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全家人都来了,生活也算是暂时安定下来了,于是就有了买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的想法
回头看看,十多年前蒙特利尔的房租还真不算贵,像我们租的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包热水,包暖气,靠近地铁站的公寓,每月租金才四百一十元。可是掐指算算,就是便宜一年下来也是将近五千加元,就这么白白拱手交给了别人,有些不甘心。我在心里打起了小九九:如果买一套房子的话,那种两层的,有两户或者三户的,自己住一套,另外的出租,用出租的钱还银行的贷款,自己就相当于白住这套房子。我越想越划算,于是就和妻子商量我们是不是应该买一套房子。
加拿大的房产市场和中国差不多,不到十年的工夫价格成倍的翻番,如今随便一套房子也要三四十万加元,而在十年前十几万元一套的房子随便挑。
价格虽说还可以接受,但在加拿大买房容易养房却难。首先,加拿大多为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老房子,需要不断的维护,这就是一笔费用。其次,买了房说是自己的,但是年年要向政府上缴地税,比如说我现在的独立房子价值四十万加元,每年的地税加学校税要交近四千加元,还要还贷、保险、供暖以及冬天除雪,夏天草坪护理等费用,林林总总加在一起也不是个小数目。所以许多蒙特利尔的新移民首次买房会选择那些有几套房子的公寓,这样可以连自住带出租,以房养房。
这次带着妻子孩子出国之前我们把国内的房子卖了,所以手里也有个几万加元,应该是够交首付了,我们便开始琢磨着找房子,带有多套公寓的房子买不起,不用想,而当时的联排别墅甚至是普通的独立屋也就是十五六万,看着令人动心,但是以我们那时的情况,买这种房子,交得起首付,却又养不起。于是我们就决定还是买个两层或是三层的房子,这样,我们就可以自住出租相结合,可以在拥有自己房子的同时,也有房客可以替我们还一部分贷款。
当时也有些为数不多的中国房产经纪,但他们买卖的房子大多集中在蒙特利尔的西边,中国移民较感兴趣的地区,而我则看好了东边的一片环境较好的纯粹的法裔居住区,并且为了更好地融入法语及法语环境,我找了个本地的房产经纪人帮我找房。在这里,除了在网上、报纸上打广告之外,还有些经纪人在大型的购物中心里租个小摊位作为宣传以及临时的办公地点。我们的第一个房子的经纪人就是我们在蒙东的最大的“安如”购物中心里找到的,她叫戴安娜,是位很热情的法裔中年妇女。我们说了我们要选的房子的要求(两到三套),以及我们可以接受的价位(十万到十二万)。接下来的几天她便开车带着我们跑了起来。前后看了十几套房子,不是房子太小、院子太大不实用,就是临近大街太吵,或是房子状况太旧,倒是最后看了一套“问题房”,当时要价十五万,对方还价到十三万,我们是百般喜爱并且不知深浅地决定买下来。
房子的地点不错,坐落在一片安静的居民区里,前有草坪,后有花园,周围绿树成荫,房子本身共分三层,三套房子,各走各的门。一楼二楼各是一套“五半”(五个半),“半地下”是个“三半”(三个半)。这种称呼应该是源于法国,他们把房子按“部分”划分。比如卧室、客厅、厨房都算作是单独的部分,而洗手间算半个部分,所以,三个卧室加上一个客厅加上厨房再加上卫生间就是个“五半”的房子。这里的房子还大多有地下室,地下室一般只有一半在地下,窗子露在外面故人们称作“半地下”,通常可以住人。我们的“问题房”的“问题”就出在这个“半地下”上。
这套房子的前房主是个老太太,她有个未婚同居的“相好的”,两人住在地下一层,一楼二楼则用来出租。老太太临终前立下遗嘱:她死后,她的相好,也就是那个老头有权住在地下室直到终老,并不用交付分文的房租。不久,老太太死去,她的女儿继承了房产,她不愿打理,便想卖房,可经过公证的遗嘱是永久生效的,无论是谁买了房子都要任由老头白住到终老。我们实在是看好了那个环境,那个房子,想想老头已经年近八十了,据说身体也不大好,等他没了一切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也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地买了下来。后来才知道,加拿大人活个九十岁上百岁也实属常见,才大呼上当,但为时已晚。
签合同,谈贷款,验房,公证,2002年7月1日正式入住。
我们住在一楼,二楼已有现成的租客,租金四百六,每月月初,下来交我们房租,半地下的老头仍然独自逍遥,我们也懒得去管,主要是没有权利去管。来加不到两年,总算是有了自己的房子,捡的家具也扔了,留给别人去捡,全部家具换成了“宜家”,又给女儿买了台钢琴。重新算算,每年连同还贷等费用加在一起不超过一万加元,房客帮着还五千,我们自掏腰包五千,同样的价钱我们住的是自己的房子,条件也改善了许多,还有更划算的,那就是只住了两年,当时花十三万买的房子,两年后,卖的时候就变成了二十多万。
可笑的是,当时我们居然还没有买车。
天天走到地铁站,然后再乘地铁去上学,这样的房东无论是那时,还是现在,恐怕都已不多见了!
