祀典第八
风俗通义祀典第八〔一〕
礼:“天子祭天地山川,岁遍。〔二〕”春秋国语〔三〕:“凡禘郊宗祖报,此五者,国之典礼〔四〕;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于民者也;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为质者也〔五〕;及天之三辰,所昭〔六〕仰也;地之五行,所生殖也;九州名山川泽,所出财用也:非是族也,不在祀典。”礼矣〔七〕。论语:“非其鬼而祭之,谄也。〔八〕”又曰:“淫祀无福〔九〕。”是以泰山不享季氏之旅〔一0〕,而易美西邻之禴祭〔一一〕,盖重祀而不贵牲,敬宝而不求华也。自高祖受命,郊祀〔一二〕祈望〔一三〕,世有所增,武帝尤敬鬼神〔一四〕,于时盛矣。至平帝时,天地六宗〔一五〕已下,及诸小神,凡千七百所〔一六〕。今营夷寓泯〔一七〕,宰器阙亡,盖物盛则衰,自然之道,天其或者〔一八〕,欲反本也,故记叙神物曰祀典也。
〔一〕苏颂曰:“祀典八,子抄云:‘二十。’……又意林以‘祀典’为‘仪礼’。”
〔二〕礼记曲礼下:“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疏云:“岁遍者,谓五方之帝,迎气、雩祀、明堂及郊,虽有重者,诸神捴遍,故云岁遍。”
〔三〕鲁语上文。
〔四〕“礼”,国语“祀”。
〔五〕国语“质”上有“明”字。
〔六〕“昭”,郎本、钟本作“招”,国语作“瞻”。拾补覆校曰:“祭法是‘瞻仰’,此与汉书郊祀志同。”
〔七〕拾补:“孙云:‘礼’字似在下文‘又曰’中间,脱在此,但下卷所引亦同,或二字皆衍文。”器案:此文又见礼记祭法及汉书郊祀志。
〔八〕为政文。
〔九〕此礼记曲礼下文,“又”疑“礼”讹。
〔一0〕论语八佾篇:“季氏旅于泰山,子谓冉有曰:‘女弗能救与?’对曰:‘不能。’子曰:‘呜呼,曾谓泰山不如林放乎?’”包注曰:“神不享非礼,林放尚知问礼,泰山之神反不如林放邪,欲诬而祭之。”
〔一一〕易既济:“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王注:“牛,祭之盛者也;禴,祭之薄者也。居既济之时,而处尊位,物皆盛矣,将何为焉?其所务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修德,故沼沚之毛,苹蘩之菜,可羞于鬼神;故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是以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也。”汉书郊祀志注:“
东邻,谓商纣也。西邻,周文王也。禴祭,谓禴煮新菜以祭,言祭祀之道,莫盛脩德,故纣之牛牲,不如文王之苹藻。”
〔一二〕水经渭水注下:“渠南有汉圜丘,成帝建始二年罢雍五畤,始祀皇天上帝于长安南郊。”应劭注曰:“天郊在长安南,即此也。”
〔一三〕书舜典:“望于山川。”
〔一四〕汉书郊祀志:“武帝初即位,尤敬鬼神之祀。”
〔一五〕书舜典:“禋于六宗。”续汉书祭祀志中注:“李氏家书曰:‘司空李郃侍祠南郊,不见六宗祠,奏曰:案尚书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六宗者,上不及天,下不及地,傍不及四方,在六合之中,助阴阳,化成万物。汉初甘泉、汾阴天地亦禋六宗;孝成之时,匡衡奏立南北郊祀,复祀六宗。及王莽谓六宗易六子也。建武都雒阳,制祀不道祭,六宗由是废不血食。’……六宗之议,自伏生及乎后代,各有不同。……寻虞书所称‘肆类于上帝’,是祭天,天不言天,而曰上帝,帝是天神之极,举帝则天神斯尽,日月星辰,从可知也。‘
禋于六宗’,是实祭地,地不言地,而曰六宗,宗是地数之中,举中是以该数社稷等祀,从可知也。天称神上,地表数中,仰观俯察,所以为异。宗者,崇尊之称,斯亦尽敬之谓也。”
〔一六〕汉书郊祀志:“莽遂崇鬼神淫祀,至其末年,自天地六宗以下,至诸小鬼神,凡千七百所。”通典礼十五:“平帝末年,崇淫祀,自天地六宗以下,凡千七百所。”
〔一七〕器案:“寓”当作“宇”,形近而讹。说文,宇,籀文宇字。文选东京赋:“德寓天覆。”注:“‘宇’与‘宇’同。”汉书叙传:“攸攸外寓。”吴都赋刘注引作“悠悠外宇”,亦“寓”为“宇”误之证。淮南俶真篇:“夫牛蹄之涔,无尺之鲤,块阜之山,无丈之材,所以然者,何也?皆其营宇狭小,而不能容巨大也。”(又见刘子观量篇)此营宇连文之证,与此以营宇对文,义正相同。
〔一八〕左传僖公十九年、二十三年、哀公元年,俱有“天其或者”语。
先农
谨按:春秋左氏传〔一〕曰:“夏四月,三卜郊,不从,乃免牲,孟献子曰:‘吾乃今而知有卜筮。夫郊祀后稷,以祈农事也,是故启蛰而郊,郊而后耕。今既耕而卜郊〔二〕,宜其不从也。’”周四月,今二月也,先农之时也〔三〕。孝文帝二年诏曰:‘农者,天下之本,其开籍田〔四〕,朕躬帅耕〔五〕,以给宗庙粢盛。〔六〕”今民间名曰田官〔七〕。古者,使民如借,故曰籍田〔八〕。
