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公信力是诚信社会的基石。一个良性的社会应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完整的诚信链条。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府的诚信即政府的公信力始终处在核心和主导地位。个别地方政府之所以出现诚信危机,是因为长期以来,从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的招录升迁、职责权限到权力的运行规则、程序、方式等都很难为外人所知。因此,实行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体系,推进中央和地方的政务公开以及基层的镇(街)政务公开、社区(村)政务公开等,做到“公开是一般,不公开是例外”,将办事的政策、程序、过程、结果公之于众,让群众明白,受群众监督,逐步增强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
4.高效
市场经济是一个高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同企业一样也存在着效率问题。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作为宏观调控者必须履行培育市场、扶植中介组织、维护正当竞争和打击违法行为等职责,而这些都是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耗费为代价的。因此政府必须讲求效率,即以最小的投入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保庚:《中国政府形象管理研究》,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31页。)只有这样才能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障人民的最终利益,体现政府“为民”的本质。
政府效能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的实现顺畅与否,公众对政府的很多具体评价都是建立在对政府工作效率和绩效的感受和认知基础上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公众要求政府予以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通过政府工作最终有了满意的结果,但是这一过程中的不同工作效率则会使公众形成截然相反的评价和印象。
做一个高效政府,首先要做一个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法定的职责;二是政府及其官员必须承担因失职、渎职、违法而造成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如果政府缺乏责任机制,决策失误、执行不力、行为偏差,作风腐败等现象就会大量出现。而要避免这一切,就必须建立并落实责任机制。它既是一种规范机制,又是一种纠错机制。它的运行情况及效果已成为人们评价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要提高效能,政府必须牢固树立为公众服务、为市场服务的意识,建立高智能型的、理性的决策机构和精干高效的执行机构,简化工作程序,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强政府与民众的信息沟通,建立灵敏的信息反馈机构以及严格执法的监督机构,保证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5.创新
时代不断发展,各国政府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与时俱进。对内要求政府适应管理事务的变化,不断调整其职能和机构,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对外要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维护政策稳定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管理机制、管理方式和调整政策,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张晓锋、赵鸿燕:《政治传播研究:理论、载体、形态、符号》,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37页。)
创新是政府面对时代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必须具有的精神品格。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涌现,我国社会管理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如果不及时调整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就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201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科学管理、提高效能的原则,立足基本国情,坚持正确方向,推进改革创新。”(《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人民网,2011年5月31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14779718.html.)
6.民主
中国是一个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制度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则是这一理念在政治上的体现。在国家生活中,民主不仅仅表现在形式上,更体现在实际行动中。政府应当真正关注公众心声,使公众有反映心声的自由和“下情上传”的通畅渠道。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民主政府形象才能得以确立,才能深入人心。一个民主的政府能够与公众进行广泛的沟通,能够使公众的正义得到充分的伸张,能够设法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因而也能够使公众产生高度的认同感,得到公众的爱戴。所以,民主是良好政府形象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要素。
政府价值理念在政府形象的生成和确立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政府价值理念是政府行为背后的驱动器,或者说是政府行为的灵魂。而政府形象是公众对政府行为的认知、评价和情感反映。当一个政府的价值理念体现或代表一个社会的大众哲学时,或者说政府所拥有的价值观与其环境系统的价值观——符合当地生活现状、能维持社会秩序的、具有社会共识的价值观念相一致时,政府和社会就会融为一个有机体。这时,政府形象无疑在公众心目中得以产生共鸣。
第二节政府行为
政府价值并不是用来空喊的口号,它必须指导政府的施政过程,并且能够通过政府行为和实际作为得以显现。政府行为,抑或政府过程,“就是指政府的实际运作活动和工作程序,……是由一系列前后衔接或相伴而行的重要环节所构成的”(朱光磊主编:《现代政府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4页)。政府的实际作为过程或政府在履行职能、行使公共权力、发挥行政作用的行为更直接地向人民展示着政府的形象。一个政府要想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塑造出美好的政府形象,必须首先保证自身行为优良,其行为不得偏离时代的需要和公众的意愿。政府只有努力做好决策科学化、治理民主化、政务公开化、办事效率化、为政公正廉洁,才可能在公众心目中形成良好的形象。
一、政府决策
现实中政府行为复杂多样,行为的多样化组合共同构成政府行为体系。政府行为主要体现在决策行为、执行行为和监督行为等三个方面。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曾说,管理就是决策。决策就是一定的政治统治或公共管理主体为实现其目的,在经过意见表达和意见综合而制定出若干政策选择的基础上,决定采取某种选择方案的过程。(朱光磊:《现代政府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47页。)决策是政府过程中的关键性阶段,是把有效的政治要求转换成权威性决策的过程。
