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慈善与共同体感:论儒家慈善观[41]
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之现状,显然不能让人满意。制度障碍无疑要对此承担重要责任。不过,归根到底,慈善公益事业本身和人们从事这一事业的制度,都只能由那些具有慈善公益之心的人自己创造出来。过去十几年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初步繁荣,就是具有这种心的人士拓展慈善公益活动的制度空间的结果。
因此,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繁荣的关键是人,是人们的慈善公益之心的强度能否有所增进,以及是否有更多的人具有慈善公益之心。如此,儒家关于人性与伦理、社会的论说及其在传统社会的实践,自可为中国人的慈善公益之心和慈善公益之组织,提供坚实理据。
恻隐之心与慈善
儒家主张,人性本仁。孔子说:“苟志于仁矣,无恶也。”[42]孔子同时指出:“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43]仁乃是人所本有。孟子则更为深入地探讨了仁的先天依据,此即人的“不忍人之心”。《孟子·公孙丑上》篇这样说: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谓其君不能者,贼其君者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
孟子上面的论述说明了一点:人皆具有善性,人人都具有善的自然趋向和潜在能力。人们常说孟子主张“人性善”,但其实,孟子并没有说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善的。他的意思是说,人就其自然来说是向着善的,每个人都自然地具有行善避恶的天性。其实,不仅是善,在孟子看来,人同时还具有正义、是非、辞让等等天性。同时,在孟子看来,每个人也都具有行善的潜在能力。正因为人具有“不忍人之心”,所以,看到小孩子在井边玩耍,可能会掉到井里,每个人都自然地有一种“怵惕恻隐之心”。
同样,任何一个人,看到自己的同胞生活在困苦之中,也会有这种“怵惕恻隐之心”,并自然地伸出救助之手。看到人与人的关系不够正常,人们也会产生一种让其正常的意向。这是人心的自然倾向,唯有按照心的指示行动,一个人才能让自己的心安定下来,否则,他必然会于心不安。
因此,从儒家立场看,从事慈善事业救济他人,或者从事公益活动在更为抽象的意义上帮助他人,乃是人性的自然。慈善、公益活动的人性依据,就是儒家所揭示的内在于人的怵惕、恻隐之心。人们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依据不是外在的,也不需要外部的强制、动员。每个人都有帮助他人的心性和能力,至少是潜在的。
也就是说,关爱他人是合乎人性的生活的天然的组成部分。从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的西方古典伦理学,以及弗朗西斯·哈奇森等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论证。
很多人抱怨当代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比较滞后。然而,这绝不是因为中国人缺乏帮助他人的慈善公益之心。中国人也是人,尤其是,中国人长期生活在儒家教化传统中,因而,他们必然如孟子所说,皆有不忍人之心。每个具有这种不忍人之心的人,都会很自然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人,从事慈善或者公益事业,尽管个人之力可能微不足道。
这样的不忍人之心,在过去的两次极端事态中得到了十分清晰地表现。当代中国第一次广泛的全国性民间捐助活动,出现于1998年的南方大水灾中。2008年汶川大地震,更是让民间慈善捐赠呈现“爆发式增长”,民间共捐赠760亿元,当年,民众个人捐款达到458亿元。而到了2009年,捐赠数量又有所下降。
这是一个有趣的现象,人性之善、人性之美在极端事态淋漓尽致地表现,而回归到正常状态时,人们的善心似乎比较淡漠。其实,这一事实恰恰为孟子之说提供了一个注脚。
汶川大地震这样的极端事态,就好像孩子可能落井的景象,把人置于一种“自然状态”。这个自然状态当然不是霍布斯意义的丛林状态——霍布斯意义的自然状态只是人作为野兽的自然状态,孟子所设想的则是异于禽兽“几希”的人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心是澄明的,原本遮蔽人心的种种成见顿然消散,人性本有的四端得以完整地、毫无阻滞地呈现。人的善的趋向非常强烈,驱使人们采取有力的行动,以求得心安。
仁心、物欲与制度
反过来,一旦回归到生活的正常状态,人的这种不忍人之心就可能被遮蔽。关于这一问题,孟子曾与人进行过详尽的讨论:
公都子问曰:“钧是人也,或为大人,或为小人,何也?”
孟子曰:“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
曰:“钧是人也,或从其大体,或从其小体,何也?”
