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第一个诱饵。反对者的底牌是公众的讨论多数时只能是添乱,根本得不出最佳方案——科学的决策,尤其是在面对需要专业知识的复杂社会政策制定。那么,什么是科学决策呢?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个方面是指决策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科学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指决策的结果符合客观规律。症结存在于第二个层面。似乎决策的对象——人,在事关自身利益的决策面前只是被动接受的纯粹客体。只有这样“无动于衷”的逻辑预设才能实现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决策。显然,这里逃避了一个类别上的区分:并非所有的公共决策都是像修建三峡水库那样充满专业性,事实上更多的公共决策是像养老金制度这样的行政规范。这时,对于后者,所谓决策的科学性便不见了:第一,因为决策者通过一定的决策并不一定能从决策对象方面得到预期的反应;第二,决策者的决策动机本身便要受到决策对象反作用的影响。本质在于,这样的决策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交易过程。面对这样一种实际的情况,强调决策的科学性就有可能走入歧途。因为科学性所追求的是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在实际上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答案的情况下,人们就会把并非唯一正确的答案当作唯一正确的答案。而自认为自己已经真理在握的人,就会把其他的可能答案当作谬误去排斥和打击。就会像布坎南在《自由、市场与国家》中指出的那样,最终演变成专制主义的政治学。
问题在于,真理是决不妥协的,而利益却是可以妥协的。所以,科学决策这一提法具有很强的含糊意味,应该仅仅从前一种意义上,即决策方法的科学性的意义上来使用,而不应该将其意义延伸到决策的结果方面来。所以,在评判新闻提供民主参与平台的效果时,应该把决策的结果看作是决策者与决策对象之间围绕着利益问题的互动过程的一种合力,也就是双方反复进行利益交易的结果。从这方面来说,并不存在追求真理和追求科学性的问题,而是追求利益的协调,即追求双方都能或都愿意接受的结果。这才应该是正确决策的最后的衡量标准。也就是新闻履行这一功能的目标:民主决策。
更深的质疑接踵而至:在日益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里,抱持不同价值信仰与意识形态的人,能对最终实现所说的民主决策达成一致吗?因为就实际经验来看,社会中不同价值信仰的人往往坚持己见、不屑与相反意见者进行沟通。他们实际上还会以极不宽容、极不友善的态度攻击对手、诬蔑对方,使任何理性讨论的空间都压缩殆尽。这就是第二个诱饵:公共领域中不能实现理性的沟通。
3.2.4.2陷阱之二:公共领域能否理性沟通
被称为“古典型的公共领域”理论大家汉娜·鄂兰(Hannah Arendt)认为,公共领域中,每一个人所表达的意见都只是一种看法。没有任何意见具有优先性,足以被当成颠扑不破的真理。从一个角度来讲,这似乎告诉我们公共领域之中只有意见,没有真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每一个意见都包含了若干真理的性质。鄂兰在这里运用了海德格尔“真理即显现”的洞识,并把它与意见结合起来。她说:
意见以世界如何向我呈现的方式掌握这个世界。因此,它并非主观的幻想及随心所欲,亦非某种绝对而放诸四海皆准的东西。这种想法的假设是世界会根据每个人所处的位置,而向每个人展现不同的面貌。世界的“同一性”、它的“共同处”、或它的“客观性”在于下述事实:尽管人们彼此有别、立场迥异、甚至意见不同,但是向我们展现的是同一个世界——“你与我毕竟都是人”。
因此,每一个意见既非绝对真理,也都分别显示了若干真理。意见因此不是纯然与真理对立的东西,而是可以传达部分真理的东西。公共领域由意见所构成,这些意见必须交流沟通,如此我们才能对共同所处的世界有比较完整的了解,也才能在各种意见之中欣赏到每个人的特殊性。
可见,公共领域能否实现理性沟通的可能性争议只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不管它能否实现彻底的理性沟通,我们都必须尽力而为。既然是意见的共识,就不能只以理性作为唯一的裁决条件。那么,达成共识的条件又是什么?哈贝马斯认为,必须假定可以进入一种理想的言说情境,其中包含若干原则。
第一,任何具有言说及行动能力的人都可自由参加此一对话。第二,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提出任何他想讨论的问题,对别人的论点加以质疑,并表达自己的欲望与需求。第三,每一个人都必须真诚表达自己的主张,既不刻意欺骗别人,也不受外在的权力或意识形态所影响。第四,对话的进行只在意谁能提出“较好的论证”,而不是任何别的外在考虑。
如果这些条件都能满足,那么公共领域中的理性沟通几乎不会有任何障碍,而所有争议也必然可以找到共识加以解决。但是,我们已经知道现实情况远非如此。哈贝马斯当然也知道这些条件十分理想,甚至可以说是“不太可能的条件”。不过他认为任何实际进行的对话,都必须预设某种类似理想言说情境的条件,否则人们根本不可能展开对话。因此,这些条件虽然理想,却不空泛。它们是我们追求道德共识或真理的必要条件,也是整个沟通理性所据以建立的基础。所以,我们必须为此寻找解决方案:通过加强文化教育和提升媒介使用素养,提高民众本身的判别能力、沟通能力;引进外脑,通过关注社会的知识分子的介入,实现“公共事务的知识化”,引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
