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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自叙(4)

盖《虞书》之美放勋也,云“克明俊德。”而陆贾《新语》又曰:“尧、舜之人,比屋可封。”盖因《尧典》成文而广造奇说也。案《春秋传》云:高阳、高辛二氏各有才子八人,谓之“元”、“凯”。此十六族也。世济其美,不陨其名,以至于尧,尧不能举。帝鸿氏、少昊氏、颛顼氏各有不才子,谓之“浑沌”、“穷奇”、“梼杌”。此三族也,世济其凶,增其恶名,以至于尧,尧不能去。

缙云氏亦有不才子,天下谓之“饕餮”,以比三族,俱称“四凶”。而尧亦不能去。斯则当尧之世,小人君子,比肩齐列,善恶不分,贤愚共贯。且《论语》有云:舜举咎繇,不仁者远。是则当咎繇未举,不仁甚多,弥验尧时,群小在位者矣。又安得谓之“克明俊德”、“比屋可封”者乎?其疑一也。

《尧典·序》又云:“将逊于位,让于虞舜。”孔氏《注》曰:“尧知子丹朱不肖,故有禅位之志。”案《汲冢琐语》云:“舜放尧于平阳。”而书云其地有城,以“囚尧”为号。识者凭斯异说,颇为禅授为疑。然则观此二书,已足为证者矣,而犹有所未睹也。何者?据《山海经》谓放勋之子为帝丹朱,而列君于帝者,得非舜虽废尧,仍立尧子,俄又夺其帝者乎?观近古有奸雄奋发,自号勤王,或废父而立其子,或黜兄而奉其弟,始则示相推戴,终亦成其篡夺。求诸历代,往往而有。必以古方今,千载一揆。斯则尧之授舜,其事难明,谓之让国,徒虚语耳。其疑二也。

《虞书·舜典》又云:“五十载,陟方乃死。”《注》云:“死苍梧之野,因葬焉。”案苍梧者,于楚则川号汨罗,在汉则邑称零桂。地总百越,山连五岭。

人风婐婳,地气歊瘴。虽使百金之子,犹惮经履其途;况以万乘之君,而堪巡幸其国?且舜必以精华既竭,形神告劳,捨兹宝位,如释重负。何得以垂殁之年,更践不毛之地?兼复二纪不从,怨旷生离,万里无依,孤魂溘尽,让王高蹈,岂其若是者乎?历观自古人君废逐,若夏桀放于南巢,赵迁迁于房陵,周王流彘,楚帝徙郴,语其艰棘,未有如斯之甚者也。斯则陟方之死,其殆文命之志乎?其疑三也。

《汲冢书》云:“舜放尧于平阳,益为启所诛。”又曰:“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凡此数事,语异正经。其书近出,世人多不之信也。案舜之放尧,无事别说,足验其情,已于此篇前言之详矣。夫唯益与伊尹见戮,并于正书,犹无其证。推而论之,如启之诛益,仍可覆也。何者?舜废尧而立丹朱,禹黜舜而立商均,益手握机权,势同舜、禹,而欲因循故事,坐膺天禄。其事不成,自贻伊咎。观夫近古篡夺,桓独不全,马仍反正。若启之诛益,亦由晋之杀玄乎?若舜、禹相代,事业皆成,唯益覆车,伏辜夏后,亦犹桓效曹、马,而独致元兴之祸者平?其疑四也。

《汤誓序》云:“汤伐桀,战于鸣条。”又云:“汤放桀于南巢,唯有惭德。”

而《周书·殷祝》篇称“桀让汤王位”云云。此则有异于《尚书》。如《周书》之所说,岂非汤既胜桀,力制夏人,使桀推让,归王于己。盖欲比迹尧、舜,袭其高名者乎?又案《墨子》云:汤以天下让务光,而使人说曰:汤欲加恶名于汝。