〔一〕见襄公七年。
〔二〕“卜郊”上,石经有“后”字,宋本无,正义及礼记曲礼正义引亦无,与此合。
〔三〕后汉书明纪注、续汉书礼仪志补注、书钞九一、御览五三二引汉旧仪:“春始东耕于籍田,祠先农黄帝也。祠以一牢,百官皆从,大赐三辅二百里孝悌、力田、三老布帛。”续汉书祭祀志下:“以乙未日祠先农于乙地。”
〔四〕应劭注曰:“古者,天子耕籍田千亩,为天下先。籍者,帝王典籍之常也。”
〔五〕汉书文纪作“朕亲率耕”。
〔六〕书钞九一引应劭注:“黍稷曰粢,在器中曰盛。”今汉书作师古注。周礼天官甸师职:“掌帅其属而耕耨王籍,以时入之,以供粢盛。”国语周语上:“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虢文公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
〔七〕“田官”,拾补校作“官田”。
〔八〕礼记王制注:“籍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诗载芟笺:“籍之言借也。”初学记三引蔡邕月令章句:“籍者,借人力以成其功,故曰籍。”国语周语韦注:“籍,借也,借民力以为之。”孟子滕文公上疏引徐邈曰:“籍,借也,谓借民力治公田,不税民之私也。”
社神
孝经说:“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一〕”周礼说:“二十五家置一社。〔二〕”但为田祖报求。诗云:“乃立冢土。〔三〕”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四〕”
〔一〕世说新语方正篇注引作“孝经称‘社者,土也,广博不可备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周礼大宗伯疏引孝经援神契:“社者,五土之总神。”续汉书祭祀志注、通典四五注、初学记十三、书钞八七、类聚三九、御览三一又五三二引孝经纬:“社,土地之主也,土地广博,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白虎通社稷篇:“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而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也。稷,五谷之长,故立稷而祭之也。稷者,得阴阳中和之气,而用尤多,故为长也。”御览五三二引礼记外传:“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天,故建国君民,先命立社,地广谷多,不可遍祭,故于国城之内,立坛祭之,亲之也,日用甲,尊之也。”
〔二〕说文社下云:“周礼:‘二十五家为社。’”亦通谓经说为本经也。史记鲁世家集解引贾逵左传注、吕氏春秋慎大篇高注、左传哀公十五年杜注并同,盖周礼家旧有此说。汉书五行志中之下注:“
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
〔三〕大雅绵文。
〔四〕小雅甫田文。
谨按:春秋左氏传〔一〕曰:“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佐颛顼,能平九土〔二〕,为后土〔三〕,故封为上公,祀以为社,非地祇。〔四〕”
〔一〕见昭公二十九年。
〔二〕“九土”,礼记祭法作“九州”,杜注作“水土”,国语鲁语上作“九土”,与此同。
〔三〕今左传作“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应劭曰:“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五行之官,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独断上:“社神,盖共工氏之子句龙也,能平水土,帝颛顼之世,举以为士正,天下赖其功,尧祠以为社。”蔡邕集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社祀之建尚矣,昔在圣帝,有五行之官,而共工子句龙为后土;及其没也,遂为社祀。故曰:社者,土地之主也。”册府元龟三二引应劭曰:“汤遭天旱七年,明德以荐,而旱不止,故迁社,以弃代为稷,欲迁句龙,而德莫继,故作夏社。”
