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疏]《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郑《目录》云:“特牲馈食之礼,谓诸侯之士祭祖祢,非天子之士,而於五礼属吉礼。”
释曰:郑知非天子之士而云“诸侯之士”者,案《曲礼》云:“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彼天子大夫、士,此《仪礼》特牲、少牢,故知是诸侯大夫、士也。且经直云“其皇祖某子”,不云“考”,郑云“祖祢”者,《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官师谓中下之士,祖祢共庙,亦兼祭祖,故经举祖兼有祢者,郑达经意祖祢俱言也。若祭无问一庙、二庙,皆先祭祖,後祭祢,是以文二年《左传》云:“文武不先不窟。”子不先父是也。若祭无问尊卑,庙数多少,皆同日而祭毕,以此及少牢,唯筮一日,明不别日祭也。
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诹,谋也。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矣。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已之日。今文诹皆为诅。)
[疏]“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
注“祭祀”至“为诅”。
释曰:自此至“事毕”,论士将筮日之事。云“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用食道,用美焉尔。”郑注云:“食道亵米贝美。”若然,食道是生人饮食之道,孝子於亲,虽死事之若生,故用生人食道馈之也,此释经不言祭祀而言馈食之意耳。云祭祀自孰始者,欲见天子诸侯馈食已前,仍有灌鬯、朝践、馈献之事,但馈食见进黍稷。云馈孰见牲体,而言天子诸侯堂上朝践、馈献後,迎尸於堂,亦进黍稷牲体,其犬、豕、牛、羊亦孰之,同节也。云“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矣”者,此解经不诹日,谓不如大夫以上,预前十日与臣诹日而筮之,是以郑云“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巳之日”也。凡士言“不”者,对大夫以上为之,此士言不诹日;《少牢》大夫诹日。《士丧礼》月半不殷奠则大夫已上殷奠。如此之类,皆是也。郑云时至事暇可以祭者,若祭时至,有事不得暇,则不可以私废公故也。若大夫已上尊,时至,唯有丧故不祭,自馀吉事皆不废祭,若有公事及病,使人摄祭。故《论语》孔子云:“吾不与祭,如不祭。”注云:“孔子或出或病,不自亲祭,使摄者为之,不致肃敬,於心与不祭同。”又《祭统》云:“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亲进之。”有故,则使人可也。虽使人也,君不失其义者,君明其义故也。是君大夫有病,故皆得使人摄祭。若诸侯有朝会之事,则不得使人摄。故《王制》云:“诸侯礻勺则不,则不尝,尝则不,则不礻勺。”郑注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又《明堂位》云“是故夏礻勺、秋尝、冬”,郑注云:“不言春祠,鲁在东方,王东巡守以春,或阙之。”是诸侯朝会不得摄,以诸侯礼大故也。案桓八年《经》书:“正月已卯,。”《公羊传》云:“者何?冬祭也。春曰祠,夏曰礻勺,秋曰尝,冬曰。常事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亟也,亟则黩,黩则不敬。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黩,疏则怠,怠则忘。士不及兹四者,则冬不裘,夏不葛。”何休云:礼本下,为士制四者,士有公事,不得及兹四时祭者,则不敢美其衣服。若然,则士不暇不得祭,又不得使人摄。大夫已上有公事,乃有摄可知。
及筮日,主人冠端玄,即位于门外,西面。(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门谓庙门。)
[疏]“及筮”至“西面”。
注“冠端”至“庙门”。
释曰:云“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不玄端则朝服,下记云“助祭者朝服”,不著玄端故也。若然,玄端一冠,冠两服也。对文则玄端有囗裳、玄裳、黄裳、杂裳,若朝服,缁布衣而素裳。但六入为玄,七入为缁,大判言之。缁衣亦名玄,是以散文言之,朝服亦名玄端。故《论语》云“端章甫”,郑云:“端,玄端也。诸侯日视朝之服。”以端是正幅,非直服称端,六冕亦有端称。故《礼记》魏文侯曰:“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是冕服正幅亦名端也。云“门谓庙门”,知者,《士冠礼》云“筮於庙门”,为冠礼筮尚在庙门,此为祭庙,筮在庙门可知。若然,《士冠》言庙非祭,恐不在庙,故言庙。此不言庙者,为祭庙筮可知,不须言庙也。
