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钦差、监察三拳并用,能量非凡,看来做官还真是高危职业,官员之喜是“上马”,之哀是“落马”,这一上一落,可谓是悲喜九重天。虽然有个别落马的官员,还可利用余财和关系网经商致业,做一逍遥富翁,可大多数落马的官员没这么幸运,历代对官吏的处罚都很重,伴随罢官丢置,往往是抄家、没收财产,况且官员落马即意味着失势,没有了利用价值,以前曾支持、依附他的人,都会转向其他新兴目标,官场比生意场还来得精。落马,失势,也就失去一切,不管是正史还是稗官野史,都记载着一个个落马官员的悲惨后半生,以儆效尤——为官者要忠君爱民,切勿贪赃枉法。大多数官员落马的官方解释都是贪赃枉法,可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几乎所有官员都在疯狂地贪赃枉法,落马的官员终究是总量中的极少数,为什么有的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更多的却笑傲士林,富贵无边?
官方解释、公开告示,那只是门面,背后实际运作的是完全不同的一套规制,就连普通老百姓都知晓此理,何况浸润已久的官吏?至于,实际运作的那套规制究竟为何物,还真难一时半会说清楚,简单点说就是潜规则、隐规则。为官之道是长袖善舞,广结人脉,如此便能上有所托,左右逢源,官员虽处处敛财,但自己留着的可能并不多,都挥洒在上司及各类权贵身上,官场上可以说是利益均沾,这才有了官官相护。要扳倒一个官员,重点不是他本人,而是他所站的盘根错节的网络。
地方官的腐败主要为三方面,其一为横征暴敛,除法定的赋税款项外,各个地方官都在私立名目,设法聚敛。其二为执法不公,地方官除管理一方行政外,还兼司法权,地方官以诉讼为榔头,能敲打出难以计量的金水银流,富甲一方,事同平常。其三就是渎职荒政,有利争先恐后,无利充耳不闻,修葺水利、剿灭盗贼等本该官府管的事,不管不问,因其费力不讨好。
中国是人情社会,中央虽对地方颇多顾忌、不满,也常常能体谅,千里做官为的吃穿,小贪小赃,不算什么,但有一个底线:不能出事!所谓出事,或是民间集体状告,或是丑闻不断,千里可闻,或是直接发生民变、暴动。帝国体制稳中求稳,不停出事,若是其他地区的民众受此鼓励,跟着效仿,何其之险!所以官员最忌讳的就是“事情闹大了”,事情一旦捅破、曝光,传到了朝廷,便公开于世。就算是上边要姑息之,有权贵要保护之,都极其困难。朝廷总得维持一张公平的门面,不处理难以平民愤,不追究难以息事态。
由此在中国古代民间形成了对官员和官府的核心办法——闹,闹得越大越好。官府自然有防范对策——不要你闹,越不闹越好。
因此地方上最擅长最热衷的便是报喜不报忧,欺上瞒下。帝国上层在粉饰太平,歌舞升平,地方上心领神会,也跟着炮制出所谓的“地安民乐,天下晏然”。所谓治世盛世,都需要上下联动,方能闪亮登场。我之所以质疑古代的治世盛世,是因为即使经过粉墨后的史书记载,那些用各类华丽辞藻形容的治世盛世,经常还能看到许多不精彩的细节:如某地流民乱窜,某时大饥荒民尽相食等。官家是上下齐心,皆大欢喜了,可民间依然疾苦不断。
报喜不报忧,欺上瞒下要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一方面是地方官员启用钱财、吹捧等各种手段,打通各路关节,让上边不过问不细究,另一方面是为杜绝不利信息外漏,地方官员让手下以连哄带打等手法,严防死堵,对拒不合作者,还会杀人灭门,以警示其他企图效仿者。为掩饰一个虚伪,只有制造更多的虚伪;为掩饰一个错误,只有制造更多的错误。如此一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便用在了弄虚作假上,铁打的官府流水的官,换了一任又一任,采用的手法都类似,一个个虚假但缤纷的太平盛世泡沫被相继制造出来,而经过这一番番的折腾搜刮,民力愈竭,民怨愈盛。那些王朝越到后期,越是民变频发,差不多都是如此。
可控之局面,哪怕是表面繁荣,哪怕是虚伪造作,只要体制尚存,时态未乱,至于下边民怨沸腾,风德沦丧,反正自己是坐稳了位子,又有何妨?
