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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许多富裕且看起来很聪明的美国人最近几年来做的一些事,在单纯的人看来稀奇古怪,甚至疯狂愚蠢。继承了大笔财富的人热衷于为州政府和市政府融资,并为此付出了巨额资金,尽管他们中的有些人喜欢极尽所能地谴责政府。收入很高的人与收入不那么高的人之间的婚姻最常发生在临近12月底的时候,而这样的婚姻在1月份时最为少见。有些非常成功的人,尤其是艺术家,会突然接到财务顾问的紧急通知,建议他们在当年余下的时间内不要再做任何有报酬的工作。他们通常都会听从这样的建议,就算当时还只是5月或6月。许多演员和其他通过个人服务而获得高收入的人开始经营沙砾公司、保龄球馆和电话应答服务公司这些单调的行业倒的确因此平添了一些活力。电影界人士会放弃自己的故土,到国外住上18个月,然后在第19个月又回到国内,如此循环往复,仿佛在履行一张断交与复交定时交替的时间表。石油投资商在得克萨斯州的土地上打了一口又一口带有投机性质的油井,他们所冒的风险远远超出了正常商业判断的范围。商人们乘坐飞机、搭乘出租车或者在餐厅用餐时,都会不由自主地在小本子上记些什么,如果有人问起,他们会说自己在写"日记";然而,他们可绝对不是塞缪尔·佩皮斯(Samuel Pepys) 或菲利普·霍恩(Philip Hone) 的追随者,他们记录的只是自己的所有花销。企业的业主和股东都想法与未成年的子女分享自己的所有权,无论孩子的年龄有多小;事实上,不止一份合伙协议被推迟到其中一位合伙人出生之后才签订。
无须多说,所有这些奇怪的行为都可以直接在《联邦所得税法》的各项条款中找到源头。这些条款涉及到出生、婚姻、工作以及生活方式和生活地点,因此《联邦所得税法》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但是,由于这些条款仅涉及有钱人的事务,因此我们无法从中看出联邦所得税法具有多广的经济影响力。1964年是近年来十分典型的一年。当年有近6300万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毫无意外地,《联邦所得税法》被称为美国国内对大多数人有最直接影响的法律。又因为所得税款几乎占了政府总收入的四分之三,这就解释了为何这条法律会被视作美国最为重要的一条财政措施(在截至1964年6月30日的财年中,美国财政总收入为1120亿美元,其中大约有545亿来自个人所得税,233亿来自企业所得税)。"在大众心目中,财政收入就是税收。"经济学教授威廉·J·舒尔茨(William J. Shultz)和C·洛厄尔·哈里斯(C. Lowell Harriss)在他们的著作《美国公共财政》(American Public Finance)中宣称。作家大卫·T·巴塞隆(David T· Bazelon)指出,税收对经济影响一直非常广泛,以至于美国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货币税前货币和税后货币。至少,企业家在成立公司前必须充分认真地考虑所得税问题,否则,公司运营连一天都难以为继;几乎每个收入群体中的每一个人时不时都会思考一下所得税;而有些人由于没有遵守所得税法,导致自己的财产或名誉受损,或者二者皆损。在遥远的威尼斯,一名美国游客很惊讶地在圣马可大教堂的维修基金捐款箱上发现了一块铜牌,上面写着"可以抵扣美国所得税"。
所得税之所以会获得如此之多的关注,主要原因在于很多人认为它既不合理也不公平。流传最广也最为严厉的指责也许是,这条法律本质上很像是个谎言;也就是说,它规定要按照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然后又提供了一系列便捷的避税方法,以至于无论多么富有的人都无需按照最高税率纳税。1960年时,对于应申报年收入在20万~50万美元之间的纳税人来说,平均税率约为44%,即便是少数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人,他们的税率也远低于50%,而50%恰好是年收入42万美元的单身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率,他们也的确常常按照这个税率来纳税。另外一个经常听到的指责是,所得税就是美国伊甸园中的蛇,它的诱惑力如此之大,导致全体美国人在每年4月都不顾体面地想方设法逃避纳税。另一学派的批评者声称,由于所得税法错综复杂的特性(基本法《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共有1000多页,而法院及国家税务局的法规对其的阐述长达70000页),它不仅导致了演员经营沙砾公司、与尚未出生的人合伙等愚蠢行为,还造就了一条公民无法自行遵守的奇怪法律。批评者宣称,这种情况造成了一种不民主的局面,因为只有富人才负担得起昂贵的专业建议,从而最大限度地合法避税。
