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谟》集中展示皋陶的政治智慧。据《尧典》记载,皋陶是舜任命的大法官。他通常也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法官,甚至可以视为“法官”这种职业的开山之祖。同时,他也许还是中国有史以来实际政治地位最高的职业法官。他的见解并不仅仅局限于司法或狱讼,相反,他思考了那个时代最重要、最根本的政治问题。有一些文献,把皋陶与尧、舜、禹合并在一起,统称为“上古四圣”,这当然是一个很高的荣誉。然而,《皋陶谟》表明,他确实配得上这样的荣誉。在这篇以他作为主题的文献中,他主要论述了为政、识人、安民等不同层次、不同侧面的政治问题。就像柏拉图写下的那些著名的对录话一样,他对于这些政治问题的基本观点,也是以对话的形式展开的。他当然是对话过程的主导者,大名鼎鼎的禹,反而屈尊地为他充当了配角,充当了他的倾听者——单是这样的角色安排,就已经烘托出某种意味深长的效果,包含了一种无言的评价。因此,《皋陶谟》的全文虽然只有400余字,却是一篇不可忽略的经典。
先看皋陶说了什么。
对话一开始,皋陶就提出了一个命题:“如果君主诚信地践履古代圣王的德性,就会得到贤臣的襄助,政治就会趋于和谐。”禹赞同这个说法,并进一步追问:“那么,怎样才能践履古代圣王的德性呢?”皋陶告诉他:“一方面,要慎修身,常思长久之道;另一方面,要亲九族,让大家都能理解、并进而追随君主的想法。只要慎修身、亲九族,即使行之于近处,也可影响至远方。”禹再次表示信服。皋陶又进一步指出:“君主要行此道,在于能知人善恶,择善而任用;在于能安顿民众,为政以安民。”禹说:“能知人善恶,就是大智;能安顿下民,就是惠政,两者都颇为不易。如果尧帝能做到这两点,朝廷中怎么会有欢兜、苗君这样的恶人、佞人呢?”于是,皋陶向禹全面介绍了知人与安民的具体方法:
要了解一个人的德性,可以从九个方面加以考察:宽宏而坚定,柔和而卓立,谨慎而恭敬,多才而认真,驯服而刚毅,正直而平和,简易而方正,刚正而充实,坚韧而良善,等等。这九项德行,如果能坚持其中三项,就可以做卿大夫;如果能坚持其中六项,就可以做诸侯;如果把众多具有三六之德的人都用起来,政务就会得到很好的处理。至于安民的方法,则要求君主:不图享受,没有私欲,警惕事变之微,兢兢业业,国事无小事;要设官佐治,要人尽其才;典礼德刑都源于天,因此,上天规定了基本的人伦关系,君主应当弘扬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种常性;上天又规定了基本的等级关系,君主应当推行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五种礼法;上天又要求任命九德之人,分任五爵;上天还要讨伐有罪之人,因此,应当规定五种刑罚,使处罚轻重有据。而且,民之所欲,天必与之,天意与民意是相通的,为君者不可不敬惧。
皋陶的这些政治见解,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所谓“一个中心”,是指君主的德性。这是美好政治的起点,也是美好政治的关键所在。政治是否上轨道,是否政通人和,主要取决于君主内在的德性修养,以及这种德性的外化、践履。因此,美好政治的第一步,在于提高君主的道德修养。君主的德性达到一定的高度之后,就能够让他的整个宗族得到感化,亲善和谐。而且,宗族之内的每个人,又可以进一步影响与他们相联系的其他人。因此,君主的德性,虽然只能被君主身边的人直接感受到,但是,君主身边的人却可以把这种德性向外部、向四夷、向天下不断地传递、扩散。这就是皋陶的政治哲学的精髓。
皋陶的政治哲学与《尧典》叙述的唐尧的政治哲学,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他们都认为,君主是政治的发动机,是政治的第一推动力,他们都把君主的“内圣”作为“外王”的依据。这样的政治哲学,构成了中国数千年来主流政治哲学的内核,一直到清朝末年,才逐渐衰歇下来。这种政治哲学衰歇的原因,是民主政治的兴起,及其所带来的新的政治观念:民众是政治的起点。在西方式的选举制度中,尤其是在“大选”中,未来的政治领袖只有迎合多数民众的价值偏好、内在需求,才可能在“大选”中胜出。因此,政治领袖的想法、愿望,就不大可能超越多数民众的想法或愿望。政治领袖的神圣性或韦伯所说的“奇理斯码”,也就失去了根基。不过,在人类文明初期,把政治秩序、文明秩序建基于政治领袖的个人魅力,并不是一个特殊的现象,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譬如,《圣经》中的摩西,与中国的尧、舜、禹,就属于风格相似的魅力型领袖。从后来表现出来的发展、演变规律来看,这也许是神权政治时代的必然产物。
如果说,君主的德性作为“一个中心”,可以归属于实体性的政治问题,那么,与之相对应的“两个基本点”,则可以归属于程序性的政治问题。因此,在君主践履古代圣王的德性的同时,要实现美好的政治,还有待于两种程序性的方法,一是识人,二是安民。