公正的名义,法令之维
任何团体、组织要想正常运作,都得维持一个必要的平和状态,减少无谓的争夺,那就需要秩序。诸子百家几乎都强调秩序的重要性,儒家以礼定秩,法家则以法定秩,道家以静定秩,最终都是想达到尊卑有别,上下不争,国家乃治的效果。
帝国就是一部国家机器,法令是这部机器的说明书,按这个说明书操作,其最终目的必然是为了维持这台机器能够按预定的方向运转。不公平的社会与帝国体制,必然匹配着不公平的法制,所以法令这个说明书,常常是不完善不合理的。
法和令本是分开的,法以律构成,各朝各地都有自己的律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规;令是朝廷的政令、皇帝的敕谕,即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应该是低于基本法规的,政令要在律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因为律法是经过反复修正后出台的、被各界所认可的,其作用是长久的,而政令只是朝廷临时决定的、并不一定被各界所认可的、其作用也是短期的。行政命令超越基本法规的后患无穷,其结果是法令体系稳定性权威性被自己所破坏,以至于到了后来,无法可依,令出而不行。
但实际上政令经常超出律法的规定范围,甚至互相矛盾、抵触。接到政令的各级官吏到底是捍卫律法,还是听话执行命令呢?毫无疑问,绝大多数官吏会选择后者,他们的命运掌握在朝廷与上级手中,而不在律法手中。
退一步说,即使某个法令体系是不完善不合理的,如果都承认这个规则,都遵守之、执行之,虽然不能做到公平性,公正性却还是能保证的。
偏偏很多人知法犯法,违规乱纪。带头的是谁呢?往往是皇帝本人,他是唯一可以超越法律的人。一般而言,有作为的皇帝能收敛自己,尽量减少“法律代言人”违法的现象发生,实在不得已时才去做“超越法律”的事,比如要除掉某个政见不合的大臣,却又没任何迹象与证据;财政困难,擅自征收税赋等。可其他皇帝则只图自己痛快,我行我素,反正天下是我的,这个球,我想怎么踢就怎么踢。然后就是皇族、宠臣、近臣,他们与皇帝要么是血亲,要么受皇帝恩宠,都是亲贵之人,即使犯法违法,也无人可制,除非皇帝亲自出马。再以下便是有各自势力的大臣及其子弟,大臣们仕途崎岖,能从底层爬上高层,势必艰难,大臣们大多是谨慎以待的,不敢轻易冒法。但大臣们却常常管不住其子弟以及家仆,大臣的儿子,古时称“衙内”,法官都知道他背后是谁,对“衙内”横行不法,常视而不见。大臣的心腹家仆,也会狗仗人势,气焰嚣张,同理,都知道他的主子是谁,无人敢去惹。历代的“衙内现象”、“恶奴现象”都很普遍,这也可视为中国古代的特色之一。
权贵们连这点微薄的情面都不愿意给律法,中国人常爱说情面,从情面里可以看出高低尊卑的差别来,你够尊贵,够格,够分量,就给你情面,反之则不给,看来在权贵的眼中,律法就是一只夜壶,用得着的时候拿出来,不需要的时候,就丢在床底。
皇帝对官员及其子弟部属们的一些违法活动,并不穷追猛打,而是选择轻弃或者无视,水至清则无鱼,皇帝也明白,谁会没有任何过错呢?古代的律法中,对官员的规定和约束条款,比对民众多,实际上并不屡屡兴用,得饶人处且饶人,帝王保持对法律的最终拥有权与解释权,放在手边,以约束臣子,每一条法律都是利剑,保证帝王想要灭谁时,可随手拿剑即斩。等皇帝对这个大臣不喜欢、不满时,大臣的子弟和部属们的斑斑劣迹便会公之于世,作为罪证按律判刑,大臣受其波及被迫辞职。百姓便大赞皇帝能为民做主,是好皇帝,还会为那个官员叹息几句——教子无方啊!
但对一种行为,皇帝是绝不姑息的,须臾都不可犹豫,那就是谋反。但凡有人有谋反忤逆的野心,不管有无证据,必除之而后快,杀其身灭其家,而且还要株连九族。擅入皇宫、盗窃皇陵等冒犯皇家威仪的行为,同样也是灭族大罪。秦时制定的株连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从无间断,为的就是对付有二心者。
法律针对的主要对象是百姓。拖欠赋税,不服徭役等行为,那是重罪;聚众结社,风言风语,那也是重罪;不服管教,由着性子,那也是重罪;冒犯官长,阻挠执法,更是重罪中的重罪。皇帝常用谋反的罪名整治大臣,有无证据,是何原因,他是不会管的。地方官也常用谋反罪名整治百姓,地方官都自视为朝廷的代表,违抗他就是违抗朝廷,就是违抗皇帝,如此之推论,简单、直接、有效。有上述行为的百姓,他为何会有此举动,他是否是因为官吏横征暴敛、粗野执法等原因造成这样的举动,已经不重要了,只要被扣上逆民、恶民的帽子,基本是死路一条,有时其家族还会被株连。
手握法典,等同抱着摇钱树,在古代时期,诉讼断狱一直是地方官的生财之道。各级官员都会说一句,我就是王法。“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是古之常语,可见司法之不公正已经深入人心。实际上即使有钱的富商,对衙门也是避之如瘟神,一旦沾上官司,就会被凶残的官吏缠上,被其用各种手段敲诈挤压,倾家荡产也就近在咫尺。
因此在古代中国,老百姓是不想也不愿打官司的,打官司会把诉讼双方都打破产,这是常态。于是,老百姓便尽量避开官府,私下和解,这种事已然成为“传统”。直到民国时期,承袭晚清之风,很多老人还以从未进过官府,从未打过官司,而感自豪,以此为幸运。之所以自豪,是有了一世的清白身家,之所以幸运,是无须破财免灾。林语堂在《吾国与吾民》中曾提及,发生纠纷,95%的中国人不愿去法庭,都会私下解决。这个比例或许高了点,但也不会低到哪儿去。中国老百姓的法律观念是,千万不要惹上官司!惹上了官司,千万要找到关系!
史书上记载着这样的句子:比如“无诉讼之烦”,“刑狱尽罢”,意思是没人来官府告状,很久没案子可断了,监狱里无人可关。这意思便是当地的地方官能行惠政,百姓安乐,没有人喊冤叫屈。我一直在怀疑,真是这样吗?是百姓没有冤屈,还是不敢到官府来申冤?
以文明的名义,礼制之维
关于“礼”的词语,有很多说法,如礼仪之邦、礼教、礼仪、礼制。礼仪之邦为常用之词,用于形容我国的历史及传统,做褒义词用。礼教也是常用,味道却变了,本是中性词,但一提到封建礼教,人们马上会想到“礼教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