尽管所得税专业的学生大多不带偏见地认为,所得税法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的确起到了对巨额财富进行合理再分配的作用,但还是极少有人拥护它。谈到所得税时,我们几乎都支持改革。然而,作为改革者,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又无能为力,其主要原因是整件事复杂得令人惊愕,以至于只要提到所得税,很多人就会头脑一片空白。另外一个原因是,一些小群体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积极地支持所得税法中的某些条款,因为他们可以从中受益。像所有税法一样,我们的税法也对改革免疫;通过避税措施积累的财富可以而且通常被用来对抗那些取消避税措施的举措。这些影响,再加上国防开支和政府其他费用上升(即便不考虑越南战争这样的热战,这些费用也在增加)对财政部造成的巨大压力,导致了两种明显的、具有政治自然法则性质的倾向:在美国提高税率并引入避税措施相对容易,而降低税率并取消避税措施则相对困难。至少在1964年前,情况看起来是这样的;而到了1964年,有一条法律令人惊讶地对这一自然法则中的一半发起了挑战。这条法律最初由肯尼迪总统提出,后来由约翰逊总统推进,具体内容是分两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利率,即最低税率从20%降低到14%,最高税率从91%降低到70%,同时企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52%降低到48%总的来说,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幅度最大的减税措施。然而,与此同时,这一自然法则中的另一半依然完整无损。的确,肯尼迪总统提出的税制改革中包括了大范围取消避税措施的方案,但是,由于反对改革的呼声太高,肯尼迪本人很快就放弃了大部分改革方案,事实上,几乎没有一项方案获得通过。相反,新法律实际上倒是增加了一两项避税措施。
"面对现实吧,克利托斯,我们生活在一个纳税时代。一切都和税有关。"在路易·奥金克洛斯(Louis Auchincloss) 的短篇小说集《律师的力量》(Powers of Attorney)中,一位律师对另一位律师如此说道,而后一位律师是个传统派,他只能象征性地表示异议。尽管所得税在美国人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但奇怪的是,美国的小说中很少提到它。这种遗漏可能表示这个主题不具有文学上的优雅性,但也有可能表示国民对所得税非常焦虑人们的感觉是,所得税是由我们创造出来的,但我们却无法取消它,它既不是完全好也不是完全不好,但是,它太过庞大,太过惊人,道德上也过于模棱两可,以至于无法将它纳入想象范畴。有人可能会问,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只有在拥有大量工薪阶层的工业化国家里,所得税才能真正有效。一直到20世纪,所得税的历史都比较短也比较简单。古代的全民纳税都是人头税,即按照人数而不是收入收税,每人缴纳固定金额的税款。正是因为人头税,玛丽和约瑟夫在耶稣诞生之前来到了伯利恒。1800年之前,只有两次关于所得税的重要尝试一次在15世纪的佛罗伦萨,另一次在18世纪的法国。总的来说,这两次都是统治者为了惩罚被统治者而进行的尝试。最杰出的所得税历史学家,已故的埃德温·R·A·塞利格曼(Edwin R. A. Seligman)认为,佛罗伦萨的所得税制度因为腐败和低效的管理而失败。他还指出,18世纪法国的所得税制度"很快就千疮百孔",沦为"强加在不富裕阶层身上的完全不平等的、蛮横专断的征税手段",因此,它无疑激起了民愤,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发生。最初,路易十四在1710年颁布的税率是10%,这个税率后来降低了一半,但是为时已晚;革命政权取消了税收制度并驱逐了其实施者。面对这样一个反面例子,英国在1798年颁布了《所得税法》,以便筹资参与法国革命战争。从某些方面来说,这是第一部现代《所得税法》。