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首语
在所有宪政制度中,言论与新闻自由是最重要的。这不仅是因为言论和新闻自由本身很重要,而且也因为这些自由是其他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必要条件。我们都听说过耶林的“为了权利而斗争”。权利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也不是宪法规定了就算数的,而是靠斗争得来的结果。在民主与法治国家,“斗争”不是指揭竿而起、暴力革命,而是选票箱前的明枪暗箭或法庭上的唇枪舌剑,而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极其基本的说话的自由。如果候选人不能自由说话,选民就无法知道他的立场、能力、个性;如果选民不能自由说话,候选人就不知道他当选后该干什么。这样的选举必然就是一场人情、关系的竞赛,甚或选美、演艺的游戏。如果原告或被告不敢说真话,或说话对判决不产生作用,法院即便错判甚至贪赃枉法都不受舆论监督,那么这样的审判还有什么意义?
因此,一切都从说话的自由开始。如果言论和新闻自由得不到保障,那么整部宪法所保障的权利都无从谈起。
政府不等于正确
“周老虎”是一只纸老虎,近日终于盖棺定论。在经过8个月的激烈论战之后,陕西省政府终于出面澄清或承认事实真相,至少对虎照本身给了一个交代,部分责任人受到查处。8个月的“虎照门”事件折射出地方政府行为方式的五光十色,暴露了某些部门好大喜功、热衷“政绩”、纵容造假、欺上瞒下的一贯做派。虽然和近年来的许多维权事件不同,“虎照门”本身没有什么悲情色彩,反而是它的戏剧性经久不衰地吸引了众多网民的眼球,但是“虎照门”所暴露的政府行事方式却是会出大事的。
在我看来,虎照事件对我们的最大启示就是政府未必代表真理或正确的立场。如果我们比较一下论辩双方的“阵容”,不难发现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周老虎”有陕西省林业厅众多官员的支持,而“打虎派”则是没有任何官方背景的一介平民:活跃的“打虎派”成员傅德志是中科院植物研究所的研究员,郝劲松更是多次状告铁道部的维权律师。这场论战以“打虎派”完胜、陕西省林业厅“挂白旗”告终,充分说明政府是可能犯错误的。如果8个月的论战可以被认为是探索虎照真伪的过程,那么民间智慧完全未必输给政府。换言之,普通平民也和政府一样有能力认识真理;虎照事件的结局甚至表明,平民对真理的认知能力一点也不比政府差。
刨去“虎照门”的戏剧性因素,虎照鉴定实际上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科学判断。如果说虎照造假委实不易,那么虎照真伪的鉴定还要难得多;尤其是如果“周老虎”技艺高超,炮制的虎照达到天衣无缝、以假乱真的水平,那么像我这样的非专业人士更是无从鉴别真伪。然而,即使对于如此专业的科学判断,真理也并非垄断在政府手中。其实和我们普通人相比,政府官员对于这个问题并不懂得更多。当然,他们可以请一些权威专家来帮助鉴定,但这些也是民间“打虎派”完全可以做到的,譬如他们和政府一样有能力邀请美国专家李昌钰来鉴定虎照的真伪。如果个人“打虎”力量分散有限,那么在宪法结社自由保护下,他们完全可以成立一个“打虎团”,由此集中起来的社会力量完全可以和政府资源相媲美。即便政府可以设立和维持某些国家实验室,集中一批权威专家和先进设备,但是这些实验室并非隶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也不是为佐证政府立场服务的;它们和政府没有什么关系,它们的任务就是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自由地探索真理。总之,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是,就和政府并不创造价值一样,政府也不创造真理;在真理面前,政府是没有特权的,是和百姓平等的。
