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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谈奴隶制

导言

通过奴隶制,卢梭分析了极端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极端的义务是什么?就是那种将自己的一切都转让而自己毫无所得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可能存在的。用卢梭的话来说:“任何一个人如果只是一味地无偿奉送是不可思议的”,“如果整个民族都是这样,那简直就是疯了”。极端的权利是什么?就是那种不承担任何义务而自己又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利。比如,战争胜利方杀死屈服者的权利,就是这样一种权利。同样,这种绝对而又无所忌惮的权利也是不存在的。由此,卢梭得出结论:强力不能生成权利,契约才是生成合法权利的契机。

任何人天生都不是别人的主宰,强力也不能生成权利,那么只有契约才是生成合法权利的契机。格劳秀斯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能通过转让自由而沦为奴隶,那么任何民族也可以转让自由而成为某国的臣民。这里有很多模糊的字眼是要加以解读的。以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即出卖或奉送,给别人当奴隶并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他出卖自己只是为了求个人的生存。但一个民族为何出卖自己呢?君主不但不养活百姓,还要让他们供养,正如拉伯雷[1]所说的“国王是很奢侈的”。如果臣民献身的时候,还要附加国王接收其财产的条件,那我就感到很诧异了。

有人说,国王可以确保臣民们的安定。即便如此,假如国王因野心而引发战争,国王的贪欲和官吏的骚扰对人民的负面影响远大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会有什么收获呢?监狱里的安定时光并不能证明监狱是美好的。西克洛浦洞穴中监禁的希腊人,尽管生活安定,但却是在坐以待毙。

无论何人如果只是一味地无偿奉送都是不可思议的。这种人已经完全丧失了理智,其行为是无效且非法的。如果整个民族都是这样,那简直就是疯了,而疯狂并不能成为权利。虽然每个人有转让自己的自由,但却无权转让孩子,孩子生来就是自由的人,他们主宰自己的自由,别人无权干涉。孩子在具有判断力之前,父亲可以用他们的名义,为保护其生存和幸福制定某些规则,但无权转让孩子,原因是这种转让与自然法则相悖,并且是滥用父权。要让政府的专制合法化,就要让臣民世代都能决定是否承认它。如果这样做,这个政府也就不是专制政府了。

出卖自由,就等于放弃人格,同时也就放弃了人权和义务。面对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对其进行补偿的。这种出卖违背了人性,出卖了自由,也就丧失了道德的底线。任何规定一方拥有绝对权威,另一方只能无条件服从的契约,都是前后矛盾的无效契约。

很显然,对于我们完全控制的人,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这种条件既不等价又无法交换,所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我的奴隶的一切都是我的,包括其反抗我的权利,那么这种我自己反抗自己的权利根本就是毫无价值的空谈。格劳秀斯等从战争中剖析出了奴役权的起源,认为征服者有权杀死被征服者,被征服者可以用自由换取生命,这只是一种看似合法的契约,因为对双方有利。

显而易见,这种杀死屈服者的权利是无法从战争状态获得的。由于人类在原始独立状态下,相互间没有维系和平或战争的关系,因而没有人天生就是敌人。是对财物的抢夺导致了战争,而不是人。既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会导致战争,而战争是对财物的抢夺导致的,那么在没有财产权的社会形态中就不会产生战争,同样在法制社会中也不会。

人类个体间的斗殴或冲突,不能构建任何一种状态。而法兰西国王路易九世认可的私人战争,仅仅是对封建政权的滥用,即便这是一种制度,也会违背自然、社会权利的法则,最终被“上帝的和平法令”所禁止。

所以战争并非人们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每个人都不是以人或公民的资格参战的,[2]在战争中他们的角色是士兵和保家卫国者,而不仅仅是国家的一员。当我们无法确定不同类型事物间的不确定关系时,某国就只能与他国敌对,而不是与某人敌对。

该原则与各时代的准则是一致的,所有文明国度也都遵循它。宣战的目标不只是国家,还有它的臣民。如果外国人——无论他是一国的国王、国民还是整个民族,不向本国君主宣战就抢劫、掠夺或杀害本国臣民的,就是强盗,而非敌人。即便是在战争中,一个君主可以占有敌国的所有财产,却应该像尊重自己的权利一样去尊重敌国臣民及其财富。毁灭敌国是战争的目标,战争中有权杀死手握武器的敌国保卫者;但一旦他们投降,就不再是敌人而是一个自然人,这种情况下就无权杀死他们了。摧毁一个国家不一定要杀害其臣民。战争不应创造出非战争目的的权利。这些原则并非源自格劳秀斯的理论,也不是诗人的杜撰,它们以理性为基础,源自事物的本质。

征服权的唯一基础就是最强者法则。如果战争并未赋予征服者屠杀被征服者的权利,那么征服者就没有正当权利去奴役被征服者。只有无法让敌人成为奴隶的时候,才有权杀死敌人。把敌人变成奴隶的权利基础并非杀敌权利。被征服者用自由来换取征服者非法获取的生命,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把奴役权作为生杀权的基础,或把生与死的支配权作为生杀权的基础,就会形成恶性循环的争论。

假设存在杀死所有人的可怕权利,战争造就了奴隶或被征服者,他们被迫服从,而非承担一种义务。征服者抢夺了与被征服者的生命等价的东西,所以毫无恩惠可言;征服者杀人当然是为了有利可图。因而征服者并未获得强力以外的任何权利,他们之间仍然处于战争状态;他们的关系就是战争的结果,行使战争权的前提是没有和平条约。但即便他们间有过契约,也无法消除战争状态,而仅仅预示着战争状态的继续。

因此不管我们如何考察事物,奴役权都是子虚乌有的,因为奴役权是非法的、荒谬的、毫无意义的。奴隶制与权利是相互矛盾、互相排斥的。不管是个人对个人还是个人对全体人民,以下说法都不存在任何意义:“我们订立一个契约,你去付出,而我来收获;我愿意我就遵守契约,而你必须遵守。”

注释:

[1]弗朗索瓦·拉伯雷,文艺复兴时期人物,1494年出生在法国中部都兰省的希农城,父亲是个有钱的法官。他在父亲的庄园里度过了自由自在而快乐幸福的童年。十几岁后,他被迫接受死气沉沉、枯燥无味的宗教教育,之后在1520年进修道院当了修士。——译者注

[2]世界上没有哪个民族比古罗马人更了解战争权、尊重战争权的了。在这个方面,他们顾忌颇多,以至于一个公民在没有正式表示反对敌人,并特别指明反抗某个敌人之前,是不能作为志愿者服役的。当小卡图服役于波比里乌斯领导的军队时,老卡图就给波比里乌斯写信说,如果他仍然希望他的儿子继续在他的军队中服役的话,就应该让他重新进行一次战争宣誓,这是因为他儿子的第一次宣誓已经失效了,他儿子不能再去战场杀敌了。老卡图还写信给儿子,警告他说如果不再进行宣誓的话就别去参战。

我还知道,有人在对我进行反驳时可能会引用克鲁修姆之围和古罗马历史上的其他例子,但我所引用的却是法律和惯例。古罗马人比世界上其他任何民族的人都更遵纪守法,同时古罗马人所拥有的法律比其他任何民族的法律都更加完善。——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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