这里的关注社会的知识分子,并不排斥新闻工作者,但前提是具有关注社会的知识分子的风骨和学养,否则依然会被指斥为“伪知识分子”。这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新闻从业者的教育和专业化,不在本节论述范围之内。回到知识分子在当今社会民主政治中的作用问题。尽管以米尔斯(C.Wright Mills)为代表的观点认为,知识分子必须与传媒保持批判距离。“现代传媒正在把我们淹毙于理念和知识陈规陋见之中。”好在不是所有的人都这样看,以萨伊德(Edward W.Said)为代表的另一派多少给新闻从业者带来一些安慰,尽管他也对媒体持严厉的批判态度,但至少他的做法还有些治病救人的味道。他主张积极干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己上媒体说真话;二是批判现有媒体,使它从不在乎说假话转变为坚持说真话。
目前,中国公共领域的特征是,在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支持下,在许多情况下,它甚至存在于国家体制内部。但它所以能够存在于国家体制内部,一方面是由于国际和国内市场的经济资助,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家的利益需要和国家内部空间的形成。媒体在整个社会体制中所处的地位不仅深刻说明了中国的公共空间与哈贝马斯所描述的欧洲公共领域的差别,而且也表明媒体在这一语境中从来不是一个自由讨论和形成公共意见的领域,相反,媒体是各种支配性力量角逐的场所。至少在一些人看来,由于中国的新闻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总体上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关系密切,因此很少被看作是属于同一群类的知识分子。这足以引起我们的自省。
对于引入关注社会的知识分子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罗森(J.Rosen)1994年在《大众传播批判研究》杂志上发表的《让事情更公众:论传媒知识分子的公共责任》一文,就提出了这个问题。他强调,作为公众生活中的两大力量,记者和教授可以、也应该汇合到一起,以使他们把专业知识转为有的放矢的“社会理解力”。罗森在“知识”(Knowledge)和“理解力”(Intelligence)之间作了区别:“对一个学者(教授)来说,寻找公众身份并不简单地等同于把先进知识‘运用于’社会问题,或者把学术研究转述给外行听众。教授要做的应当是生产一种用其他方式也可以同样获得的知识。”这种知识就是“理解能力”(Intellect)。它是一种基于公开信息、理性思考和相互倾听的能力,“公共生活中活的理解力本身就是一种探索方式。”每个公众都是知识有限的人群,“在生活匆忙的社会中,没有人能够全部地把握(所有)公众问题,公众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中起作用的。知识于是成为‘具体的理解力’(Embodied Intelligence)……获取公共知识靠的不是一下子通过某种魔术般的公共交际,也不是进入某个无所不包的公共领域,而是通过与许多(小)公众在许多不同层次上的交往,这些交往的参与原则就是社会共同遵守的公共伦理。”
可见,新闻的民主参与功能的有效、有益履行,需要相当多的外部条件支援才能得到保障。但是,外部条件的复杂性又让我们发现了新闻民主参与的第三个陷阱:过度商业化带来的冲击。
3.2.4.3陷阱之三:过度商业化带来的冲击
当我们回顾新闻史时,在感谢自由经济在给新闻提供了历史机遇时,又不无懊恼地发现,现在它正在给新闻独立带来越来越严厉的挑战,让人担心它会不会从自由至垄断、从催生到扼杀的自我逻辑行事。关于过度商业化带给新闻功能的冲击,从哈贝马斯的“再封建化”,到今天对于新闻娱乐化、媚俗的经验感受,林林总总的理论不一而足,这里不再复述。但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是,国内学界经常有人认为西方国家的媒体是被大财团控制的,这种说法说对也不对。的确,掌管新闻的人是“一小撮特权者抱得紧紧的兄弟会”,电视网的要员是“特别造纸厂的、自我吹嘘的、目空一切的电子舆论贵族”。
而媒体集团和其他企业一样,掌握在大财团之手。但是,没有一家财团强大到足以控制媒体的程度。在宪政民主国家,与政府不是由一个政府机构控制一样,媒体也是由众多的财团分别控制的。这样,实际上任何一家媒体老板都没有对媒体的绝对控制权。比如美国大的媒体托拉斯有十七八家,哪一家也不具有控制整个新闻媒介的实力,并且他们也不敢公然和民意对抗,虽然他们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事实上,如果一个社会能建立顺畅的社会阶层流动机制,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公平发展的上升机会,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社会较低阶层的不闻不问,这需要社会福利和救助机制,但那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新闻的民主参与功能,必定充满了机遇和挑战,只想得到它带来的好处,而不愿接受有可能带来的伤害,是一种不成熟的机会主义态度。80多年前,杜威回应李普曼上述质疑时,指出实验是民主理念的核心。在民主因其不完善而饱受攻击和怀疑时,杜威写道:“无论问题有多么严重,实验还在进行。”同样,赞同杜威的罗森(Jay Rosen)强调,“新闻本身就可以说是民主实验室的一部分。”
借用米兰·昆德拉在《生命不能承受之轻》中的一句话,为新闻的民主参与功能作结,“非如此不可吗?”
非如此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