所谓识人的方法,主要用于选拔官员。用现代的流行语言来解释,就是: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为了选拔优秀的官员,皋陶提供了九项标准,这些标准其实也是考核官员的标准。一个理想的官员,就应当符合这九项标准。不过,颇具实践智慧的皋陶并不要求所有的官员都符合这九项标准,因为,这九项标准实际上描绘了一个政治完人的形象。退而求其次,皋陶认为,如果有人符合其中的三项,就可以出任卿大夫;如果有人符合其中的六项,就可以做诸侯。这就是说,一个人政治职位的高低,与他的道德水平的高低应当保持正比例关系。政治地位越高的人,对于他的要求也应当越严格,他的德性修养也应当越高。
虽然皋陶已经列出了九项识人的标准,但从技术的眼光来看,这九项标准事实上并不能严格区分。九项标准所包含的十八个汉语词汇,都是一些褒义词,或者说,都在于描述人的德性的各个侧面,它们之间实际上是相互交叉的。后来,为了描述一个完人的形象,常常就把这些词汇堆积在一起。一个典型的事例是慈禧太后的谥号:“孝钦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配天兴圣显皇后”,“皇后”之前的修饰词长达23字。如果要追根溯源,皋陶提出的九项识人标准,可谓这类谥号的滥觞。这些原本用来选拔、考核官员的美好词汇,经过变形处理之后,被君主们用到自己身上了。
所谓安民的方法,主要用于治理庶众。按照皋陶的论述,其方法又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重视人,要发挥人的作用。这里的“人”,主要是指承担着治国重任的君主及其百官。其中,君主自己要敬业,官员的集体智慧也要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要重视制度建设。皋陶主要谈到了三种制度:五种伦常制度,五种等级制度,五种刑罚制度。五种伦常制度与五种等级制度主要立足于正面的、建构性的规定:不同身份的人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当做什么。较之于这两类正面的、建构性的制度,五种刑罚则是负面的、惩罚性的制度,主要针对那些违反了五种伦常关系、五种等级关系的人。如果要比附现代的法律体系,那么,五种伦常制度和五种等级制度近似于现代的宪法、行政法、民法之类的旨在建构、形成秩序的法律,而五种刑罚制度则近似于刑法、处罚法之类的旨在修补、救济秩序的法律。
可见,皋陶关于识人与安民的设想,足以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政治运行图:既要发挥君臣的德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也要注意建章立制。强调君臣的德性,以及这种德性的发挥、外化,不仅增加了政治的正当性依据和道义基础,而且还可以为世俗的政治实践赋予形而上的意义和价值,这些具有超越性的意义与价值,既安顿了中国人的心灵世界,同时也孕育了中国早期的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强调建章立制,主要在于完善政治的运行制度、技术、规则,可以归属于政治的形而下的部分。这些“五伦”、“五等”、“五罚”,开启了中国早期的政治科学与法律科学。政治哲学面向主观的人,关注人的德性;政治科学面向客观的法,关注制度与技术。在皋陶的论述中,这两个方面,都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表达。
在西方思想史上,柏拉图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观念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早年强调哲学家之治,晚年强调法律之治。在中国思想史上,由子思、孟子一派所开创的心性儒学,主要强调“内圣”对于政治的决定作用;比较而言,公羊学派更多地强调制度对于政治的决定作用。这些“轴心时期”的思想巨人,大多在人与法、心与物、德性与制度等二元划分中作出了非此即彼的选择。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早在“轴心时期”之前,在更古老的皋陶的叙述中,我们就已经看到了德性与法制的结合对于文明秩序的积极意义。
在中国历史上,如果确实出现过一个美好的“三代”,如果“三代”时期确实有一个皋陶,如果《皋陶谟》确实体现了皋陶的思想,那么,皋陶的政治思想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塑造了“三代”时期的政治实践。在中华文明的初始时期,如果说政治领袖是由尧、舜、禹先后担任的,那么,这个时期最重要的思想导师,也许就是皋陶。正是因为皋陶的这种不可替代的思想地位,在“虞书”的多篇经文中,皋陶都出场并充当了重要的角色。因此,不论《尚书》各篇的真伪到底如何,流传至今的尚书文本中的这种安排,必然隐藏着中国早期文明在逻辑上真实的某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