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卫生法学的研究内容、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我国卫生法的历史,熟悉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制订与实施的一般原理、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赔偿、卫生民事诉讼等卫生法律救济制度,增强对学习卫生法重要性的认识,为具体卫生法律制度的学习奠定基础。
【引导案例】
2007年11月21日14时50分,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在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因病情危重,医院决定收入院治疗。其间因考虑挽救母子生命建议剖宫产手术,因家属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未能施行。当晚7时25分,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母子双亡。对于该事件医院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肖志军在李丽云生命垂危时,签字“拒绝手术,后果自负”,已经明确了家属对医疗行为的选择,因此医院和医生只能尊重患者家属的知情选择,医院没有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行卫生法规定,在该事件中,医院是有责任的,属于一种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其原因是由我国医疗急救制度不完善以及医疗机构对本身过于原则的法律规定集体误解、僵化处置共同造成的,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行为并非主因。(《新京报》2007年12月29日)
【思考问题】
1.该事件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2.上述事件对我们有何启发意义?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
一、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卫生法是调整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以及医学教学、科研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卫生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主体设定权利、义务,维护卫生秩序,保护、促进公民的健康权益。
通常人们对卫生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卫生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规章以及地方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卫生法规等。
卫生法还有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与前述广义的卫生法相同。
卫生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新兴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卫生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卫生组织关系
各类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行政机关是卫生工作的主体与实践者。为了保障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有序进行,应当明确上述卫生工作主体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形式、职责范围、工作原则等卫生组织关系。这些卫生组织关系通过卫生法加以规定,能够有效保障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序进行。
(二)卫生管理关系
卫生管理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国家为保障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与促进国民的健康水平对卫生工作实施的管理。卫生管理关系是卫生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其它国家机关、卫生服务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社会关系,在权利义务上表现为管理者具有依法指挥、命令的权利,被管理者则负有服从指挥、命令的义务。卫生管理关系具体表现为卫生行政许可关系、卫生监督关系、卫生处罚关系等。
(三)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服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其他单位、自然人提供的疾病预防、保健、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等以提高人的健康水平、消除病痛、挽救生命为目的的活动。卫生服务关系是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单位、自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卫生服务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为核心内容。
卫生服务关系具体包括:疾病预防服务关系、保健服务关系、疾病诊断服务关系、疾病治疗服务关系、康复治疗服务关系。绝大多数卫生服务关系是基于医方与患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少数的特殊卫生服务关系是基于卫生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如对具有自伤或者伤人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在我国当前,绝大部分的卫生服务关系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有偿服务关系,也有部分的卫生服务关系是等价有偿的服务关系,如医学美容服务。
(四)国际卫生关系
国际卫生关系是我国卫生行政机关、各类医疗服务机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在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国外医疗机构、外国人进行卫生工作合作、提供医疗服务等卫生工作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卫生法调整国际卫生关系是国际卫生合作、国际医疗服务工作的有力保障。
二、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内容
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一个新兴学科,其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卫生法学研究立足于我国的医疗实践现状,以我国现行的卫生立法内容为主要研究对象,以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医学水平与公民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为目标。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制订卫生法典,卫生立法内容比较庞杂,对卫生法学研究内容的具体范围在不同学者之间存在认识差异,但多数学者认为,卫生法学的研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卫生法基本理论
卫生法基本理论一般包括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产生历史与发展过程、卫生法的地位与作用、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的制订与实施、卫生救济等。卫生法基本理论研究既要遵守法学基本原理,同时也要正视我国现行医疗实践的现状,这样才能有助于卫生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使卫生法成为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推动力量与法律保障。