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44]
人有善性,但是,这种善的倾向和潜能只是处于“端”的状态。端者,首也。就像孟子所举的例子,这就是好像泉源,仿佛火种,或者仿佛种子。它们要成为泉水,成为大火,成为参天大树,需要人的有意地养护。
这就需要借助于“思”的功夫。所谓思,就是内自反省,是人之为人的一种自觉。人如果能善用“思”的功夫,就可以养护那不忍人之心,而成就现实的仁善的行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自觉,那这个火种就可能摇摇曳曳,甚至于被外界的风吹熄。
这外界的风就是“物”,就是人的利己的物质欲望。人具有不忍人之心,但是,人也生活于现实社会中,不得不解决个人的柴米油盐、房子股票。不忍人之心让人的心灵敞开,关爱他人;物质欲望则让人的心灵封闭,仅关注自己。人当然不可能完全放弃后者,但是,也不当完全沉溺于后者。健全的生活在于平衡心、物,这就需要借助于“思”的能力。人如果善用思的能力,那就可以在解决自己物的需求的同时,也让不忍人之心有发挥的空间,也即同时做到利己与爱人。如果人不能善用思的能力,那人就会蔽于物,人的不忍人之心就会被物欲所遮蔽,而完全从事于满足自身物欲的事情之中,对他人的疾苦无视、冷漠。
现实社会的人就是因为“思”的能力而出现了分化:有些人具有较强的思的能力,能够养护甚至扩充自己的不忍人之心,故而他们成为“大人”,或者“君子”。有些人则不能,他们也就处于“小人”的位置,也即凡人,普通人。凡人之成为凡人,不是因为他们本没有仁之端,生来就是凡人,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善用自己本来也具有的思的天赋,克制物欲,养护自己的仁心。
另一方面,外在环境对于人、尤其是“中人”的仁善行为的影响,也是巨大的。这包括法律、政制、民风以及时代的哲学观念,它们构成了一种更为庞大的“物”。在中国历史上,战国、尤其是秦,就处于物质主义观念的支配下。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不要说人们没有慈善公益之心,就是一家之内,也是商业关系,如贾谊所观察:“假父耰锄杖彗耳,虑有德色矣;母取瓢碗箕帚,虑立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睨。其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也,虑非有伦理也,其不同禽兽,仅焉耳。”[45]一个普通人生活在这样的时代,必然习染于普遍的时代精神,斤斤于锱铢之利的计较,其不忍人之心将会被完全抑制,人也就如同禽兽般生活。
不过,按照儒家思想,这并非人之本性。每个人把所有人视为敌人、人人相互以“经济人”对待的状态,这其实是悖逆于人性的。在孟子看来,不忍人之心和思的能力,都是上天所命于人者,是人的自然,此即《中庸》首句“天命之谓性”的含义所在。人很自然地会听从这一天命的指引,掀开物欲的遮蔽,面向自己的本心。
因此,慈善公益事业始终是有其自然的动力的。即使在物质主义的时代,人追求合乎人性的生活的内在动力,也会驱动人们摆脱主流物质主义观念的控制,尤其是在发生某些极端事态的情况下——当下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
制度也至关重要。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让人的慈善公益之心,最为便捷地转化成公共行为。人具有慈善公益之心是一回事,而从事慈善公益实践是另一回事。前者是自然的,后者是人为的,因而也是需要成本的。人们从事慈善公益事业,需要付出时间、金钱,并消耗其他资源。不应该指望人人是圣贤,现实生活中的人在实施生活的行动时,包括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不可能不做成本-收益的考量。
制度决定生活的成本。一个社会,假如它的伦理、法律、政治等方面的制度比较健全,人们从事这种活动所需付出的成本非常低廉,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在自身不忍人之心的驱动下,从事慈善公益事业。
反过来,不合理的制度,则会抑制人们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热情。不合理的制度会让人们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成本升高。一旦成本达到一定程度,物欲就会从心灵的后门挤进来。人们会觉得付出太多了,而放弃努力。当代中国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的诸多法律、制度,就人为地推高了人们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成本。很多人本来具有相当强烈的慈善公益之心,而面对太高的成本,也不能不作罢。这样的制度当然应当予以彻底变革。
君子的领导作用
当经济学家说“制度至关重要”时,制度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慈善公益事业展开的法律、政策框架;另一层是指组织、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组织。当然,这两者紧密关联。有利于慈善公益事业的制度框架,必然有利于人们组织慈善公益机构。一种制度框架降低成本的主要方式,就是便利于人们组建和运作慈善公益组织。组织的基本功能就是降低人们从事某种事业的成本,并产生合作剩余。
