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美国则恰恰相反,那里的乡镇在县之前成立,县又在州之前成立,州又是在联邦之前成立。
在新英格兰,乡镇政府于1650年就已完全并最终建立。依照乡镇自主的原则,人们将自发地组织起来,为各自的利益、情感、义务以及权利而不懈奋斗。在乡镇内部,拥有真正的、积极进取的、完全民主和共和的政治生活。各殖民地依旧承认宗主国的无上权力,各州的法律上也依然写有君主政体,但共和政体已然在乡镇中彻底确立起来。
乡镇自行任命自己的行政官员,规定自己的税则,分配并征收自己的税款[52]。新英格兰地区的乡镇未采用代议制的法律。这些乡镇和古雅典一样,只要是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务,都会在公众场合召开公民大会讨论决定。
认真研究美国共和政体早期的法律,我们会惊讶于立法者的管理才能以及他们提出的先进理论。
不难看出,他们所提出的社会应当对其成员负责的思想,就比当时欧洲的立法者的思想要高尚、完整得多,他们为社会规定的义务,在其余国家仍未得到重视。新英格兰各州在建立之初,就立法保障穷人的生活[53];采用严格的措施来养护道路,并且指派特定官员来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54];乡镇还准备了各种公事记录簿,用来记录公民大会审议的结果,登记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的情况[55];委任文书负责管理这些记录簿[56];指派官员负责管理无人继承的财产,检查被继承的地产的边界;还设置了几个以维持乡镇公共秩序为主要职责的官员[57]。
法律里制定有若干细则,以满足社会的大量需要。在这一方面,当今的法国仍会自叹不如。
然而,从本质上说,可以体现美国文明最突出特点的,还是有关国民教育的法律。
有这样一项法令:“鉴于人类之敌撒旦以人的无知当作自己最有力的武器,鉴于应不再让我们祖先的智力禀赋受埋没,鉴于儿童教育是本州重点关心事项之一,兹凭借上帝的帮助”[58],随后列出一些条款,规定在乡镇创办学校,责成当地居民出资办学,对不出资者处以巨额罚款。在人口较多的县份,用同样的方式创办高一级的学校。城市的行政当局应该督促父母送子女上学,并有权对反对者施以罚款;如果继续反对,社会便会承担起家长的责任,强制收容并教育儿童,同时剥夺父亲的天赋的、但被他用于不良目的的权利[59]。读者显然会从这项法令的序言中看到:在美国,正是宗教启发了民智[60],而遵守神的诫命则能将人导向自由。
大致了解了1650年的美国社会后,我们再来观察欧洲的社会[61],尤其是欧洲大陆的社会,让人感到惊讶的是:17世纪初的欧洲大陆,君主专制政体竟然在中世纪的寡头政治自由以及封建主义自由的废墟上大获全胜。估计,在文艺繁荣的欧洲大陆,权利的观念从来没有像这段时期一样完全被人忽视,人民从来没有像这段时期一样极少参与政治生活,真正自由的思想也从来没有像这段时期一样不被人重视。然而,正是在这段时期,欧洲人尚未想到或不被他们放在眼里的这些原则,已然在新大陆的荒野中传播开来,并且成为一个伟大民族的未来信条。一些人类理性的最为大胆的设想,竟然在一个被人忽视、没有任何一个政治家愿意参与其中的社会里实现了;也正是在这里,人们凭借具有独创精神的想象力想出了一种前所未闻的立法制度。在这个默默无闻的社会里,还未出现过将军、也没有诞生过哲学家和作家,但却有一个人能够在一群自由人面前站起来,在众人的喝彩声中,对自由做出了如下定义:
“我们不能仅仅只满足于我们因独立而应当得到的一切。事实上,有两种自由。有一种是堕落的自由,动物和人都可以拥有它,它的本质就是为所欲为。这种自由是所有权威的敌人,它忍受不了一切规章制度。实行这种自由,我们必须自行堕落。这种自由也是真理和和平的死对头,上帝也认为应该反对它!另一种自由是公民或道德的自由,它的力量来自联合,而政权本身的使命是保护这种自由。只要是公正的、善良的,这种自由就会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这是神圣崇高的自由,我们应该竭尽全力地保护它,如果有必要,甚至可以为它献出自己的生命。”[62]
我所说的,已经足以体现英裔美国人文明的真正特点。这种文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成分相结合的产物(这个来源应该牢记于心),在别的地方,这两种成分总是互相排斥的,而在美国却彼此融合起来,并且融合得非常好。我们所说的这两种不同成分,分别是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
新英格兰的建设者们不仅是自己教派的热心拥趸,而且是大胆的革新者。虽然他们的某些宗教见解有失偏颇,但是他们却没有任何政治偏见。