〔四〕世说注引作“然则社自祀句龙,非土之祭也”。礼记郊特牲正义、书钞八七、御览五三二引五经异义:“今孝经说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为社。”古左氏说:‘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许君谨案,亦曰:‘春秋称公社,今人称社神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驳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谓社神,但言上公,失之矣,今人亦谓雷曰雷公,天曰天公,岂上公也?’”尚书召诰正义:“左氏说:‘社稷惟祭句龙,后稷,人神而已。’孝经说:‘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句龙、后稷配食者。”又汤誓正义:“汉世儒者,说社稷有二,左氏说:‘社祭句龙,稷祭柱、弃,惟祭人神而已。’孝经说:‘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句龙、柱、弃是配食者也。’”
稷神
孝经说:“稷者,五谷之长,五谷众多,不可遍祭,故立稷而祭之。〔一〕”
〔一〕周礼大司徒疏、续汉书祭祀志注、通典四五注、初学记十三、书钞八七、类聚三九、御览三一又五三二引孝经援神契:“稷,五谷之长也,谷众不可遍祀,故立稷神祀之。”独断上:“稷神,盖厉山氏之子柱也,柱能植百谷,帝颛顼之世,举以为田正,天下赖其功;周弃亦播殖百谷,以稷五谷之长也,因以稷名其神也。社稷二神功同,故同堂别坛,俱在未地。”余并详上条。
谨按:春秋左氏传〔一〕:“有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殖百谷疏〔
二〕果,故立以为稷正也〔三〕;周弃亦以为稷,自商以来祀之。〔
四〕”礼缘生以事死,故社稷人祀之也,则祭稷谷,不得稷米,稷反自食也〔五〕。而邾文公用缯子于次睢之社〔六〕,司马子鱼曰:“
古者,六畜不相为用〔七〕,祭以为人也,民〔八〕,神之主也,用人,其谁享之?”诗云:“吉日庚午,既伯既祷。〔九〕”岂复杀马以祭马乎?孝经之说,于斯悖矣。米之神为稷,故以癸未日祠稷于西南,水胜火为金相也。
〔一〕见昭公二十九年。
〔二〕“疏”,何本作“蔬”,古通。礼记曲礼:“稷曰嘉疏。”释文:“‘疏’本作‘蔬’。”论语述而:“饭疏食。”释文:“‘
疏’本作‘蔬’。”此二字通用之证。
〔三〕汉书百官表后稷,注引应劭曰:“后,主也,为此稷官之主也。”
〔四〕器案此文有讹羡,今左传云:“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国语鲁语上:“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夏之兴也,(器案:“兴”当为“衰”,尚书汤誓正义引此曰:“‘兴’当为‘衰’字之误。”祭法正作“衰”。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注:“汤既胜夏,废柱而以弃代之。”亦是指夏衰时言。详器读国语杂志。)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礼记祭法:“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
〔五〕拾补曰:“此文有讹,当云‘若稷是谷神,祭之用稷,反自食也’,‘也’与‘邪’通。应氏以社稷是人神,驳孝经说,其实上所引出援神契,文不全,通典亦引其说云:‘稷乃原隰之中,能生五谷之祇。原隰之祇,祭谷何害?’”札移云:“案卢校非也。‘则’与‘即’通,‘不得稷米稷’,当作‘不以稷米祭稷’,此篇说社稷五祀,皆本许氏五经异义说,礼记郊特牲孔疏引异义:‘许君谨案:礼缘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既祭稷谷,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可据以校此文。”器按:郊特牲疏引异义:“今孝经说:‘稷者,五谷之长,谷众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说:‘列山氏之子曰柱,死祀以为稷,稷是田正,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下接‘许君谨案’云云”,孙引未备,故补之。
〔六〕左传僖公十九年,“缯”作“鄫”,杜注:“睢水出受汴,东经陈留、梁、谯、沛、彭城县入泗。此水次有妖神,东夷皆社祠之,盖杀人而用祭也。”器案博物志:“琅邪临沂县东界次睢有大丛社,民谓之食人社,即次睢之社也。”
〔七〕杜注:“谓若祭马先不用马也。”器案:左传昭公十一年:“申无宇曰:‘五牲不相为用。’”亦是此意。
〔八〕“民”下,原有“人”字,左传无,此后人以避唐讳旁注“
人”字误增,十反篇亦有此文,正无“人”字,今据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