老冯语录:
家的概念,在老外看来就是人们居住的地方,在中国人看来,还要加上一句,就是在自己的房子里面居住。
十六、在加拿大,房东和房客之间绝对没有主次或是强势弱势之分,只是甲方乙方的关系
到达加拿大不到两年就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心里还真是挺高兴的,但是做房东的感觉却不是很好。
五月份房子到手,我却住不进去,因为那时候一楼二楼都有租客,而在加拿大租客可不是说撵走就能撵走的,这里保护租客的条款一大堆,弄不好就得法庭相见。比如,条款规定只有在房东本人或是房东的直系亲属(子女或父母)居住的情况下,才有权将房子收回自住,并且必须是在合同到期之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租客,通常楼上楼下住着也要给租客寄一封挂号信,否则他/她说没收到,你也没辙。另外,同一租客房租的涨幅每年也都有具体规定,大致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也就是百分之二点几的涨幅,如果是换了新租客,房租涨幅的限制便不那么严格。这样一来,租户住得越久,房租涨得也就越慢。像我的一楼住户房租每月五百六十元(什么都不包,她刚租一年),而同样面积的房子,二楼的租户因为已经住了18年了,房租才四百六十元。
由于是四月中旬办理的公证交接手续,而两个租户的租约都是在6月30日结束,我便无法按规定的要求提前三个月通知任何一个租客搬家走人,而这边的租约一签就是一年,这样算算要想搬进自己的新家就要等来年的6月末了。急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我不得不采取中国式的公关来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跟二楼租客商量我能否出点钱让他们搬走,回答十分肯定,不搬。他们心里明镜似的,搬走了,再租个同样的房子要将近六百元,我便又找到一楼的租客,正好她有买房的想法,可以商量,但要我给她两个月的房租,一千一百二十元。一番讨价还价后,我给了她一千加元,她搬走了。一千加元提前住一年,并且,房租高的房客“撵”走了,房租低的却留了下来,我也不知道是不是划算。二楼得了便宜(实际上是人家的权利)就好好的吧,不,张口闭口他们住了18年,像个高大的18岁的成年人在看一个新生儿,根本不把我这个房东当回事儿。也不想想你就是住了一百年了,今天大爷买下了,这房子就是大爷的。
来得久了才知道,人家交了房租在租约期内人家才是大爷,房间里哪儿坏了,言语一声你就得屁颠屁颠地赶紧给人修去。好在我的房子状况不错,住了两年还没什么修修补补的事儿,只是加拿大的木质结构的房子不隔音,我们住在一楼便经常“受气”。
二楼一家三口在魁北克算是比较勤劳的,人人工作,并且都在工厂上班,经常是晚上十点多才回家。进门后首先是铿锵有力的脚步声,然后是两只大狗高兴地奔向主人,伴着几声尖叫,还有狗儿们碰到什么东西的砰砰声,最后就是隆隆的洗衣机的声音,也不知道他们怎么那么爱干净,衣服天天洗,机器天天响。下班晚了,我没权干涉,前房东同意他们养狗,到我这儿已既成事实,我也不能让他们把狗扔出去,倒是晚上洗衣服的事儿我可以提醒他们一下。于是,就在一天晚上快到十一点了,我出去敲楼上的房门,楼上二十多岁的儿子开门。我婉转地说能否在晚上注意点儿,安静点儿?他的回答没把我气个半死,他指着楼下说:那是你家,这是我家!并且以主人翁的姿态说:这是蒙特利尔,在这里,十一点以前(我怎么觉得是十点)有噪音是允许的,明白吗?
