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本/风险资产比率
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是指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主要包括放款和投资。其计算方法是用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减去库存现金、同业存款和政府短期证券。资本/风险资产比率是资本/资产总额比率的发展。因为资产中只有贷款和投资才具有较大的信贷风险,需要由商业银行资本金提供保障,而库存现金、同业存款和政府短期证券则一般没有风险或风险很小,可以不需要或较少需要银行资本作为保障。将银行资本需要量与风险资产联系起来考虑,较好地体现了银行资本抵御资产意外损失的功能,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其比率通常为15-20%。
4、分类比率法
分类比率法又称纽约公式,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设计的一种资本需要量测定方法。即按照银行资产风险程度不同,将全部资产分成几类,然后确定各类资产应保持的资本比率,最后将各类资产应保持的资本量相加,求得在既定时间内应持有的资本总额。
(二)综合分析法
单一比率法是从某一个角度对银行资本金需要量提出要求。但一家银行资本需要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存款数量、资产数量和结构、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者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经营管理水平高、经营能力强的银行只需要较少的资本就能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因此各国开始普遍采用综合分析法来确定商业银行的资本需要量。通过综合分析法,虽然比较容易得出银行资本金需要量的一般水平,但难以计算出较为精确的数值,且计算时也比较繁琐,要与其它方法并用。现在均按照巴塞尔协议统一的资本标准。
综合分析法是把银行的全部业务活动作为分析对象,在综合考虑各种影响银行经营管理状况因素的基础上,确定银行应保持的资本量。美国的货币监理官提出以下几点作为确定银行应保持资本需要量的因素:1.银行经营管理水平;2.银行资产的流动性;3.银行盈利及留存盈余的历史;4.银行股东的信誉及特点;5.银行营业费用的数量;6.银行存款结构的潜在变化;7.银行经营活动的效率;8.银行在竞争环境下满足本地区目前和今后金融需求的能力等。
综合分析法比用单一比率法来衡银行资本金需要量更加全面、合理、科学。后在此基础上又演变出在最佳资本需要量又称银行适度资本量、银行资本适宜度,是指在满足了银行管理当局规定的最低资本比率后,使资本成本最低,资本收益最佳,资本风险最小的资本充足度。
第三节《巴塞尔协议》
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是体现在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由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十二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会上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史称《巴塞尔协议》),并于1988年7月最后达成《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文本。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以衡量表内和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的文件,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业务银行的机构。
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共有三部分:
(一)资本的构成
根据《巴塞尔协议》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两部分:一是核心资本;二是附属资本。
(一)核心资本,也称为一级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资本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1.股本:股本是已发行且全额实缴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的股本。
2.公开储备:公开储备是通过留存盈余或其它盈余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主要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普通准备金、法定准备金的增加值、和未分配利润。
核心资本的特点为:核心资本的价值比较稳定,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资本的成分是各国商业银行唯一的相同部分;核心资本是判断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基础,并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附属资本,也称为二级资本,它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等五部分。
1.非公开储备:按照巴寒尔委员的定义,非公开储备是与公开储备有着相同质量,随时可以用来应付未来不可预见的损失,反映在商业银行的损益表上,但没有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标明的储备。由于它缺乏透明度,因此很多国家不承认其资本的合法成分,在金融监管接受的情况下,它才能成为合法资本构成成分包括在附属资本之中。
2.重估储备:重估储备是指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和所持证券的现实市场价值相对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历史的增值部分,并将经过重估包括在资本的基础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物业重估储备,它是对商业银行属于自身房产价值的重估;二是证券重估储备,它是对以历史成本价格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持有的有价证券价值的重估。资产重估必须是由官方认定的专门评估机构进行,并慎重估价,在充分反映价值的波动和被抛售的可能性。重估后的增值部分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3.普通准备金和呆账损失准备金。它是事先的,随时用于弥补未来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失的准备金。但当损失已经发生才设立的准备金由于不能防备目前不能预见的损失,不具有资本的性质,不应列入附属资本的范畴。
4.混合资本工具。它是指兼具有产权资本和债务资本的综合特征的资本工具。混合资本工具由于在不必清偿的情况下承担损失,维持经营,因此具有资本性质,归属附属资本范畴。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无担保的,从属性的和全额实缴;
(2)未经监管当局同意,持有者不可将赎回;
(3)除非银行被迫停业,否则必须用于分担损失;
(4)当商业银行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时,可允许推迟支付其利息。
5.长期次级债务。它是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期限在5年或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当期限在5年以上时,全额列为二级资本;当期限在5年以下时,则每年须扣除一定数额后列入二级资本。
二、资产风险权数
在《巴塞尔协议》中对商业银行持有的各种资产规定了相应的风险权重,即《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分为五类,即0%、10%、20%、50%和100%,共五个层次,风险越大,权数越高。商业银行的表外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的项目,再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一)表内资产风险权数
1.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
(1)现金。
(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
(3)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或对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与其借款,安排相关的特别贷款协议的国家的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
(4)用现金或者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
2.风险权数为0%,10%,20%,50%的资产:国内政府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这样的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由各国自行在0%、10%、20%、及50%中选择其风险权数。
3.风险权数为20%的资产:
(1)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权。
(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3)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1年期内的债权和由OECD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所余期限在1年之内的贷款。
(4)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5)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4.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
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且这些房产须为借款人所有占有使用、或者由他们出租)
5.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
(1)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2)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1年以上的债权。
(3)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
(4)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
(5)行址、厂房、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6)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那些没有综合到资产负债表内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
(7)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
(8)所有其他的资产。
(二)表外资产风险权数
表外项目资产风险权数等于信用换算系数再乘以表内相应项目的风险权数。
1.0%信用换算系数。类似初始期限为一年期之内的,或者是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2.20%信用换算系数。指短期的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3.50%信用换算系数。指某些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证书、认股权证和为某些特别交易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等;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其他初始期限为一年期以上的承诺,如正式的备用便利和信贷额度。
4.100%信用换算系数。指直接信用代用工具,如一般负债保证(包括为贷款和证券提供财务保证的备用信用证)和承兑(包括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此类资产的信贷风险仍在银行);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5.与汇率、利率相关的或有项目。对这类项目风险权数的确定要作具体分析,除了上述情况,还要取决于汇率合约、利率合约的期限和该类业务的利率变化情况。
(三)对资本充足比率要求和实施安排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
(四)《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1.资本数额的确定
2.风险资产的确定
3.资本充足率计算
三、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巴塞尔协议》修订的背景
为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避免因各国资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竞争之情形,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巴塞尔协定》。然而此《巴塞尔协定》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而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也都凸显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于次年底开始实施。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咨询文件,对《巴塞尔协议》做了大量修改。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操作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2004年6月正式定案,在2006年年底在十国集团实施。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的是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规则,希望通过三大支柱的建设强化银行的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