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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明代道德生活的社会基础(2)

4.施行奏疏留中制度

奏疏留中是指皇帝将臣下上呈自己的奏疏不做批答也不对奏疏所涉及的事项予以相应处置而留于内廷。奏疏本来是大臣们对如何治理国家所提出的建议,皇帝理所当然要进行参考并予以批复。不过,臣子上疏是一回事,奏疏的处理又是另一回事;皇帝批复处理奏疏是历史常态,但将奏疏留置内廷置之不理也是一种方式。这种奏疏留中现象在以往朝代也有存在,但极为少见;在明朝则较盛行,尤其在宪宗、武宗、神宗时期更为突出。如“大礼议”中嘉靖皇帝对给事朱鸣阳、御史程昌、编修陈沂、南京寺丞黄巩等百余人“称兴献帝不当加皇字”的奏疏“俱不报”;“争国本”中万历皇帝对礼部尚书沈鲤请加封光宗母恭妃的奏疏、万历十五年十八年申时行等阁臣请求建储的奏疏皆“不报”等。

奏疏留中之所以会成为一种制度,主要有大臣与皇帝两方面的原因。就大臣方面而言,通过奏疏向帝王进言乃是职责职权所在,亦是践行儒家政治伦理之必要手段,更是实现其“治国平天下”的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大礼议”还是“争国本”,那些与帝王持异见、明知皇帝对其奏疏不会批答却仍然坚持上疏的臣子,无一不是如此。但他们群起而为之、坚持不懈地上疏以期望对皇帝的决策施加影响的方式,对君权形成了一种集体挑战,客观上也造成了奏疏留中不报的恶果。就皇帝来看,明朝皇帝之所以将奏疏留中不予批复,一方面是因为皇帝与大臣们之间确实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是皇权与臣权相龃龉、皇权受到挑战时所采取的不得已手段。奏疏留中,既是表达对朝臣的不满,也是对集体臣权的软对抗,更是君权威严的一种无声标识,是皇帝要强化并维护自己的绝对权力的体现。因此,奏疏留中制度从根本上而言是明朝君臣之间争权较力时所产生的历史怪现象。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奏疏留中,取决于奏疏的内容与帝王的态度。浏览奏疏之后,皇帝会对其内容进行评判,并作出是否留中的选择。明朝皇帝之所以会浏览奏疏,是因为他也想治理好国家。那么,为什么明朝皇帝会对臣下们的奏疏作出是否留中的不同选择?原因还在于皇帝对自己绝对权力的强化和维护,通常情况下是逆我者留中,顺我者批答。这种做法的后果,一是逐步建立了帝王的绝对权威,二是给明朝政治生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在明朝中后期,顺皇帝意的一般不是士大夫,主要是内臣或者佞臣。如万历年间,士大夫与内臣在矿税问题上立场对立,可是,神宗朱翊钧却只站在内臣的立场上。当税监内臣孙朝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参讦抚臣魏允贞时,朱翊钧却予以了批复。对此,士大夫极为不满,于是,吏部尚书李戴就此事上疏:“若抚臣之疏不报,内臣之疏单行,其于国体、政体两为有损。今以镇抚重臣因与中使相争而罢,则何以惮压冲边、激扬大吏?且内外俱是王臣,宫府当为一体,若处分稍偏,天下闻风而起。内臣日以参讦抚按为事,内臣之私人日以挑激、置参讦为事,恐朝廷自此纷纷矣。”(《明神宗实录》卷347)然而,朱翊钧不但将此疏留中,反而全然不顾士大夫的谏诤,一意孤行。