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立于主人之南,西面北上。(所祭者之子孙,言子姓者,子之所生。小宗祭,而兄弟皆来与焉。宗子祭,则族人皆侍。)
[疏]“子姓”至“北上”。
注“所祭”至“皆侍”。
释曰:云“子姓者,子之所生”者,案郑注《丧大记》云:“姓之言生也。”云子之所生,则孙是也。云“小宗祭而兄弟皆来与焉”者,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郑注云:“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若然,继祢者,长者为小宗,亲弟等虽异宫,皆来祭;继祖者,从父昆弟皆来祭;继曾祖者,从祖昆弟皆来祭;继高祖者,族祖昆弟皆来祭。是皆据小宗而言也。云“宗子祭则族人皆侍”者,此郑据《书传》而言,案《书传康诰》云天子有事,诸侯皆侍,尊卑之义。注云:“事谓祭祀。”又云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於宾奠,然後燕私。注云:“谓卿大夫以下。宗室,大宗之家。”引《礼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宾寮友,助祭者。若然,大宗子祭,一族之内皆来助祭。引之者,证经子姓兄弟,若据小宗有服者,若据大宗兼有绝服者也。
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东面北上。(士之属吏也。)
[疏]“有司”至“北上”。
注“士之属吏也”。
释曰:云“如兄弟服”者,如主人冠端玄。《左传》云“士有隶子弟”,谓此言为属吏而已。
席于门中,西,阈外。(为筮人设之也。古文作{执木},阈作蹙。)
[疏]“席于”至“阈外”。
注“为筮人设之也”。
释曰:案《士冠礼》云:“筮与席,所卦者,具馔于西塾。”乃言“布席于门中,筮人执策,抽上卖,兼执之”,此不言具馔于西塾,而经但言席于门中,取筮于西塾,又不云抽上卖者,皆是互见省文之义。
筮人取筮于西塾,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筮人,官名也。筮,问也。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
[疏]注“筮人”至“蓍也”。
释曰:案《周礼春官》有卜人、筮人,此士礼亦云筮人,故云“官名也”。云“筮,问也,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者,案《周礼天府职》云:“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美恶。”注云:“问事之正曰贞,凡卜筮实问於鬼神。”谓卜用龟,龟知生数,一二三四五之神。筮用蓍,蓍知成数,七八九六之神,则此郑云神明者也。若然,神既为生成之神,郑云谓蓍者,则蓍亦有神,《易系辞》有“蓍之德圆而神”,非直筮有成数之神,亦有蓍之神也。
宰自主人之左赞命,命曰:“孝孙某,筮来日某,诹此某事,其皇祖某子。尚飨!”(宰,群吏之长。自,由也。赞,佐也,达也。赞命由左者为神求变也。士祭曰岁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皇,君也。言君祖者,尊之也。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也。尚,庶几也。)
[疏]“宰自”至“尚飨”。
注“宰群”至“庶几也”。
释曰:云“宰,群吏之长”者,赞命之事,非长不为。又天子诸侯宰皆尊官,故知群吏之长也。云“赞命由左者,为神求变也”者,决《士冠礼》:“宰自右,少退赞命。”郑注云:“宰,有司主政教者。自,由也。赞,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此祭祀,故宰自左,赞命为神求吉,故变於常礼也。云“士祭曰岁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者,案下宿宾云“荐岁事”,据吉祭而言。又《少牢》吉祭云“以某妃配”,即与《士虞》记云:“中月而礻覃,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此与彼文同,故知是礻覃月吉祭也。云“言君祖者,尊之也”者,天子诸侯名曾祖为皇考,此士亦云皇祖,故云尊之也。云“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者,以其某在子上,为男子美称,故以某为伯仲叔季五十字。下篇云“皇祖伯某”,郑注云:“伯某,且字也。”不为五十字者,以某在伯下,故为且字解之,与此异也。
筮者许诺,还,即席,西面坐,卦者在左。卒筮,写卦。筮者执以示主人。(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
[疏]注“士之”至“写之”。
