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护,就是投入一定力量、采取一定措施,将人或事物与危险危害隔离。当然,这些危险和危害,也许来自外部,也许来自自身;也许是物质的,也许是精神的;也许是生理的,也许是心理的。保护呢,相应的也有保护、维护、呵护等等。
保护的方法很多。束之高阁,藏之名山,窖入地下,围入深院,置入器皿是保护;随人警卫,配以手枪防弹衣,居于无人知晓处也是保护。最简单的保护,比如古树上挂一块木牌,羊居处围一圈栅栏。这些分法,都是直观的简单的分法,科学一点讲,有亲情保护,集团保护;有自我保护,他人保护;有政抬保护,行政保护,法律保护;有武装保护和非武装保护。
一般地讲,保护与监护、管护(不是成人对未成年人的)不同,与狱警的保护更有天壤之别,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有信任,是因为有亲情关系或有利益关系,即便有过这样那样的不协调或隔阂,但总体上是一致的。当然也有虽不信任也须保护的事例,这实际上是变换了看待事物的角度。从辩证法的角度讲,信任本身就是一种保护,信任可以使人自信自尊自强,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使人人格健全、心理健康、积极入世,可以防止由于不信任而造成的心理压力、心理紧张、心理焦灼与焦虑、感情疏离、感情郁闷,可以消除人的对抗心理对抗情绪对抗举措,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猜忌对抗仇恨,减少社会的动荡与不安。以此观之,“信任”功莫大焉,不可或缺。此论绝对没有错。
辩证法的要义就在于从两方面甚至多方面看问题。信任过度,就可能产生放纵。因此“保护”本身所含的管束、规范等意蕴,便是建立在适度的或曰科学的“不信任”上的。事实上,某种意义某种程度的“不信任”,是一种更为有效、更符合人性、符合事物发展的保护。因为不信任羊会吃狼,才建羊圈;不信任幼儿会完全自理,才由阿姨监护;不信任公民会人人时时事事慎独,才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守则。这种不信任没有轻薄轻慢亵渎污辱之义,是人性的善意的科学的。
对于共和国的各级各类干部,党中央和全国人民无疑均是极其信任的,当然也有特定意义上的“不信任”。因为信任,所以委他们以治国治省治县等等的重任,委他们以改革开放,改变现状的重任;因为“不信任”,所以才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了“监察厅”,才制定了若干的规定规范规则,才在严肃地查处干部党员的违纪违法事件。
当前的状况,不是太不信任,而是过于信任。因为信任,所以纪检监察的手段便跟不上;因为信任,所以事前的警示条款便不够具体,所以廉政建设便困难重重。这样做的结果,当然便宜了一部分人,却也危害了不少人。放纵的结果,便使他们毫无戒备地陷入泥坑,这实际上是“信任”名义下的不保护。看到十数年来那么多的新干部、老干部、新党员、老党员因为权、钱、色而栽了跟斗,犯了错误,蹲了监狱,使人闻之为之痛心。这些事例,从实践的层面上证明了这样一个真理,即一定程度的“不信任”,事前的戒备警示,有效的制度有力的措施的建立与实行,才能将我们大家保护在违法违纪线以外,才是现代意义上最值得珍惜与倡导之“保护”。眼下要紧的是提高“不信任”度,并相应地制定具体办法,相应地采取具体对策,做好先小人后君子、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的工作,防止人的自我异化、自我毁灭与社会异化、社会毁灭。这项工作,是人类对自己负责,自爱、爱他的工作。做好它,功德无量!
199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