误的过程中,党中央提出了我国宗教国情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宗教五性论”,奠定了新中国处理宗教问题的现实出发点。
从新中国成立到60年代初期,我们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分析宗教问题,逐步形成了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双重作用等基本观点,这是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中共中央认为,由于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特别是由于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胜利,宗教矛盾的阶级背景已经起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既是人民内部矛盾又是敌我矛盾,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宗教界的大多数是爱国的,并且政治上大有进步。宗教界同社会主义的矛盾,除了反革命分子以外,是人民内部的问题,属于人民内部性质的矛盾。对宗教界应当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处理同他们的关系。确实属于敌我性质的,才按照敌我矛盾处理。”[28]
新中国成立后到1956年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一段时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过程中,没有一般地重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有关论述,也没有简单照搬苏联的做法,而是继续走中国特色的道路。
在如何进一步处理好宗教问题方面,毛泽东提出:对于宗教家,必须在反帝反封建的基础上将他们团结起来[29]。周恩来指出:我们只把宗教信仰肯定为人民内部的思想信仰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大家一样可以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信仰宗教的人和信仰宗教的人可以合作,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也可以合作,这对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是有利的。我们要造成这样一种习惯:不信教的尊重信教的,信教的尊重不信教的,大家和睦共处,团结一致[30]。李维汉强调:统一战线是按政治划分的,有神论和无神论是世界观问题,只要政治一致,就可以而且应当团结起来,共同奋斗。只有这样,才符合整个革命斗争的利益,包括宗教界一切爱国人士的利益在内[31]。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进程在1957至1976年期间,由于受到党和国家在全局问题上“左”倾错误的影响,走入歧路并且中断。只是到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才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进程的新阶段——恢复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阶段。在这一伟大进程中,也恢复、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宗教理论,真正开创了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道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进程重新恢复并逐步进入成熟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改革开放的实践和新的时代特征相结合,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新境界。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
(三)改革开放以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
“文革”后的拨乱反正时期,邓小平对宗教问题和党的宗教工作高度重视,发表了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思想。中共中央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方面理论和实践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于1982年3月31日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著名的中发[1982]19号文件),实现了宗教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