这样的原理,不只适用于商业领域,同样适用于慈善公益事业领域。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皆有关爱他人之意。但是,并不是每个人关爱他人的意愿,可以强烈到承受实际关爱他人所产生的成本的地步。对大多数人来说,关爱他人、从事慈善公益活动如果只需付出相对较小的成本,他就会去做,反之,他就只会让关爱他人的趋向处于潜在状态。专业的慈善公益组织可以解决个体的成本障碍问题,它可以大大降低普通人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成本。比如,一个人准备拿出一百块钱帮助穷人,可能什么也做不了,甚至找不到穷人在哪儿,慈善专业组织却可以让这一百块钱发挥作用。
当然,组织慈善公益团体,同样是一件艰难的事情。而儒家所构想的“君子”,这个时候就可以派上用场,因为他有意愿和能力承担这个责任。“大人”、君子的“思”的能力较为突出,因而他们能够从本心之大体,并且养护之、扩充之,如《孟子·离娄下》所说:“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这样的人,天然地是慈善公益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中国历史上的慈善公益事业,也正是由儒家君子构建的,并且在他们的领导下持续发展两千年。略举宋以来的例证。
儒者之爱是有等差的。其实,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儒家所领导的慈善事业首先在族内展开。这方面的典型是宋儒范仲淹在苏州创办的“义庄”。范仲淹幼时生活艰辛,个人发达之后,即于皇佑二年(1050年)捐置良田千亩,设立义庄,“以养济群族,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婚嫁凶葬咸有赡”。[46]范仲淹逝世后,其子纯仁、纯礼又将义田扩充,并“随事立规”,先后十次续订规矩,使义庄管理更趋严密。范氏义庄历经八百年战乱,持续生存至二十世纪。
范仲淹信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君子道德理想,宋儒所从事的所有重大事业,从学术到政治,几乎都由范仲淹开创。他开创义庄,也在他的儒家道德理想主义范围内。这一慈善公益事业模式后被人广泛效仿,有人统计,全国义庄数量,宋元有七十余所,明代发展到二百多所,清代则达到四百多所。
即便没有义庄,儒家所领导的平民宗族组织之构建活动本身,也构造了一个无所不在的民间的慈善救济网络。宗族制度不是自然而然就有的,事实上,人性的自然是封闭地生活在核心小家庭中——当代乡村社会的瓦解就可以证明这一命题。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次构造家族制度的努力,第一次是秦之后的两汉,第二次是在五代之后的宋。构造的主体都是具有伦理意识的儒者。这一制度具有广泛的治理功能,这包括从事公益活动,向社区提供公共品。同时,鳏寡孤独也可以依赖宗族组织,获得救济,维持基本生活。
不过,儒家的仁爱,绝不仅限于血亲宗族范围内。儒者必将其爱推恩于陌生人,如《孟子·梁惠王上》所说: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
这种“推恩”的趋向其实也正是“不忍人之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
因此,就在范仲淹创办面向族内的义庄的同时,也有儒者创建超出宗族的慈善事业组织。比如,刘宰的“粥局”,苏东坡创建的“医局”。到了明代后期,更是出现了功能广泛的慈善、公益社团——同善会、善堂等等。[47]
在所有这些宗族的、或者超越宗族的慈善公益团体中,居于核心位置且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都是儒家君子——在清代基层社会,他们通常被称为“绅士”。君子“思”的能力较强,因而,其不忍人之心也就强烈而持续。由此,他们采取关爱他人行动的意愿更为强烈,这样的意愿也就改变了他们计算行动之成本-收益的公式,他们愿意付出较高的时间和物质成本。经济学一直把“搭便车”作为一个问题来讨论,但如果我们从经济学角度给绅士下一个定义,那他就是允许他人搭自己的便车的人。慈善公益组织对于那些普通人来说,就是一个便车。
当然,绅士们也具有管理的技艺。相比于普通人,他们具有较多知识,视野较为开阔,很有可能担任过官职,从事过管理工作,因而积累了管理技艺;而组织、管理一个慈善公益团体也是需要这样的技艺的。
总之,君子、绅士具有慈善公益组织运转所必需的组织要素。如果没有绅士,慈善公益团体是无法组织起来的,即使偶然组织起来,也无法正常运转下去。如此,慈善公益事业也就失去了繁荣的载体。个体基于“不忍人之心”而采取的零星活动,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和历史经验,当下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繁荣的前提,就是在已经出现的政治、文化、商业、社会等各领域精英中,涌现出一批现代君子,或者说“新绅士”。他们愿意投入自己的生命,运用自己的技艺,组织慈善公益团体,从事慈善公益活动。假如有了这样一个君子群体,那么,不合理的慈善公益制度环境,也会被改变。归根到底,不合理的制度不可能自行腐烂,而只能由那些具有公共精神的人主动改变,绅士恰恰就是具有这种公共精神的人。他们如果有能力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也就有能力为自己的活动构造出必要而合理的制度。
慈善公益与共同体感
接下来值得提出的一个问题是:积极地构造慈善公益组织的为什么是范仲淹?为什么是儒者?