作为一个动态循环的政府行为体系中的首要环节,“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及其质量的高低,对社会和公民的影响最为直接,也最易显性化,因而构成了社会即公民对政府形象作出价值评判的主要参照变量。”(胡宁生:《中国政府形象战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92页。)现代社会变化无常,伴随社会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社会组织程度和开放程度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利益团体分化,相互竞争剧烈复杂等,都使政府决策难度越来越大。同时,政府决策与微观的企业决策不一样,往往立足宏观,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决策失误导致的后果较为严重,不仅极大损害政府形象,更为重要的是影响部分公民的切身利益。
决策无疑需要运用科学的分析工具和技术手段以便提高科学性,不过,制定决策更主要的是一种政治过程。在决策过程中,政府要使社会成员和各个社会集团相信,他们的利益都可以在决策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并因此而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是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质量、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保证。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举措出台一定要广泛征求民意,2011年的个税调整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1年4月2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参与热情极高,最后依据公众的意见,对起征点进行了提高。一些政府部门也开始制定了严格的决策程序,2011年6月,北京市政府公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在2011年年底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性规定。该规定将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明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于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则不得作出决策。(《北京市政府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需经公众参与》,http://news.qq.com/a/20110607/000038.htm.)
二、政府执行
政府行为的第二项内容是施政,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或执行,即将决策付诸实行的过程。著名政治学家古德诺认为,“政治是民意的表现,亦是政策的决定,行政是民意的执行,亦是政策的执行。”(转引自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页。)从政府行政管理过程看,行政执行是行政决策转化为现实的根本途径,是实现行政决策及管理目标最直接的行政活动。可见政府(行政)根本的要义在于执行,离开政府执行,组织、决策、领导等因素的作用便无法体现。
政府行政执行可以检验政府决策的正确与否,而行政执行的效果更是组织、法规等环节效能的综合反映。从社会公众来说,政府执行的效率制约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绩效,政府执行的合法、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公众利益。所以,行政执行应追求社会公平、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公共责任和提高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政府执行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府执行的首要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是衡量政府工作的重要标准。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切实解决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多头执法以及违法乱纪问题。
最近几年来一项政府行为对政府形象的影响已经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这就是遍布全国的、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拆迁”运动。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拆迁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快,各级政府都会遇到两难困境:不拆迁的话,旧城得不到改造,环境难以改善,GDP也难以增长;拆迁的话,群众对“补偿款”有抵触,个别“钉子户”的要求更是难以满足。在个别地方,为了强行拆迁,动用“粗暴”执法手段,警察、“黑社会”轮番上场,造成群众上访和“自杀”、“自焚”的恶性事件,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政府形象。除旧布新本无可厚非,但每一宗拆迁都牵涉到利益的调整,公共利益、商业利益、个人利益混杂其间。201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6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6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的有44人,其中副省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18人、乡科级以下干部21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25人。中办、国办的上述通报再一次明确“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对非法征地拆迁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地方政府有关领导批准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一律依法严肃问责”,并进一步规定“对一个地区连续发生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要依法追究上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政府控制
政府行为的第三项内容是政府控制。政府控制包括内部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两方面,内部行为监督就是对政府及政府官员本身的言行进行监督,其首要工作就是对腐败的控制。政府是一个天然的官僚机构,“官僚体制是从军队系统和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大规模生产企业中照搬而来的”(戴维·奥斯本,彼得·普拉斯特里克:《再造政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页)。没有监督的权力是绝对腐败的权力,“现代化过程是一个滋生种种不良政府行为的过程”(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98年,第152页),美国建国先驱杰斐逊曾坦言:“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奢谈对人的信任。”保证政府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执行等环节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使权力运行到哪,监督就延伸到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