(二)现行主要卫生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法律体系,这是卫生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同时我国正在进行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也为卫生法学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这要求对现行主要卫生法律制度研究必须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般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医疗服务管理法律制度、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损害处理法律制度、医学科研与医学教育管理法律制度、国际卫生法律制度等。其中,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法律制度、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法律制度等;医疗服务管理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乡村医师管理法律制度、其他医务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具体包括:普通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特殊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医疗器械监管法律制度、消毒产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血液及其制品监管法律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等;医疗损害处理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医疗侵权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医学科研与医学教育管理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医学教育法律制度、医学科研管理法律制度、医学新技术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国际卫生法律制度具体包括:涉外医疗服务管理法律制度、药品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国际卫生合作法律制度、国际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约等。
三、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法学与医学交叉融合的产物,同时卫生法学的研究也需要不断吸收其他相关学科,如医学伦理学、卫生管理学、卫生经济学、法医学的研究成果,因此,卫生法学与这些相关学科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德的一门学科。医德与卫生法的关系非常密切:两者都是调整医疗卫生领域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两者的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与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医德是卫生法的基础,卫生法体现医德的要求;医德是卫生法实施的重要精神力量,卫生法是弘扬医德的强制力保障。因此,卫生法学应当积极吸收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丰富卫生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卫生法学的健康发展。
卫生法学研究在积极吸收医学伦理学研究成果服务其发展的同时,也应正视卫生法与医德的区别:首先在表现形式上,卫生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存在,医德是以医疗行业宣传的医德原则、医德规范、医德代表人物的方式存在,存在于社会公众的意识中,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模糊性;其次,医德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医疗工作的方方面面,远比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同时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也比卫生法的要求高得多;第三,医德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医务人员的内心信念,卫生法的实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卫生法学在借鉴医学伦理学成果时应对医德与卫生法的上述区别保持清醒认识,不能将一些只有少数医务人员能够遵守的医德制定成为卫生法,也不能以医德完全替代卫生法。
(二)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
卫生管理学是研究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基本内容、普遍应用的基本管理原理、基本管理方法的一门学科。卫生管理有多种方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卫生管理显然是卫生管理的重要方法之一,实践表明也是实现卫生管理高效的行之有效的手段。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卫生管理就是通过制定相应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并通过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卫生行政复议、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规范和监督卫生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卫生管理的目标。通俗讲,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卫生管理就是依法进行卫生管理或者称为法制化的卫生管理。卫生管理学与卫生法学关系密切。法制化的卫生管理要求卫生管理学应关注相应卫生法律法规对卫生管理的积极作用,因此,卫生管理学应积极吸收卫生法学的研究成果。卫生法学不仅要研究卫生法律、法规的现状,也应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对卫生事业特别是卫生管理工作的影响,使卫生法学研究服务于卫生管理,同时,卫生法学也要关注卫生管理中的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应对,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卫生管理实践成果(卫生管理模式、原则、方法等)通过立法加以巩固。显然,卫生法学也应关注卫生管理实践,积极吸收卫生管理学的新成果,丰富卫生法学的研究内容。
(三)卫生法学与卫生经济学
卫生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方法研究社会卫生事业的一门学科。卫生经济学研究卫生服务需求供给、市场与政府在卫生服务领域的作用、社会卫生总费用、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卫生服务价格、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等,揭示卫生服务领域中的经济规律,最优地筹集、开发、分配和使用卫生资源,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享受卫生服务的水平。卫生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是我国政府制定卫生经济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卫生事业在本质上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卫生法学不仅关注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也要正视卫生事业的经济属性,将卫生经济规律以及卫生经济工作中有效提高人民群众享受卫生服务水平的方法、手段适时以卫生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全体人民遵守的行为规范,保障卫生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四)卫生法学与法医学
法医学是运用医学基本原理、方法、技术,研究并解决立法、司法实践中有关人体伤亡、病理和生理状态等问题的一门实用性学科。法医学是医学服务于法律实践活动而产生的一门交叉学科。法医学研究领域主要是:确定死亡;研究尸体现象;研究各种机械性损伤的机理、征象、后果及凶器的种类特征;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机理、征象、后果以及作案的手段和方法;研究各种物理性损伤和死亡;研究各种毒物的毒理作用、进入人体的途径、中毒症状、组织器官的变化和检验方法;研究自杀、他杀和灾害引起的人身伤亡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性状态、性机能以及性犯罪的人身检查的问题;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人、生物的机体组织、分泌物和排泄物的检验技术;研究亲权纠纷的检验和鉴定,等等。法律实践借助法医学对有关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有力地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活动,也可以为正确地处理某些民事纠纷(如亲权纠纷)提供科学的依据。当代法医学在广度、深度上进一步发展,逐步形成法医病理学、法医损伤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妇产科学、法医药物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血清学、法医毒理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学等,法医学鉴定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更加重要。
与法医实践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内容之一,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是法医学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卫生法学研究也要积极吸收法医学的新成果,及时应用到卫生法律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