首先,它设定了分级税率,从年收入60英镑以下的零税率到年收入200英镑及以上的10%,逐级递增;另一方面,它十分复杂,包括124个部分,共152页。这部法律立即受到了英国民众的普遍反对,很快就出现了大量宣传册对它进行谴责。一位号称要从2000年开始回溯古代暴行的宣传册作者,在谈到古代的所得税征收者时,称他们是"无情的唯利是图者",是"畜生……傲慢无礼和自负无知令他们无比粗鲁野蛮"。所得税法律颁布后的3年内,英国每年的所得税收益只有约600万英镑,这主要是因为逃税现象十分严重。1802年《亚眠条约》(Treaty of Amiens) 签订后,这部法律即被废止。但是次年,英国财政部又一次发现财政吃紧,于是议会颁布了新的所得税法。新的法律非常超前于时代,因为其中包括一条从源扣缴所得税的条款。也许正是因为如此,这部法律比之前的税法遭到了更多反对,尽管它的最高税率只有之前的一半。1803年7月,伦敦举行了一次抗议集会,几位发言者的讲话可以说是英国人反对所得税法的终极宣言。他们说,如果必须要用这样的措施来拯救国家,他们将不得不选择让国家灭亡。
尽管所得税法屡遭挫折,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完全遗忘,但是,它还是逐渐开始盛行。与其他很多事一样,这可能只是因为人们对此习以为常了。其他国家的所得税法也经历了同样的阶段:最开始时的反对总是最激烈、最尖锐的;随着时间一年一年地推移,税法往往会变得越来越强大,而敌对的声音则越来越弱。英国所得税法在滑铁卢战役胜利后的第二年被废除,1832年又被半心半意地恢复,10年后得到了罗伯特·皮尔爵士(Sir Robert Peel) 的大力支持,之后一直保持至今。19世纪下半叶,英国的基础税率都在5%~1%以下之间变化,到1913年,基本税率也就只有2.5%,高收入者再缴纳适度的附加税。但是,美国对高收入者征收高额所得税的做法最终在英国盛行,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英国的最高税率超过了90%。
全球其他国家,至少是经济发达国家,都纷纷学习英国,在19世纪先后出台了所得税法。革命后的法国很快颁布了所得税法,但随后又将它废除,在19世纪后半叶的很多年内,法国一直没有征收所得税;然而最终,财政赤字达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程度,因此,所得税又被恢复,成为法国经济的一项固定措施。尽管所得税不那么美好,但是意大利统一后首先出台的措施之一就是征收所得税,而一些之后合并成为德国的独立国家甚至在合并之前就已经开始征收所得税了。到1911年,奥地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典、挪威、丹麦、瑞士、荷兰、希腊、卢森堡、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和印度都实行了所得税。
至于美国,其征收的所得税金额之巨大,纳税人之顺从,都令其他各国的政府羡慕不已。事实上,美国在实行所得税方面是个落后者,多年来,它总是对颁布所得税法犹豫不决。的确,殖民时期有许多税收制度与所得税略有相似之处。例如,在罗得岛的某处,每位公民都要对10位邻居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和财产)进行猜测,以此作为税务评估的依据。但是,这样的方式既低效又非常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因此存在的时间很短。第一个提议征收联邦所得税的人是麦迪逊总统的财政部长亚历山大·J·达拉斯(Alexander J. Dallas)。他在1814年提出这一建议,但是几个月后,1812年战争 结束,政府对财政收入的要求不再那么迫切,于是达拉斯被果断地哄下了台,联邦所得税法也就未能实施。一直到南北战争时期,北方联盟和南方联盟才各自颁布了所得税法案。1900年以前,除了受到战争刺激以外,美国各地很少再有新的所得税法颁布。当时,美国的所得税法是战争和国防措施,一直到最近情况都是基本如此。1862年6月,为了缓解民众对每天增加200万美元的政府债务的担忧,国会勉强通过了一项所得税提案,根据该提案,美国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最高税率为10%。7月1日,林肯总统将这一提案签署为法律,同时签署的还有一项惩罚一夫多妻的提案(第二天,纽约交易所的股票大跌,其原因可能与惩罚一夫多妻制的提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