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管理是与教育活动相伴随的,教育活动产生之日也是学生管理活动产生之日。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历史与民办高校的发展紧密相关,学生事务管理贯穿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其在内容上一脉相承,稳定发展。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各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差异以及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同,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内容和表述必然在各不同历史时期呈现一定的差别,但其意义、属性是以一贯之,总体稳定的。本章将从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相关概念、意义、属性和范畴四个部分逐一展开讨论。
1.1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内涵
概念的提出是一个思维内化,将完整表象蒸发为思维规定的一个过程,是对事物本质属性和核心规律的语言表述。对概念的明确界定有助于人们不断加深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故在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研究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对研究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做出规定性的描述。
1.1.1 民办高校
民办高校是民办高等学校的简称。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其定义为:民办高校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民办高等教育在办学形式上主要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以及独立学院几个类别”。
具体来看,“普通民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是指由学生所在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专、本科)的一种民办高等教育形式。
“民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生所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
“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所报专业的主考院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
“民办高等教育职业资格考试”类教育由学生所在的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其授权,向学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类教育由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境内学生可以获得境外教育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与境外教育机构实行学分互相承认的合作形式,学生在境内教育机构学习期满,由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毕业或学业证书。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办学层次只有本科。
当前,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分类上,还有另外一种表述,以浙江师范大学刘尧教授为代表,认为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类:
(1)传统的学历教育机构
这类机构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资格。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公立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招生纳入国家统一年度计划,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学制基本上是2~3年的高等专科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
(2)文凭考试教育机构
这类机构属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自身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资格,必须按其所在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录取分数线统一招生,通过国家、省或直辖市、学校三级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3)自考助学教育机构
这类机构主要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考辅导机构,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资格。学校招生不受国家招生计划限制,授课方式采取面授或函授,培养与考试相分离,其主要任务是按自学考试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学业期满,颁发结业证明,只有完成国家规定的所有科目并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4)延伸办学教育机构
这类机构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资格,一般没有长期稳定的办学层次,多是依据社会、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调整教育延伸的方向和层次,来确定学校的定位。其主要任务是: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岗位技能培训,满足学员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的需求。
1.1.2 学生工作
所谓学生工作,简单来说就是指对高校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各项工作的总称。
在我国,“学生工作”这一术语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各领域改革的不断拓展,在这种急速的社会变迁中,高等学校与学生所发展的课外具体事物不断增多,诸如学生心理辅导、特困生心理自助、勤工助学管理、大学生就业指导等内容一度被纳入高校学生工作框架。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逐步思考高校学生工作的基本内涵,并对其做出了相应表述。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宣教处,北京高校学生工作会提出:我国高校学生工作是指那些直接作用于学生,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养成、提高学生政治、思想、品德、心理、性格素质和指导学生正确行为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其具体体现在教育、管理和服务三个方面。
1.1.3 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亦称学生控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管理学生”,管理对象仅为学生个人,广义是指“管理学生(人)和管理学生工作(事)”,管理对象为学生个人和学生事务。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2005年3月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中有关学生管理的概念是:“本规定所称的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规范及对学生在校期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早期的学生管理主要涉及学生的学籍管理,后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学生事务不断增多,学生管理逐渐成为学生工作领域的重要术语。本研究中的学生管理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教学管理(其主要侧重于学风管理)、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学生后勤管理、学生就业管理等。
1.1.4 学生事务
1.1.4.1 学生事务管理的基本内涵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一个典型的美国术语,它随着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其对世界高等教育的影响而逐步被广泛接受。事实上,正如任何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一样,高校学生事务必然也是一个变化发展的动态概念,其本身的内涵与外延必然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和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从“高校学生事务”这一概念的起源看,学生事务(Student Affairs)是与学术事务(Academic Affairs)相对应的概念。一般认为,学术事务通常涉及学生“学习”“课程”“教室”和“认识发展”等,而学生事务则涉及“课外”“学生活动”“住宿生活”“感情或个人问题”等。
