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社会状况是事实的产物,有时也是法律的产物,而更多时候是这两者结合的产物。然而,一旦社会状况确立,它又可以反过来成为那些规制国民行为的法律、习惯、思想的首要因素,只要不是由它产生的,它都要加以改变。
所以,若想了解一个民族的立法与民情,就应该从研究这个民族的社会状况开始。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状况的突出特点在于其本质是民主的
新英格兰的早期移民——他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一些在南方推行的贵族法律——革命时期——继承法的改革——此改革导致的后果——新成立的西部各州将平等实行到极限——知识上的平等。
对英裔美国人的社会状况存在几种重要的看法,但有一种在其余几种之上。
美国人的社会状况是极为民主的。各殖民地刚刚建立时就具有这个特点,现在表现得更为明显。
我在上一章说过,定居于新英格兰海岸的移民,相互之间都非常平等,这种关系并没有受贵族制度萌芽的影响。在这里,只有学识可能产生影响。人们尊敬某几个固定的姓氏,认为它们是学识与德行的代表。某些公民凭借自己的声望所获得的权力,如果被后代继承,或许也可以称作是贵族权力。
这是赫德森河以东的情况;而在其西南地区,直至佛罗里达,就不是这样了。
在赫德森河西南地区的大多数州里,居住着从英国来的大地主。他们同时把贵族制度的原则以及英国的继承法带了过来。我之前已提到过美国之所以未能建立贵族政体的部分原因。这些原因一直在赫德森河西南地区发挥着作用,但在该河以东的地区则没有明显的作用。在南部地区,一个人可以利用奴隶耕种大片土地。所以,在这里存在着富有的大地主。然而,他们产生的影响与欧洲贵族地主的影响完全不同,因为他们没有半点特权,奴隶为他们种地并未让他们成为封建性的收租地主,而他们也不对奴隶负保护责任。尽管如此,赫德森河以南地区的大地主仍形成了一个优越的阶级,该阶级有属于自己的观点和风尚,并且该阶级内的人多成为了当地政治活动的核心人物。他们虽是贵族,却只与人民群众存在微小差别,所以比较容易想到群众的感情和利益,不致激起人们的爱或憎;但从整体上看,他们仍是一个生命力虚弱的阶级。正是南部的这个阶级组织了起义,出现了一些美国革命的伟大人物。
这段时期,整个社会都在动荡之中:以人民的名义发起的斗争,让人民变成了一股强大的力量并使人民产生了依照自己意志行动的愿望;民主的自发力量踊跃起来;人们极力摆脱宗主国的束缚,努力争取各种形式的独立,以致个人的影响力越来越小;习惯和法律开始朝向同一个目标迈进。
在这里,继承法促使平等跨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令我感到惊讶的是,古代以及现代的法学家们,竟然没能使继承法[66]在人间事物的发展上发挥重大的作用。的确,它属于民法法规,但也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措施,因为它对国家的社会状况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而政治方面的法律仅仅只是社会状况的表现形式。而且,继承法是以一种确定无疑且始终如一的形式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并且还将影响尚未出生的世世代代。凭借继承法,人类可以拥有左右未来的近乎神赐的权力。立法家们一旦把公民的继承法拟定出来,他就可以休息了,因为继承法实施以后,他就无事可做了,也就是说这项法律将像一部机器一样,自动开启,自动导向,朝着事先定好的目标前进。这种根据一定的方式制定的法律,将财产与权力积聚起来,放在某一个人的手中。可以说,贵族是由它产生的。当按照另一种原则制定以及按另一条道路发展时,继承法发挥作用的速度会更快,但这时它的作用是分化、分裂和分割财产和权势。有时候,它的发展快得令人咋舌,当人们觉得无法控制它的时候,都想法给它设置重重障碍。人们想利用各种反措施来抵消它的作用,结果只是徒劳!它不是将前进途中的所有障碍击打得粉身碎骨,就是让它们化成粉末。它快速上升,随即又落到地上,扬起民主的风尘。
当继承法最终判决一个人的财产由他的子女平均分配时,可能产生两种效果。尽管这两种效果的目标是一样的,但也要将它们严格分别开来。
因为继承法的实行,每位财产所有者的死都会引起一场财产上的革命:不但财产的主人更换了,同时财产的性质也变了。如此,财产被不断地分割,而且越分越小。
以上是实行继承法的直接效果,换句话说是它的有形效果。所以,在法律规定平分死者遗产的国家,私人的财产,尤其是地产,势必会不断缩小。然而,若让这种法律自行发展,那它的立法效果就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因为在子女数量未超过两个的家庭(在法国,平均每个家庭的子女数量不超过三个),子女平分了父母的遗产后,财富也不会显得比父母少。
这种平分遗产的继承法不但影响着财产的归属,而且也影响着财产所有者的精神,使他们对这种法律保持热情。这些现象迅速地破坏着大的财产,特别是大的地产。
有些国家,其继承法以长子继承权为基础,地产一直是代代相传,并不进行分割。这样一来,土地几乎决定了家庭的声望。家庭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庭。家庭的姓氏、起源、荣誉、势力以及德行,凭借土地而永垂不朽。土地不仅是印证家庭历史的依据,也是维持家庭发展的有力保障。
而当继承法以均分原则为基础时,家庭的声望与土地之间的密切关系就会遭到破坏。土地不再代表家庭,因为经历了一代或者两代后,土地势必会被分割,而且会越分越小,直至无法再分。倘若大地主的儿子不多,或者因为运气,而有幸拥有不亚于父辈的财富,那也不会和父亲的财产完全一样,因为他们除了继承父亲的财产外,还会有其他财产。
我们可以确信,倘若不让大地主从土地上得到感情、回忆、荣誉以及野心上的巨大好处,他们早晚会把手里的土地卖掉,因为卖掉土地会获得巨大的金钱利益,毕竟相较于其他资本,流动资本能产生更大的收益,而且更易于满足他们当下的欲求。
大地产一旦分割,就永远不可能再重新聚集,因为小地主的土地收益率[67]高于大地主,从而其土地售价也会大大高于大地主。所以,大地主低价出售大块土地后,绝不会为了恢复大地产而以高价买进大片土地。
所谓的家庭声望,往往是建立在个人私欲之上的。可以说,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流芳百世,永远受后人敬仰。只要是在家庭声望失效的地方,个人私欲就会取而代之。当家庭不再依赖声望发展,而是变成一种模糊不确定的存在时,每个人都只会追求眼前的安乐,只想着搞好自己这一代,而不再考虑其他了。
因此,人们都不再想方设法使家庭永垂不朽,至少不会想着通过地产来使家庭流芳百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