务光遂投清泠之泉而死。汤乃即位无疑。然则汤之饰让,伪迹甚多。考墨家所言,雅与《周书》相会。夫《书》之作,本出《尚书》,孔父截翦浮词,裁成雅诰,去其鄙事,直云“惭德”,岂非欲灭汤之过,增桀之恶者乎?其疑五也。

夫《五经》立言,千载犹仰,而求其前后,理甚相乖。何者?称周之盛也,则云三分有二,商纣为独夫;语殷之败也,又云纣有臣亿万人,其亡流血漂杵。

斯则是非无准,向背不同者焉。又案武王为《泰誓》,数纣过失,亦犹近代之有吕相为晋绝秦,陈琳为袁檄魏,欲加之罪,能无辞乎?而后来诸子,承其伪说,竞列纣罪,有倍《五经》。故子贡曰:桀、纣之恶不至是,君子恶居下流。班生亦云:安有据妇人临朝!刘向又曰:世人有弑父害君,桀、纣不至于是,而天下恶者,必以桀、纣为先。此其自古言辛、癸之罪,将非厚诬者平?其疑六也。

《微子之命》篇《序》云:“杀武庚”。案禄父即商纣之子也。属社稷倾覆,家国沦亡,父首枭悬,母躯分裂,永言怨耻,生人莫二。向使其侯服事周,而全躯保其妻子也,仰天俯地,何以为生?含齿戴发,何以为貌?既而合谋二叔,徇节三监,虽君亲之怨不除,而臣子之诚可见,考诸名教,生死无惭。议者苟以其功业不成,便以顽人为目。必如是,则有君若夏少康,有臣若伍子胥,向若陨仇雪怨,众败身灭,亦当隶迹丑徒,编名逆党者邪?其疑七也。

《论语》曰:“大矣!周之德也,三分天下有其二,犹服事殷。”案《尚书·序》云:“西伯戡黎,殷始咎周。”夫姬氏爵乃诸侯,而辄行征伐,结怨王室,殊无愧畏。此则《春秋》荆蛮之灭诸姬,《论语》季氏之伐颛臾也。又案某书曰:朱雀云云,文王受命称王云云。夫天无二日,地惟一人,有殷犹存,而王号遽立,此即《春秋》楚及吴、越僣号而陵天子也。然则戡黎灭崇,自同王者,服事之道,理不如斯。亦犹近者魏司马文王害权臣,黜少帝,坐加九锡,行驾六马。及其殁也,而荀勖犹谓之人臣以终。盖姬之事殷,当比马之臣魏,必称周德之大者,不亦虚为其说乎?其疑八也。

《论语》曰:“太伯可谓至德也已。三以天下让,民无得而称焉。”案《吕氏春秋》所载云云,斯则太王钟爱厥孙,将立其父。太伯年居长嫡,地实妨贤。

向若强颜苟视,怀疑不去,大则类卫伋之诛,小则同楚建之逐,虽欲勿让,君亲其立诸?且太王之殂,太伯来赴,季历承考遗命,推让厥昆。太伯以形质已残,有辞获免。原夫毁兹玉体,从彼被发者,本以外绝嫌疑,内释猜忌,譬雄鸡自断其尾,用获免于人犠者焉。又案《春秋》,晋士蒍见申生之将废也,曰:为吴太伯,犹有令名。斯则太伯、申生,事如一体。直以出处有异,故成败不同。若夫子之论太伯也,不美其因病成妍,转祸为福,斯则当矣。如云“可谓至德”者,无乃谬为其誉乎?其疑九也。

《尚书·金縢》篇云:“管、蔡流言,公将不利于孺子。”《左传》云:“周公杀管叔而放蔡叔,夫岂不爱,王室故也。”案《尚书·君奭》篇《序》云:“召公为保,周公为师,相成王为左右。召公不说。”斯则旦行不臣之礼,挟震主之威,迹居疑似,坐招讪谤。虽奭以亚圣之德,负明允之才,目睹其事,犹怀愤懑。况彼二叔者,才处中人,地居下国,侧闻异议,能不怀猜?原其推戈反噬,事由误我。而周公自以不諴,遽加显戮,与夫汉代之赦淮南,明帝之宽阜陵,一何远哉!斯则周公于友于之义薄矣。而《书》之所述,用为美谈者,何哉?其疑十也。