1.1.4.2 学生事务管理阶段
从历史的发展看,“学生事务”这一概念经历了“替代父母制”、“学生人事”、“学生服务”、“学生发展”四个阶段的动态变迁过程。
(1)“替代父母制”阶段众所周知,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极大程度上是在对英国高等教育移植的基础上,进而在19世纪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对德国的高等教育进行模仿和本土化的改造。在这个过程中,美国高校的“学生事务”和“学术事务”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可以说,美国大学早期学生管理工作制度承袭了英国传统管理方式。在整个漫长的19世纪,美国高等教育的学生事务盛行的是一种“违反规定—接受惩罚”的模式,即所谓的“替代父母制”,学校扮演着与学生家长相类似的监护人的角色,对学生采取高度的控制与保护措施,学生违反规定就要接受学校的惩罚。
(2)“学生人事”阶段
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学生人事阶段”的一个典型标志是:1919年,时任西北大学校长的心理学家斯科特(Scott)提出:“在学生管理上,应集中强调学生的个性及其当前的需要和兴趣,而不应该把学生仅仅看做是学位的申请者,而是应该把他们看成是我们服务的、并且为了生活必须发展和训练的个体。”在斯科特对学生事务这种定义的理解下,越来越多的美国高校将学生事务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就业指导上,以使学校所培养的学生能够进入更加合适的工作领域和工作部门。
(3)“学生服务”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一跃成为世界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其无可超越的超级大国地位开始形成。而在这一时期,一方面更多的美国人在战后更趋向于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另一方面,随着《军人权利法案》的颁行,大批退伍军人开始进入高等学校,这种学生的多样化直接导致了学生多样化需求的形成与增加。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并满足这种多样化的学生需求,这一时期的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开始转移到“学生服务”上来,所谓的学生事务也开始更多地强调为不同学生的个体发展需求服务,开始更多地关注学生的生理、生活、宗教、休闲活动、两性关系等服务内容。
(4)“学生发展”阶段
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苏联将人造卫星送上天的消息一时间在美国引起巨大的震动,美国的精英阶层们开始反思苏联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并从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上找寻原因,继而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始着手实施大规模的变革。在这一过程中,美国高等教育界提出:应将学生事务聚焦于学生的发展,主张学生事务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协助学生排除阻碍学习的一切可能因素,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快速变迁和学生成长的需要,以不断进步的高等教育人才输出巩固美国的超级大国地位。这种主张一直持续到今天的美国高等教育学生事务工作中。在新的世纪,美国又提出了《21世纪教育振兴计划》,其强调的内容与此大致相似。
总的来说,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及其学生事务管理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但总体而言,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一般被理解为是对学生非学术事务和所有课外活动的管理,即与学生日常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及高等教育研究的不断深入,联系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在借鉴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基础上,国内学者亦提出了“本土化”的“学生事务管理”概念。
储祖旺等人指出:所谓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指高校的专门组织和学生事务管理者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人才培养目标,在一定的学生事务管理价值观的指导下,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配置合理的资源,提供促进学生发展所需的学生事务组织活动的过程。从这个定义上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主要内涵如下: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主体包括专门组织(学生工作处、校团委、院系学生工作组等)和学生事务管理者。从纵向看,学校专门组织分为校院两级机构,学生事务管理者可分为高层(校领导)、中层和基层人员(如辅导员、相关科室人员);从横向看,专门组织可按照职能进行设置(如就业办、招生办、资助管理科、学籍管理科、宿舍管理办公室等),学生事务管理者可分为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或由管理者授权、聘任的参与管理的学生及其他管理人员。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客体指主体视角影响的人和事,既指学生又指与之相关的学生事务。
高校学生既是学生事务管理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学生事务管理的归宿。因此,促进学生发展是学生事务管理的核心价值和共同使命。
组织活动过程主要是指主体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运用一定的管理方法和资源所进行的实际活动。其过程一般是由计划、领导、实施、评估等环节构成的封闭系统,只有如此,管理效率和质量才会大大提高。
专业知识和技能是从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基础条件,专业性和职业性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发展的内在要求。
与此同时,国内学者蔡国春则认为:过去一段时间,我们曾经有一段错误的认识,认为美国没有像我国一样的学生工作,是因为我们当时没有认识清楚美国人的“student affairs”的称谓。为了澄清术语使用办法,他区分了两国之间的一些术语,比如“student affairs,student service,student personnel,student affairs administration,student development”等。综合中美两国的不同情况,其把“学生事务管理”或“学生工作”以及广义上的“学生管理”这一组概念的基本含义界定为:“高等学校通过非学术性事务和课外活动对学生施加教育影响,以规范、指导和服务学生,丰富学生校园生活,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组织活动。”
在综合这些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本研究所讨论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在我国特定的高等教育框架内进行的,理应考虑我国高等教育的特性,考虑我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故我们将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定义为: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为核心的,通过非学术性事务和课外活动对学生施加教育影响,以规范、引导和服务学生,丰富学生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健康和学识养成的各种组织活动。
1.1.4.3 学生事务管理的外延
不同历史阶段“学生事务”的外延及管理范围也有所不同。我们在前面提到,世界范围内的高校学生事务在发展演变上大致经历了替代父母制、学生人事、学生服务、学生发展四个基本阶段。
从近代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演变的外延看,在19世纪中叶以前的高校学生事务大多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学生的课外活动、宗教活动以及学生的私生活上”,总体上与今天所说的“高校学生事务”相差较大。
20世纪初,“高校学生事务”进入“学生人事”时代。1919年任职西北大学校长的心理学家斯科特(Scott)定义人事工作为集中强调学生的个性和他当前的需要及兴趣,不应当把学生仅仅看成是学位的申请者,而是应该把他们看成是我们服务的并且是为了生活而必须发展和训练的个体。事实上,就西方普遍使用“高校学生事务”这一概念的国家来看,在几乎整个20世纪前半期,其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大多侧重于对高校学生行为的控制和学术的福利待遇方面,如在校学生的纪律管理、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指导、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学生资助服务以及公寓住宿等。这反映了“学生人事”的特点。