释曰:云“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者,决下《少牢》云:史曰若,遂述命既,“乃释卖立筮”,郑注云:“卿大夫之蓍长五尺,立筮由便。”与士不同。知蓍有长短者,案《三正记》云“天子蓍长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是也。云“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者,案《士冠礼》云:“筮人许诺,右还,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卒筮书卦,执以示主人。”郑云:“卒,已也。书卦者,筮人以方写所得之卦。”彼云书卦,即云执以示主人,则筮者书写以示主人也。此经云“卒筮写卦”,乃云“筮者执以示主人”,则写卦者非筮人,故此郑云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也。
主人受视,反之。(反,还。)
筮者还,东面,长占。卒,告于主人:“占曰吉。”(长占,以其属之长幼旅占之。)
[疏]注“长占”至“占之”。
释曰:经直云“长占”,知非长者一人。而云“长幼旅占之”者,《士冠礼》云“筮人还,东面旅占”,明此亦是长幼旅占。经直云长者,见从长者为始也。
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远日,旬之外日。)
[疏]“若不”至“初仪”。
注“远日旬之外日”。
释曰:案《曲礼》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此尊卑礼同也。又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此尊卑有异。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据士礼吉事先近日,谓祭祀,假令孟月,先於孟月上旬内筮,筮不吉,乃用中旬之内更筮,中旬又不吉,更於下旬内筮,筮不吉,即止。大夫已上,假令孟月祭,於前月下旬筮来月之上旬,不吉,又於孟月之上旬筮中旬,中旬不吉,又於中旬筮下旬,下旬又不吉,即止,不祭。今云“远日,旬之外日”者,谓上旬不吉,更於上旬外筮中旬,为旬之外日。非谓如大夫已上,旬之外,谓旬前为旬外也。
宗人告事毕。
前期三日之朝,筮尸,如求日之仪。命筮曰:“孝孙某,诹此某事,其皇祖某子,筮某之某为尸。尚飨!”(三日者,容宿宾视濯也。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连言其亲,庶几其冯依之也。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
[疏]“前期”至“尚飨”。
注“三日”至“为尸”。
释曰:自此尽“主人退”,论祭前筮尸、宿尸之事。云“三日者,容宿宾视濯也”者,谓前期二日,宿宾一日视濯,是以下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下至“夙兴”,皆祭前一日视濯之事,以其夙兴上事是祭前一日也。宿宾又是厥明夕,为期上则宿宾与视濯别日。又知宿宾是祭前二日,此经乃祭前三日筮尸,故郑云容宿宾视濯。言容者,为筮尸之後,祭日之前有二日,容此二事也。若然,筮尸在祭前三日,宿尸云“乃”,乃是缓辞,则与筮尸别日矣。以此而言,则宿尸与宿宾中无“厥明”之文,则二者同日矣。二者既同日,郑直言容宿宾视濯,不言容宿尸者,以其宿宾在厥明之上,故不嫌宿尸与宿宾别日也。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者,经直云“某之某”,郑知字尸父而名尸者,《曲礼》云为人子者“祭祀不为尸”,郑彼注云:“尊者之处,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又云“卒哭乃讳”,讳则不称名,故知尸父云某是字,尸既对父,故某为名。云“连言其亲,庶几其冯依之也”者,尸父前世与所祭之父同时,同时必相识,知今又筮其子为尸,尸又与所祭之子相一,父子皆同类,故连言其亲,庶几其神冯依之也。云“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者,案《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孙也。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如是则天子诸侯宗庙之祭,亦用孙之伦为尸。而云大夫士者,但天子诸侯虽用孙之伦,取卿大夫有爵者为之,故《凫》诗祭尸之等,皆言“公尸”。又《曾子问》云:“卿大夫将为尸於公。”若大夫士祭尸,皆取无爵者,无问成人与幼,皆得为之。故《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是也。
乃宿尸。(宿读为肃。肃,进也。进之者,使知祭日当来。古文宿皆作羞。凡宿,或作速,记作肃,《周礼》亦作宿。)
[疏]“乃宿尸”。
注“宿读”至“作宿”。
释曰:云“古文宿皆作羞”,叠之不从古文。云凡宿或作速,谓一部之内,或作速者,若《公食大夫》速宾之类是也。云“记作肃”者,《曲礼》云“主人肃客而入”是也。又云“《周礼》亦作宿”者,《大宗伯》文“宿视涤濯”是也。是以郑泛云或也。
主人立于尸外门外,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後,北面东上。(不东面者,来不为宾客。子姓立于主人之後。上当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