我只是善意地提醒他,尽量注意些,因为他影响到我了,而他却仗着他是本地人,是老租户根本不把我放在眼里,好,敬酒不吃吃罚酒!
我开始研究有关房东与房客关系的相关法律,正巧那时候我们在给家里的老人办探亲,我便告诉我的房客:明年我可能不再租给你房子了,因为我的岳父母要来这里,他们要住楼上,到时候我会给你们正式的通知。他开始有点儿急了,问我能不能叫老人和我们住在楼下。我摆出一副国富民强的大国姿态,不行,在我们国家很少有三代人在一起住的,这样不行。其实,老人来了当然是和我们住一起了,只是我不想受气,也想换个新房客以提高房租。因为老人还没有到,并且也为了缓和一下气氛我就对他说:这事儿还没有最后定,明年的事,到时候再说吧!
老天不作美,老人的第一次递材料,拒签!没来成。
租约到期的日子越来越近,楼上也就经常下来问我:老人什么时候来呀,并让我考虑让他们再住下去。老人不来我根本没理由赶他走,也就顺势说,他们可能晚些时候来,你就接着住吧。老人当年虽然没来成,但楼上的房客却从此对我客气多了。
看来不管多大年纪,关键时候把老子搬出来还是好使。
我这还算是好的,不管怎么样,楼上一家人交房租还算及时,从不拖欠。像我的朋友买了个有六套房子的公寓,每月到了收房租的日子,没个三五趟房租是收不齐的,房客拖欠个把月房租也是常有的事儿。最严重的一次,一个黑人女房客非但不给钱,还理直气壮地说:没钱,就不给,去租房委员会告我去吧!朋友没辙就去了租房委员会。可当时的法律规定,房客拖欠房租三个月以上才可以诉诸法律(民事法庭),进行处理。朋友无奈只得等着到三个月后再去法庭,法庭受理并定下一个月后的某一天当事人双方到庭等候判决。到了日子,朋友去了,房客没到,法庭判定朋友胜诉,并说,欠费的房客没来也没有关系,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过些天派人把她的东西搬走。
没过几天,朋友接到一纸通知,解释说房客出示了证据说她当天没上庭是因为孩子病了,所以双方需要择日再次出庭,日子还是定在一个月后的某一天。又一个月,还是朋友出庭,房客没到,朋友自然胜诉。接着又拖了将近一个月,工作人员开始行动。这时,房客已经在执行日到来之前把有用的东西搬走了,留下许多破烂给我的朋友和强制执行搬家的工作人员打扫战场。我记得请执行人员的费用也是我朋友出的。
事情的经过叙述起来仿佛很简单,可将近六个月的房租打水漂了,加上欠钱者的蛮横无理,以及办事机构的拖拖拉拉,把我的朋友弄得是欲哭无泪。
加拿大就是这样,政策永远向弱势群体倾斜,理由也似乎很简单:他又没钱怎么办?实际上许多欠租者有钱喝酒,有钱吸毒,就是没钱交房租。他们没有工作,没有存款,你只能撵走了之,拖欠的钱就别指望了,最多他们有个曾经欠房租的记录,而对于这些人来说信誉记录又算个什么,所以也就产生了一批住霸王房的人。
都知道投资房产既赚钱,又增值,可我就是一直没敢碰,一来动手能力太差,修修补补的事儿太多,都请人划不来,自己又干不了;二来就是负面的东西听得多了,跟不良房客也置不起那个气,以至于卖了第一个房子以后就再也没有过房客了。
老冯语录:
俗话说得好,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欠钱的都是大爷,看来这句话不只是在中国,而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