从20世纪中期开始,“高校学生事务”进入“学生服务”阶段,这一时期学生事务范围明显扩大,高校的招生录取、注册记录、学术咨询、健康服务、食宿服务、学生活动、经济资助、就业安排、个人咨询、特殊诊断都被囊括到学生事务的范畴之内,高校学生事务的范围明显扩大,工作内容也明显被细化。在这一基础上,美国教育管理部门于1966年明确提出了高校学生服务管理的职能包括招生、入学、非学术记录、咨询、纪律、测试、财政资助、外国留学、幼儿园服务、医疗服务、住宿、已结婚学生住宿、就业、学生社团、学生活动、体育、宗教共17块。
进入90年代之后,“高校学生事务”的内涵逐转移到“学生服务”上来,学生事务工作的内容重新被划定,以美国为代表,学生事务工作的内容被集中确定为招生、财政资助、注册和记录、住宿和饮食、学生活动、学术咨询、入学指导和特殊的学生支持服务八项。
1.1.5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
在分别界定了“民办高校”“学生工作”“学生事务管理”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概念做出界定。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概念。首先,从其基本构成来看,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我国高等教育学生事务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类别。这就决定了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必须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基本框架内来进行,其内容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必然有本质的联系,都是对高校学生的招生、入学、就业、心理健康、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引导与控制。
但是,我们也必须同时看到,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办学性质、办学模式上与普通高等教育有着相当的差别,无论是办学者、举办者、还是办学参与者,无论是其教师群体构成还是学生个体,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普通高等教育体系有一定区别。
首先,从举办者的角度看,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与普通高校是一致的,都是由国家举办,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专门人才服务的,办学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
其次,从办学者的角度看,民办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投资者是不同的。在普通高等学校领域,其投资者来源于国家政府,而在民办高等学校,其出资人大多是企业、社团,资本法人具有明显的私人性质。这就决定了在国家一定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框架内,其办学的目标也与普通高等学校是不一样的。客观而言,民办高等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教育劳务输出机构或教育服务输出机构,需要有一定的赢利空间,而这种收益又包括综合的社会效益、无形的品牌效益、直接的经济效益等。在民办高等学校投入一定的资本进行办学的前提下,出于获得一定收益的需要,其必然也就需要将教育成本转移到民办学校的学生身上来,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办高等学校学生的受教育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的学生。换言之,民办高等教育的整个运行必须以投资人的意志为转移,必须兼顾到投资人的收益;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民办高等学校所输出的毕业生能在就业市场上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竞争,这就需要民办高等学校在学生的培养过程中要与普通高等学校一样,对毕业生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教育,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等,在投入成本不相同,但产出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民办高校与普通高校之间,其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上,在学生的培养过程上,必然存在一定的不同点。所以说,从这个意义上看,民办高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必然是存在差异的。
最后,从参与者的角度看,民办高校的生源构成、教师构成与学校的品牌效益等方面,均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存在差异。
基于如上的这些异同,我们可以将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定义为:民办高等学校系统的专门组织和学生事务管理者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人才培养目标,在一定的学生事务管理价值观的指导下,在兼顾民办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促进学生发展所必需的各种组织活动。
其基本内涵如下:
(1)民办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是以国家法律、政策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为基础而进行的,是在主流学生事务管理价值观的指导下进行的;但在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实践中,必须考虑民办高校的实际(包括学生的实际和办学性质等)。
(2)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必须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来进行,但这种专业知识与普通高等学校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如民办高校与普通高校都必须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但其区别也是存在的,如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专业性与普通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专业性因学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3)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其包括专门组织和学生事务管理者。从纵向看,学生事务管理专门组织分为“董事会—执行层”两个基本层级,即由民办高校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学生管理的决议,然后交由相应的教学部门和管理部门来加以执行;从横向看,当前绝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学生事务管理部门主要按照职能来进行设置,如学生工作助理、学生辅导员、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籍管理办公室、宿舍管理委员会、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而学生事务管理者则主要为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或者由民办高校的投资人所授权的其他管理者。
(4)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内容必须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同时兼顾民办高等教育的特殊性。所谓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就是要看到民办高等教育是普通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明确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价值指向在于为培养社会主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兼顾民办教育的特殊性在于要看到民办高等学校在招生、办学体制、投资主体、学生资助体系等方面的特殊性,要在学生事务管理的过程中综合考虑这些实际。
综合如上理解,我们将现阶段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内容确定为两个大类:
第一大类,基于民办高等教育行政的学生事务工作,具体内容分别是:①招生,如计划内招生、非计划内招生;②学籍管理,如学生信息、档案管理等。
第二大类,基于民办高校管理的学生事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①学习服务,如修业年限、课程安排等;②生活管理,如宿舍管理、校园安全管理;③心理健康教育,如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④就业指导,如就业培训、就业咨询、就业信息服务;⑤思想政治教育,如思想引导、政治教育;⑥校园文化建设,如学生社团建设、文明校园创建;⑦资助管理,如奖学金、学生助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