大抵自《春秋》以前,《尚书》之世,其作者述事如此。今取其正经雅言,理有难晓,诸子异说,义或可凭,参而会之,以相研核。如异于此,则无论焉。

夫远古之书,与近古之史,非唯繁约不类,固亦向背皆殊。何者?近古之史也,言唯详备,事罕甄择,使夫学者睹一邦之政,则善恶相参;观一主之才,而贤愚殆半。至于远古则不然。夫其所录也,略举纲维,务存褒讳,寻其终始,隐没者多。尝试言之,向使汉、魏、晋、宋之君生于上代,尧、舜、禹、汤之主出于中叶,俾史官易地而书,各叙时事,校其得失,固未可量。若乃轮扁称其糟粕,孔氏述其传疑,孟子曰:尽信书,不如无书。《武成》之篇,吾取其二三简。推此而言,则远古之书,其妄甚矣。岂比夫王沈之不实,沈约之多诈,若斯而已哉。

外篇 惑经第四

昔孔宣父以大圣之德,应运而生,生人以来,未之有也。故使三千弟子、七十门人,钻仰不及,请益无倦。然则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其间切磋酬对,颇亦互闻得失。何者?睹仲由之不悦,则矢天厌以自明;答言偃之弦歌,则称戏言以释难。斯则圣人之设教,其理含弘,或援誓以表心,或称非以受屈。岂与夫庸儒末学,文过饰非,使夫问者缄辞杜口,怀疑不展,若斯而已哉?嗟夫!古今世殊,师授路隔,恨不得亲膺洒扫,陪五尺之童;躬奉德音,抚四科之友。而徒以研寻蠹简,穿凿遗文,菁华久谢,糟粕为偶。遂使理有未达,无由质疑。是用握卷踌躇,挥毫悱愤。傥梁木斯坏,魂而有灵,敢效接舆之歌,辄同林放之问。但孔氏之立言行事,删《诗》赞《易》,其义既广,难以具论。今惟摭其史文,评之于后。

何者?赵孟以无辞伐国,贬号为人;杞伯以夷礼来朝,降爵称子,虞班晋上,恶贪贿而先书;楚长晋盟,讥无信而后列。此则人伦臧否,在我笔端,直道而行,夫何所让?奚为齐、郑及楚,国有弑君,各以疾赴,遂皆书卒?夫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凡在含识,皆知耻惧。苟欺而可免,则谁不愿然?且官为正卿,反不讨贼;地居冢嫡,药不亲尝。遂皆被以恶名,播诸来叶。必以彼三逆,方兹二弑,躬为枭獍,则漏网遗名;迹涉瓜李,乃凝脂显录。嫉恶之情,岂其若是?其所未谕一也。

又案齐荼野幕之戮,事起阳生。楚灵乾谿之缢,祸由观从。而《春秋》捐其首谋,舍其亲弑,亦何异鲁酒薄而邯郸围,城门火而池鱼及。必如是,则邾之阍者私憾射姑,以其君卞急而好洁,可行欺以激怒,遂倾瓶水以沃庭,俾废炉而烂卒。斯亦罪之大者,奚不书弑乎?其所未谕二也。

盖明镜之照物也,妍媸必露,不以毛嫱之面或有疵瑕,而寝其鉴也;虚空之传响也,清浊必闻,不以绵驹之歌时有误曲,而辍其应也。夫史官执简,宜类于斯。苟爱而知其丑,憎而知其善,善恶必书,斯为实录。观夫子修《春秋》也,多为贤者讳。狄实灭卫,因桓耻而不书;河阳召王,成文美而称狩。斯则情兼向背,志怀彼我。苟书法其如是也,岂不使为人君者,靡惮宪章,虽玷白圭,无惭良史也乎?其所未谕三也。

