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两岸行政事务的法律协作
台湾问题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等各个领域,牵涉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以及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构建两岸政治关系和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也具有复杂性。具体而言,公法所针对的问题包括两点:其一是具有根本性的台湾地区及台湾地区公权力机关的地位问题,此类问题主要通过宪法规范加以解决;其二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对涉台事务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些主要通过行政法规范来解决。与日益活络的民间交往及经贸交往相比,两岸公权力机关之间并无任何直接接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处于敌对状态。但这一局面并不能削弱行政立法在两岸政治关系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大陆行政机关与台湾籍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已经从原来单纯的出入境管理,扩展到投资经营管理、税务管理、教育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旅游事务管理、户籍管理等多个部门行政法领域,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救助以及行政合同等主要行政行为形式在内,而一些台商也开始运用大陆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民事立法和商事立法相比,行政立法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涉及一系列敏感问题,只能循序渐进、逐步建立,并在立法前加强沟通与协调,建造“两岸法”,因为,各自的域内法已不能满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政治关系发展的需求。
三、构建两岸政治关系发展的法律机制的精神与实践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两岸政治关系发展的法律机制基础是宪法观念和宪政建设的聚同。那就必须是全力以赴真正实现“依宪治国”的宪政建设。首先,依宪治国就必须强化和施行宪法至上的原则,必须恪守“一个中国框架”的国际国内法原则。“宪法至上”和坚持“恪守一个中国框架”,实际上就是两岸中国人民利益和共同意志至上,就是用宪法的实现性和时效性来凝聚两岸人民恪守一个中国宪法,让宪法一中框架扎根于两岸民众,贴近两岸社会生活。同时,转变在两岸关系问题上的思想文化误区,我们必须尊重历史,绝不能割断历史,也就是用尊重孙中山先生领导的新三民主主义革命和毛泽东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成果,给这两段历史的发展以一定的科学的法律的定位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法律定位。
其次,构建两岸政治关系发展法律机制,必须确定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的政治基础。将一个中国原则从政治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石。也是两岸关系任何机制建立和维持的基础和前提。两岸共同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完整是务必坚守的原则,以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共存共荣,兼具合法性与有效性、可接受性与可行性,进而在此基础上探讨符合政治现实和法理规范并面向未来、双赢的定位方案。
构建法律机制的过程就是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奕过程,就是不同利益主体通过斗争与妥协寻求交汇点的平衡过程,是反复讨价还价和理性选择基础上博奕的结果。期间斗争固然重要,妥协同样不可或缺。如果各个利益主体自行其是,互不妥协,就难以找到共同支点,其结果必然导致问题悬而不决,妥协让步是以承认社会分歧与政治冲突的合理存在为前提的。在“一中原则”下的两岸政治定位可以适当保留弹性空间。法律机制构建的过程就是各方进行协商或沟通,并相互妥协达成一致的过程,其成果一般需要通过达成协议或成立相关机构来体现和落实。通过谨慎的主动选择,回避分歧,不触及那些可能破坏交流互信乃至进程的问题,这种方法在解决事务性的问题上较为有效,在时机成熟时,两岸在政治定位问题上不应回避责任,而是要实事求是地面对分歧,推动两岸互动向更高层次发展,进一步建构共同的规则和制度。
(二)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的有机结合
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是近代以来流行于西方的两种不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是人们探求知识与改造世界的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路径选择。经验理性和建构理性互有短长。经验理性更贴近现实,有利于社会的秩序稳定与持续发展而建构理性可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历史首创精神,积极推动社会进步。经验理性特征更突出地体现在正视社会存在多元利益及其冲突的客观事实和善于通过妥协以化解政治矛盾的态度和方式上。理性建构也不是凌空蹈虚的,而是脚踏实地的。因此,单纯的经验理性和建构理性都具有片面性,正确的选择应是将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在两岸政治关系发展的法律机制的构建上体现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历史的经验表明,每解决一个重大问题,每向前迈出一步,几乎都是冲突各方互谅互让的结果。因而,在创建两岸政治关系发展的法律机制过程中,在坚守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经常通过必要和适度的妥协让步,以解决各种矛盾冲突,达到利益的整合平衡。如,为两岸政治定位方案必须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兼顾事实与情感,在可持续地维护中国主权、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尊重台湾人民的感受,协调两岸,有效性与合法性并重。其中,第一个要点表明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相当于将“一个中国”政治原则再法律化,为第二个要点“互不否认对方为有效治理的政治实体”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宪法约束,“两岸一中”与“过渡性分治”共同入宪,是两岸和平统一的重要阶段。