更重要的是,即便我们普通人没有能力像专家那样鉴别虎照的真伪,我们还是有能力听取和权衡不同专家提出的论据,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明智的判断。论证可能是专业的、晦涩的、烦琐的,但是只要双方都把事实证据摆在桌面上,多数网民还是会在权衡不同论据之后做出正确判断。事实上,早在陕西省公布调查结果之前,网络意见早已倒向“打虎派”一边,“周老虎”已经是一只几乎人人喊打的纸老虎。政府只是通过法律手段立案侦查,通过更多的事实还原“周老虎”的真相而已。即使没有政府干预,即使陕西省政府旗帜鲜明地站在“周老虎”一边,虎照事件也没有产生混淆视听、蒙蔽大众、蛊惑人心的后果。恰好相反,它再次证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不是愚不可及的阿斗,他们有能力在自由言论的百花园中鉴别香花毒草。虽然任何人乃至所有人的判断都可能发生错误——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曾陷于“大跃进”和“文革”的狂热之中、雅典500多人组成的陪审团曾两次判决苏格拉底死刑,但是如果我们信任普通人的基本理性,如果没有什么能让我们理智地相信包括政府在内的少数精英比一般人更正确,那么多数人在信息公开、言论自由和论辩充分的环境下所做出的判断还是更可能正确、更接近真理。
既然政府并不垄断真理,更不能和正确画等号,而普通平民也不是那么容易受到欺骗和误导的小孩子,而是具有和政府官员大致相当的认知力和判断力,那么处理虎照事件的恰当方式是允许完全的言论自由——只要不是故意造谣、恶意诽谤或人身攻击,双方尽可以把自己认为站得住脚的论点摆出来,让广大网民自己评判究竟相信那一边,由此得出的多数判断要比政府得出的判断更可能正确。事实上,即便在虎照真伪盖棺定论的今天,“挺虎派”也还是有自由为“周老虎”辩护的;毕竟,无论是多数判断还是政府调查,都存在错误的可能性。虽然如今绝大多数人都认定虎照是假的,“周老虎”自己也供认了造假过程,但是我们不可能对任何立场的正确或错误得到百分之百的保证,而这种不确定性正是言论自由的基础。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没有必要限制“挺虎派”的言论;至于他们的言论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社会接受,取决于大多数人的理性判断。正是因为我们普通人具备判断是非的理性,政府部门没有任何必要限制或干预言论;正是因为政府官员并不具备超越常人的理性,他们更没有权利直接进入言论市场。
一旦政府介入言论,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政府官员不仅未必比常人更高明,而且在很多时候未必有意愿说真话。这是因为政府言论一般都关涉政府形象和官员的切身利益,因而一般都“往好处”说;作为和常人一样的理性人,官员一般显然不会主动承认自己的不是。因此,如果一件事情和官员利益相关,那么政府言论和其他言论相比是最不可信的。以这次虎照为例,在陕西省林业厅某些好大喜功的官员表明立场之后,那么维护这个立场就成为关系到整个省政府形象乃至官员“乌纱帽”的问题。这种情况下,省林业厅的辩解难道会因为其官方身份比常人更可信吗?根据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法治原则,省林业厅既然从一开始就站到“挺虎派”一边,其中某些官员还可能是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他们的言论当然不具备任何公权力所应有的权威性。他们早已成了当事人中的一方,显然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和“打虎派”乃至“挺虎派”中没有直接利益瓜葛的其他成员相比,陕西省林业厅的言论显然是最不可信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对政府的监督,而不能只是听政府自己说什么就是什么,也不能任由政府限制舆论;否则,那些对官员不利的批评必然胎死腹中,无法进入公众视线并接受公正检验。试想,假如中国没有互联网,没有全国性的言论市场,虎照事件的报道完全由陕西省政府所控制,结果会是什么?省政府会让地方媒体如实报道这次事件吗?这次热烈辩论长达8个月之久,而陕西省内媒体却异常平静,大概已经回答了上面的问题。因此,要保证言论和新闻自由,就不能允许政府干预,这是1+1=2的常识。和一般的自由市场相比,言论的自由市场更没有政府干预的合法空间;在言论市场中,政府应该完全无所作为。政府不仅不应该限制言论,更不应该主动介入言论市场;如果实在要问政府能做点什么,那么它唯一能做的就是保证言论的自由表达。