5.施行厂卫制度

这一制度也是明朝皇帝为了强化其绝对权力、维护朱氏王朝而设立的。厂卫,时指明朝时期设立的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等特殊机构的合称。其中,锦衣卫和东厂是明朝政治体制中的常设机构,锦衣卫为明太祖朱元璋所建立,东厂为明成祖朱棣所设立。厂卫制度受到皇帝的高度重视,厂卫首领由皇帝挑选最可信任的人担任,直接隶属于皇帝,自成一体。厂与卫虽然各有其机构,然而,它们却“均权势”,且相辅相成。东厂、西厂和内行厂的职权是“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锦衣卫的职权是“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盗贼奸宄,街途沟洫,密缉而时省之。凡承制鞫狱录囚勘事,偕三法司”(《明史》卷76《志第五十二》)。然而,由于厂卫直接受皇帝的指挥,因此,在明朝政治生活中,它们的职责并非限于侦缉和监察,而是成了一个超越于三法司的机构,代行了三法司的职责。“太祖时,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治,所诛杀为多。后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成祖幸纪纲,令治锦衣亲兵,复典诏狱。”(《明史》卷95《志第七十一》)厂卫的权力远不止于可以独自审判案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而且还干预三法司审理案件,不准三法司插手自己所办理的案件。厂卫在办理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在朝廷上因言触犯了皇帝的大臣进行“廷杖”,而且可以对犯人随心所欲地滥用酷刑,更为可怕的是随意捏造事实,诬陷好人,这种诬陷总是因一人而牵连多人,因一家而牵连多家,造成了人人自危、天下不安的局面。面对这种情况,明代人大都敢怒不敢言,当然,也有人敢于直陈厂卫制度运行中所出现的弊端。如“中官汪直之督西厂也,数兴大狱。辂[4]率同官条直十一罪,言:‘陛下委听断于直,直又寄耳目于群小如韦瑛辈。皆自言承密旨,得颛刑杀,擅作威福,贼虐善良。陛下若谓擿奸禁乱,法不得已,则前此数年,何以帖然无事?且曹钦之变,由逯杲刺事激成,可为惩鉴。自直用事,士大夫不安其职,商贾不安于途,庶民不安于业,若不亟去,天下安危未可知也。’帝[5]愠曰:‘用一内竖,何遽危天下,谁主此奏者?’”(《明史》卷176《列传第六十四》)虽然汪直在几位朝中大臣的弹劾下被免去了西厂的首领,不再打理西厂的事情,但是,景帝朱祁钰却对他“宠幸如故”。明朝皇帝是深知厂卫制度在运行中违背了监察百官、访缉天下的职责的,他们之所以要坚持这种制度,依靠厂卫首领,是因为他们想通过政治恐怖来维护皇帝的权威,确保皇帝权力的绝对化。

二、政治制度的强化

明朝的政治制度包括两套,一套是强化皇帝绝对权力的制度,另一套则是与政治体制顺利运转有关的制度,它主要有分封制度、言官制度、致仕制度、官员考评制度等。这些政治体制运转方面的制度是在损益以往朝代的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与以往朝代的政治制度有所不同。

1.建立分封制度

分封制度是西汉时实行的主要政治制度,明太祖朱元璋不顾有人反对,坚决地实行了早已过时的这种分封制度。朱元璋建立分封制度的意图主要在于,其一,“以藩屏帝室”。朱元璋将明朝定都南京后,南方成了明朝的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而广袤的北方却远离中心,北方边塞离南京有六七千里。此时虽然元朝蒙古势力在军事上失败了,但却对中原地区虎视眈眈,其残余势力多次南下,侵扰中原,烧杀抢掠。这样,加强北方防御,抵御元朝蒙古势力的进扰,就成了明朝可否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那么,谁可以承担保卫明朝的重大责任?朱元璋解释说他之所以选择他的儿子们,是因为他仿效了前人所建立的制度,他说:“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卫国家,下安生民。今诸子即长,宜各有封爵,分镇诸国。朕非私其亲,乃遵古先哲王之制,为久安长治之计。”(《明太祖实录》卷51)在被封的诸王中,“晋、燕二王,尤被重寄,数命将兵出塞及筑城屯田。”(《明史》卷116《列传第四》)其二,外人不可信。朱元璋本来就性格多疑,不会真正相信外人。而且,在明朝初年实行严刑峻法的统治的情况下,那些同朱元璋一起出生入死打江山的功臣与自己变得貌合神离起来,不顾朱元璋所定的铁榜九条,公然贪污受贿、侵夺他人田产、残害忠良甚至企图篡位夺权。既然不能依赖于外人,那就只能将镇守边疆和治理国家的重担交给自己的儿子们了。