所以,出现了两种各不相同却又互不排斥的趋势。不管是在民情方面,还是在法律方面,都可以看到这两种趋势。
人们出于宗教观念而与自己的朋友、家庭和国家分道扬镳。我们大可以相信,他们为了追求这种精神上的升华,的确付出了极大的代价。然而,我们又可以看到,他们同时又以同样的狂热去追寻物质财富和精神享乐,认为天堂在彼世,而幸福与自由则在此生。
在他们眼里,政治原则、法律以及各种人为设施,似乎都是可以创造的,而且能够根据他们的意志进行改变和组合。
在他们面前,由社会内部产生的并且阻碍社会进步的因素日趋式微,控制世界许多个世纪的旧思想也已不再吃香,一条似乎毫无止境的大道和一片一望无垠的原野展现出来。人类的理性在这片广阔的原野上驰骋,从四面八方向他们涌来,然后在它抵达政治世界的极限时自动停下来、颤栗起来,害怕发挥其惊人的威力,甚至开始不相信自己,放弃改革,制止自己去揭开圣殿的帷幕,恭恭敬敬地跪倒在它还未争辩就已接受的真理面前。
所以,在精神世界,一切都是循序渐进,井然有序,事先得知和决定好的;而在政治世界,一切都是时常变化,互有争执,以及不安定的。在精神世界,是消极却又心甘情愿的服从;而在政治世界,则是轻视经验以及鄙视一切权威的独立。
这两个看似互不相容的方面,并没有相互加害,而是共同前进,相互支持。
宗教认为推崇公民自由是在高尚行使人的权利,而政治世界则是上帝为启发人智所开辟的活动园地。宗教在其自身的领域内是自由和强大的,对为它准备的地位也非常满意,并且在意识到只有凭借自己的力量而不是依赖压服人心来进行统治的时候,它的帝国才能建设得更好。
自由则认为宗教是自己的战友和伙伴,是自己襁褓时期的摇篮以及此后各项权利的依据。自由将宗教看作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以及使自由持久的保证。(F)
英裔美国人的法律、习惯的某些特点的产生原由
保留在最完整的民主政体中的某些贵族制度残余——为什么会留下这些残余——应该认真分清楚哪些东西是来自清教派的以及哪些东西是出自英国人的。
请读者不要从上面谈到的内容中得出过于一般化或者过于绝对化的结论。早期移民的社会条件、宗教以及民情,明显对他们新国家的命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然而,新社会的建立并不是起源于这些因素,因为社会的起源只存在于社会本身。没有一个人能与过去完全脱离关系,不论他们是有心还是无意,都多少会在自己的观念和习惯中掺杂一些来自教育与传统的观念和习惯。
所以,若想了解和评价如今的英裔美国人,就必须仔细分清楚来自清教派的东西以及来自英国人的东西。
在美国,我们时常看到一些法律和习惯与周围的事物不协调的现象。一些法律似乎是依照一种与美国立法宗旨截然相反的精神制定出来的,一些民情又好像与社会的总体情况格格不入。如果这些英国殖民地建立于遥远的古代,如果它们的起源因岁月的流逝而无法考证,那么问题就难以找到答案了。
我只引用一个例子来论述我的观点。
美国的民事与刑事诉讼程序,只规定了两种处置被告人的方法:收监与保释。诉讼一开始,首先要求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如果被告人拒绝交纳,则将其收监关押。之后,再审理被控告的事实或者罪状的轻重。
不难看出,这样的立法只对富人有利,而对穷人毫无益处。
穷人很多时候无法交纳保证金,就算在民事案件中也是这样。假若他因此被迫关押,不得不在监狱中等候公道,那将是一件极为不幸的事情。
相反,富人总是能够在民事案件中逃脱监禁。更有甚者,即使他们犯了罪,也可以轻而易举地逃避应受的惩罚,因为交付了保证金后,他们就可以躲藏起来。由此可见,法律上规定的惩罚,对富人来说仅仅只是罚款而已[63]。还有哪种立法比这种立法更具有贵族立法的特点呢?
但是在美国,立法的恰恰是穷人,而他们在这方面往往考虑的是社会的最大利益。
要想解释这种现象,只能在英国找到答案[64],因为我上面所说的这些法律原本是英国的法律[65]。虽然这些法律与美国立法的主旨、美国人的基本思想相对立,但美国人还是采用了它们。
在一个民族最难以改变的事物中,仅亚于习惯的,便是民法了。只有那些搞法律的人懂得民法,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学习过法律、有充足的理由解释法律的好坏、能够从维护法律当中直接获利的人,才熟悉民法。除了这些人,民族内的大多数成员都不清楚民法中的奥妙,只能从个别的案例中体会到这些法律的作用,他们很难识别民法的倾向性,只知道一味地去服从。
这仅仅只是一个例子,我还能够举出很多例子。
美国社会所展现的画面(如果我可以这么说的话)覆有一层民主的外罩,穿过这层外罩能够看到贵族制度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