其实,“周老虎”本来没有陕西省政府的事。固然,“周老虎”原本是冲着省华南虎调查队透露的百万悬赏才动了造假的念头,因而省里的有关传闻或许是鼓励造假的诱因,但即便如此,如果事情确实像陕西省调查报告所说,造假完全是“周老虎”一人所为,而陕西省政府官员没有因为“热情超过了理智”而公开表态,那么“虎照门”只是“周老虎”的个人行为,根本不牵涉政府“公信力”问题。一旦政府介入,事件的性质迅速从普通的社会争议转化为政府和民间的争议,而政府部门的败退必然有损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当然,“亡羊补牢,未为晚也。”陕西省最终公布了事件调查结果并处罚相关责任人,这固然值得肯定,但是它从一开始就不应该介入欺骗社会舆论的虎照事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事件当中,除了国家林业局偶尔露面之外,中央没有直接介入。事后看来,中央的“无为”是明智的。相对于陕西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即便相对于民间“打虎派”,中央也没有什么知识或信息上的优势。与其如此,不如保持超然的沉默。如果要说中央在虎照事件上应该做什么,那就是实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通过宪法机制有效保证不同观点的自由表达不受公权力的干扰。
虎照事件的结局表明,政府立场未必正确,政府干预并不能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真理。在真理面前,官民是平等的,人民完全有能力通过自己的探索,发现通向真理的路径。
哀悼日的忧思
2008年5月,汶川地震,伤亡惨重,举国哀痛。中央决定5月19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以表达全国人民对受灾死者的哀思。正如南都报社论所表达的,这本是“国家靠近人情、权力走向人性”之举。然而,当我在哀悼日翻开报纸、打开电视,看到的全部是清一色的灾区相关报道,娱乐、体育乃至一般的新闻和评论一律取消,有的频道停播,几乎所有在播的频道都是同一个节目、同一个画面的时候,我突然意识到这不是一次普通的哀悼。在吃惊之余,我还是忍不住要表达一点出于自身职业的忧思。这个忧思不仅是针对仍在余震苦痛中的灾区群众,而更是针对《宪法》第35条规定的表达自由。职业告诉我,行政命令式的强制哀悼和表达自由的宪法精神之间是有出入的。
国难当头,哀悼本是人之常情,还有谁会反对呢?作为文明礼仪之邦,中国也一直存在为去世的重要人物哀悼的传统。家有“三年之丧”,国有已故领导人祭奠。据《尚书·舜典》上说,尧帝死后,“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现在只哀悼三天,难道还过分吗?更何况哀悼的不是位高权重的领导人,而是在地震灾害中死去的普通老百姓。这难道不正是国家“以民为本”、尊重人性的体现吗?
然而,在宪法面前,三天和三年、领导人和老百姓并没有本质区别。在性质上,今天的强制哀悼和舜典中所说的“四海遏密八音”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行政命令在全国统一禁止某些内容的言论——无论是娱乐(“八音”)还是严肃的话题。如果老百姓出于对尧的自发爱戴而“如丧考妣”、三年远离“八音”,当然另当别论,但是这么整齐划一的行为显然不可能是完全自发的,而必然是政府统一规定的结果,就和今天如果没有政府规定,各大媒体绝不可能在哀悼日如此整齐一样。不同的是,中国在那个时代还没有一部宪法,而现在则不仅有了一部宪法,而且宪法还明确规定了表达自由,表明国家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限制不同的表达方式;恰好相反,国家必须遵循宪法表达自由的约束。
表达自由意味着什么?在汶川地震这件事情上,它意味着公民有自由以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哀悼——说得极端一点,甚至有自由不表示哀悼。在我们绝大多数人眼里,这种态度在道德上显然是错误的。不错,我们可以予以强烈的道德谴责;这不仅不违反表达自由,而恰恰是表达哀悼的自由之体现。但是如果再越雷池一步,从道德压力上升到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媒体都以一种方式表达一种声音,那么表达自由就受到了宪法所不允许的限制。
但是如果不强制规定哀悼,全国媒体步调不一,有些娱乐节目照常进行,主持人和参与人还在嬉笑怒骂,岂不是和举国哀痛的气氛很不合拍、很不和谐吗?是的,这种可能性确实存在,但这也正是表达自由所要求的宽容。即便在道德上绝对正确的哀悼死者这个问题上,表达自由也要求我们容忍不同意见,至少国家不能通过强制手段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