结合现实及和平协商的考虑来看,压制分歧或“搁置争议”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可取性。本着“妥协”精神,求同存异,寻求调适之道。一是体会到台湾岛内特殊的政治环境和两岸关系特殊的历史背景,为了使大陆的对台政策主张尽可能地被台湾民众所了解、理解和接受;二是为了在两岸接触商谈时,为台湾当局和两岸政治关系的处理留下余地,以便在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的前提下,争取两岸互利双赢的结果。从当前两岸的情势来看,“搁置争议”成为双方达成默契的灵活策略,即可能将两岸政治定位的分歧压制和搁置。此外,政治法律、文化传统、历史经验、思想家的理论指导、立宪先贤们的个人才智与贡献,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构建两岸政治关系发展的法律机制需要两岸积极自觉地去“构建”,用法律的语言规避政治的争议,用法律的权威克服政治的盲动,形成法治型的两岸政治关系发展模式。以《反分裂国家法》为核心,制定专门以处理两岸政治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从而将中央的对台政策法律化。同时,两岸只有举行政治谈判并签订,才能改变两岸关系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经常是跌宕起伏,徘徊在“危机”、“紧张”、“缓和”、“改善”之间的局面。在谈判中,各方不应使用涵义模糊的各种文宇和语言,尤其在政治契约中不能存在两种以上的涵义或解释,以免日后各方利用不同涵义引发更大的争议;在签订政治契约后,各方应该认真履行政治契约,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各方之间的冲突,才能依据政治契约维护和平与共赢。当前两岸关系已经迈入和平发展的新时期,更需要通过理性建构法律机制,尤其是建构一个具有基础地位与能起统帅作用的宪制性协议,为可持续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基础性的规范。
实践证明,将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有机结合起来,互不偏废,两条腿走路,是顺利踏进法制大门的一条成功之道。我们考察政治组织和制度安排,总结继承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并将其视为宝贵的经验加以吸收运用,而反对坐而论道、闭门造车,单凭逻辑构思就轻率地进行无把握的政治试验。同时,有必要将国际公法与两岸公法综合起来,考虑一般的国家同一性与特殊的政府继承形式之间的政治平衡,并重新审视两岸政治关系背景下的基本政治概念,结合新形势与新问题进一步充实这些基本概念的内涵。
(三)搭建两岸政治关系发展法律机制的造法平台
构建两岸政治关系发展法律机制需在一定的目标指引下,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或路径,经过各方努力达成一定的成果。构建两岸政治关系发展法律机制的首要任务是要搭建沟通、协商或谈判的平台,这就需要明确参与机制化的两岸双方的角色定位和建立协商制度和机构。两岸要想直接通过官方管道搭建机制化平台有一定的难度,双方只能务实采取建立某些会议制度和协调机构的方式,来间接搭建协商交流平台,如两会机制、党对党沟通平台机制、民间对民间协商机制等机制化产物。在严格意义上说,我们所探讨的两岸政治关系发展的法律机制不应是各自的域内法,而是“两岸法”,这就需要凸显和完善两会框架及相关平台的造法性功能。比如,海峡两岸的民间组织可以起草海峡两岸统一的法律文件,提交海峡两岸的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以法律的统一促进海峡两岸政治的统一。此外,台湾方面若能借助于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历史契机,为海峡两岸的政治交流提供法律上的空间,那么,海峡两岸的政治和谈指日可待,海峡两岸的人民就会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海峡两岸政治关系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四、结语
法律机制是两岸政治关系发展的制度动力,它嵌入两岸政治关系发展框架的结构中,并起着强化这一结构的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两党就两岸关系法律架构描绘的大致的轮廓看,未来两岸关系的法律架构不同于目前世界各国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架构,也不同于我国目前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的法律架构,更不同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现行法律架构。这种法律架构的整体框架是传统宪政理论和实践的一种演绎和延伸。目前而言,从宏观制度思考构建两岸政治关系发展的法律机制,在决策和实务层面都缺乏相应的举措,在研究范畴也有待深入。
由于种种原因,对台湾问题的研究,大多侧重宏大叙事的历史阐述和应景式的对策分析,随着两岸交往的日益深入,当前两岸政治关系僵局构成了两岸关系发展的瓶颈,诸多问题一一暴露,其中绝大多数与法律有关,迫切需要寻求法理上的突破。在和平发展的大背景下,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法律机制在构建两岸政治关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应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对台湾问题法律属性进行体认,加强学术研究,为两岸政治关系的法律机制构建提供概念话语和理论指引,构建法治型的两岸政治关系发展模式,始终为台海地区谋和平,为两岸人民谋福祉,从而为祖国完全统一奠定规范的、稳定的、“不可瓦解性”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叶中:《论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法学评论》(双月刊)2008年第3期(总第149期)第3-12页。
2.周叶中:《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法学》2007年第6期第38-46页。
3.巫永平、郑振清:《重构“一个中国”宪政框架建立台海两岸政治关系新平衡的理论探索(之一)》。
4.两岸政治谈判的一些法律问题。
5.朱国斌:《“复合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国家结构形式》。
6.魏镛:《迈向民族内共同体:台海两岸互动模式之建构、发展与检验》,《中国大陆研究》第45卷第5期。
7.王鹤亭:《两岸政治定位的分歧处理及建议》,《台湾研究集刊》2009年第2期。
8.李鹏:《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机制化需求与建构》,《台湾研究集刊》2009年第2期,第8-14页。
9.祝捷:《联邦德国基本法与德国的统一》,《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3卷第5期,第7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