按照朱元璋的设想,明朝的分封制度是不同于西汉的分封制度的,其指向在于强化明朝的军事力量,它规定:皇子封亲王,授金册金宝,岁禄万石,府置官属。护卫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万九千人,隶籍兵部。冕服车旗邸第,下天子一等。公侯大臣伏而拜谒,无敢钧礼。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则授金册金宝,立为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冠服视一品。诸子年十岁,则授涂金银册银宝,封为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则授长孙,冠服视二品。诸子授镇国将军,孙辅国将军,曾孙奉国将军,四世孙镇国中尉,五世孙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国中尉。其生也请名,其长也请婚,禄之终身,丧葬予费,亲亲之谊笃矣(见《明史》卷116《列传第四》)。

明朝的分封制度是依据“分封而不赐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明史》卷120《列传第八》)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一原则规定了明朝皇帝子孙们的权力,对藩王的权力进行了限制,不许藩王干预地方政府权力的行使,更加禁止藩王代行地方政府的权力,要求将其权力局限于军事权力的范围。然而,藩王的军事权力并不是藩王对当地驻军行使权力,而是对自己所管辖的军队进行管理的权力,藩王可以对“自用文武官吏并军士”生杀予夺,“朝廷勿得干预”。这种分封制度在明朝的政治生活中逐渐地发生了变化,其总的趋势是“防闲过峻,法制日增。出城省墓,请而后许,二王不得相见。藩禁严密,一至于此。当太祖时,宗藩备边,军戎受制,赞仪疏属,且令遍历各国,使通亲亲。然则法网之繁,起自中叶,岂太祖众建屏藩初计哉!”(《明史》卷120《列传第八》)

明朝分封制度建立的最初意图只在于满足巩固边防和镇压国内叛乱的需要,为了进行统治和维护朱氏王朝的长久存在,但是,它在实施过程中却背离了这一意图,造成了一些未曾预料到的后果。除了导致皇族内部出现离心离德的倾向甚至如明成祖朱棣发动的“靖难之役”以外,其主要后果有:其一,明朝制度明确规定,不准所有藩王的子孙出仕为官,也不许他们外出谋生,从事士、农、工、商等职业。在这样的限制下,所有藩王的子孙都变成了“徒拥虚名,坐縻厚禄,贤才不克自见,知勇无所设施”(《明史》卷120《列传第八》)的无所作为之人,无法承担起镇守边疆、保卫国家安全的责任。其二,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在诸王及其子孙总人口不多的洪武九年(1376),明朝政府定诸王公主岁供之数:亲王,米五万石,钞二万五千贯,锦四十匹,纻丝三百匹,纱、罗各百匹,绢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绵二千两,盐二百引,花千斤,皆岁支。马料草,月支五十匹。其缎匹,岁给匠料,付王府自造。靖江王,米二万石,钞万贯,其他物品则是亲王的一半,马料草二十匹。公主未受封者,纻丝、纱、罗各十匹,绢、冬夏布各三十匹,绵二百两;已受封,赐庄田一所,岁收粮千五百石,钞二千贯。亲王子未受封,如同公主的俸禄;女未受封者则是公主的一半。子已受封郡王,米六千石,钞二千八百贯,锦十匹,纻丝五十匹,纱、罗减纻丝之半,绢、冬夏布各百匹,绵五百两,盐五十引,茶三百斤,马料草十匹。女已受封及已嫁,米千石,钞千四百贯,其缎匹于所在亲王国造给。其他的皇亲国戚都有数额不等的岁供俸禄(见《明史》卷82《志第五十八》)。在皇亲国戚总人口有所增加的洪武二十八年(1395),“诏以官吏军士俸给弥广,量减诸王岁给,以资军国之用。乃更定亲王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千石,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以二百石递减,辅国中尉、奉国中尉以百石递减,公主及驸马二千石,郡王及仪宾八百石,县主、郡君及仪宾以二百石递减,县君、乡君及仪宾以百石递减。自后为永制。”(《明史》卷82《志第五十八》)外戚的岁供俸禄也相应有所减少。在皇亲国戚总人口还不多的明代初期,这种岁供俸禄对老百姓造成的负担不太明显,然而,到了皇族人口超过十万人的明代后期,皇亲国戚的岁供俸禄对老百姓造成的负担则相当严重,以致成为了一个突出的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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