哀八年及十三年,公再与吴盟,而皆不书。桓二年,公及戎盟则书之。戎实豺狼,非我族类。夫非所讳而仍讳,谓当耻而无耻,求之折衷,未见其宜。其所未谕四也。

诸国臣子,非卿不书,必以地来奔,则虽贱亦志。斯岂非国之大事,不可限以常流者耶?如阳虎盗入于讙,拥阳关而外叛,《传》具其事,《经》独无闻,何哉?且弓玉云亡,犹获显记;城邑失守,反不沾书。略大存小,理乖惩劝。其所未谕五也。

案诸侯世嫡,嗣业居丧,既未成君,不避其讳。此《春秋》之例也。何为般、野之殁,皆以名书,而恶、视之殂,直云“子卒”。其所未谕六也。

凡在人伦,不得其死者,邦君已上,皆谓之弑,卿士以上通谓之杀。此《春秋》之例也。案桓二年,书曰:“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僖十年,又曰:“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大夫荀息”。夫臣当为杀,而称及,与君弑同科。苟弑、杀不分,则君臣靡别者矣。其所未谕七也。

夫臣子所书,君父是党,虽事乖正直,而理合名教。如鲁之隐、桓戕弑,昭、哀放逐,姜氏淫奔,子般夭酷。斯则邦之孔丑,讳之可也。如公送晋葬,公与吴盟,为齐所止,为邾所败,盟而不至,会而后期,并讳而不书,岂非烦碎之甚?

且案汲冢竹书、《晋春秋》及《纪年》之载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唯《鲁春秋》之记其国也,则不然。何者?国家事无大小,苟涉嫌疑,动称耻讳,厚诬来世,奚独多乎!其所未谕八也。

案昭十二年,齐纳北燕伯于阳。“伯于阳”者何?公子阳生也。子曰:“我乃知之矣”。在侧者曰:“子苟知之,何以不革?”曰:“如尔所不知何?”夫如是,夫子之修《春秋》,皆遵彼乖僻,习其讹谬,凡所编次,不加刊改者矣。

何为其间则一褒一贬,时有弛张;或沿或革,曾无定体,其所未谕九也。

又书事之法,其理宜明。使读者求一家之废兴,则前后相会;讨一人之出入,则始末可寻。如定六年书“郑灭许,以许男斯归。”而哀元年书“许男与楚围蔡。”

夫许既灭矣,君执家亡,能重列诸侯,举兵围国者何哉?盖其间行事,必当有说。

《经》既不书,《传》又阙载,缺略如此,寻绎难知,其所未谕十也。

案晋自鲁闵公已前,未通于上国。至僖二年灭下阳已降,渐见于《春秋》。

盖始命行人自达于鲁也,而《琐语》、《晋春秋》载鲁国闵公时事,言之甚详。

斯则闻事必书,无假相赴者也。盖当时国史,它皆仿此。至于夫子所修也则不然。

凡书异国,皆取来告。苟有所告,虽小必书;如无其告,虽大亦阙。故宋飞六鹢,小事也,以有告而书之;晋灭三邦,大事也,以无告而阙之。用使巨细不均,繁省失中,比夫诸国史记,奚事独为疏阔?寻兹例之作也,盖因周礼旧法,鲁策成文。夫子既撰不刊之书,为后王之则,岂可仍其过失,而不中规矩者乎?其所未谕十一也。

盖君子以博闻多识为工,良史以实录直书为贵。而《春秋》记它国之事,必凭来者之辞;而来者所言,多非其实。或兵败而不以败告,君弑而不以弑称,或宜以名而不以名,或应以氏而不以氏,或春崩而以夏闻,或秋葬而以冬赴。皆承其所说而书遂使真伪莫分,是非相乱。其所未谕十二也。

凡所未谕,其类尤多,静言思之,莫究所以。岂“夫子之墙数仞,不得其门”

者欤?将“某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者欤?如其与夺,诸谢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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