一个理由是,这是儒者的治理理想所要求的。《礼记·礼运》篇记载孔子的“大同”理想: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至关重要的是,在儒家的治理规划中,人皆有所养,社会秩序保持稳定,这绝不只是政府的责任,这首先、并且始终主要是儒者自己的责任。只不过,在汉武帝以后,儒者大量进入政府,因而这便成为政府的职责之一,由此一路发展而为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政策。但是,儒者始终坚信,这样的工作主要属于“风俗”的范畴,因而,寄身于政府之外的社会中的儒者君子,应当并且确实积极从事慈善公益事业。另一方面,接受了儒家教化的人所具有的“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伦理意向,则是这一慈善公益事业展开的社会伦理基础。“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其实就是一个对人们积极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理想的描述。人们不仅为改善自己的境遇而努力,同样也在自然而慷慨地相互救济、帮助。
换言之,在儒家的整体治理规划中,首先由社会进行必要的财富再分配,这就是慈善事业;并且由社会自身提供自己所需要的公共品,这就是公益事业。政府所发挥的则基本上是一种辅助性功能。《大学》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刻画了这样一种以社会自主治理为本的治国规划。儒者相信,“家齐”则自然“国治”、“天下平”。这里的“家”,既可被理解为自然血亲之家,也可被理解为社区、行业等“群”。家族内部、群内部的慈善公益组织,就是“齐家”的重要工具。
这样的活动本身,就起到了“合群”的作用。透过这样的活动,“公”被创造出来。社会乃是人构造出来的。人仅有“不忍人之心”,并不足以构成社会,这样的心完全可以寄托于孤立的原子式个体身上。自然的血亲关系同样不足以支撑社会,这样的关系可能分割人群,成为互不关联的碎片。只有在人们相互关爱的行动中,社会才被构造出来。“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从事慈善公益活动,就是社会联结的纽带之一。在这样的活动中,人们训练和增进公的意识、技艺,从而打开通往“天下为公”的通道。超出个人自利的慈善、公益活动是以人的“不忍人之心”为基础的,反过来,它又增进人们的“公心”,生成和强化人们的共同体感。
儒者还从另外一个角度,论述了慈善公益事业对于维持人们的共同体感的重要性。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度制》中说:
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
战国以后,中国形成国民平等、私有产权、自由交易这样的制度,在没有健全的法治、宪政控制下,社会的基本问题就是贫富分化。贫富分化会同时侵蚀富人和穷人的心灵。极少数人享有巨额财富,且仅仅因为财富相对于他人的优势,他们就会蔑视一切规则,蔑视一切人,放纵自己的各种欲望,胡作非为。大量穷人处于社会下层,他们是财富竞赛中的失败者,由于这个社会把财富当成价值的唯一标准,因此,他们自己认为、全社会也都会认为,他们的整个人生是全盘失败的。不论富人、穷人,他们的心灵因此都不够健全,都缺乏公共性。在这样的人心基础上,社会、文化、政治秩序都倾向于解体。因为,这个社会中没有一个人愿意对秩序负责:富人蔑视秩序,穷人漠视秩序,一些绝望感比较敏锐的人则仇视秩序。如董子所说,“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
任何一个社会,要想保持基本秩序,就必须通过各种手段,设计各种制度、机制,把贫富差距控制在适度的水平。至于适度的标准,董子曾明确提出:“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达成这样的状态,当然需要借助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再分配政策。但是,社会内部的再分配机制,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这套机制也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
重要的是,社会内在的再分配机制的运转,不只可以再分配物质资源,更可以在不同个体、人群之间创造、维持一种资源、情感、价值乃至生命的共享感,这种共享感是人群的共同体感的真正基础。也就是说,透过这样的机制,穷人感觉到,比自己境遇好的人并没有抛弃他们,而依然把自己视为同胞。由此,他会对其他人、进而对整体社会秩序,具有亲和感。反过来,富人透过这样的活动将让自己生命焕发出更大价值,这样的经历、体验可以改变他的价值结构:财富不再是唯一的,利他的价值排序将会升高。他将不再仅仅因为财富而骄傲,而会因为共享而喜悦;物欲的遮蔽将被推开,他的本心将会敞开;他不再只是消费秩序,而是构造和维持秩序。
因此,慈善公益事业不仅可以帮助穷人,令穷人认可社会秩序,即便自己在这个秩序中的位置并不好;它也可以教化富人,让富人的眼光超越财富,致力于维持社会秩序。古代的慈善公益事业,绅士总会动员富人参与,而就在这样的活动中,富人逐渐地完成从财富精英到社会绅士的转型。发达的慈善公益事业,让社会中各色人等相互走近、接触、分享,从而形成和维系共同体感,由此才有可能通往儒者的终极理想:“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因此,当代中国的儒家如欲复兴,必须致力慈善公益事业,在家族制度趋向瓦解的陌生人共同体中,借助儒家价值重构人们合“群”的有效形态,在私欲膨胀的世界中开辟和维系“公”的空间;而当代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真正繁荣,也必以儒家的复兴为伦理宗教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