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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公司治理结构和用章程管人(7)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董事;

5、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董事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四)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1、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董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董事有向董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4、为了查询或调查董事会的专项工作,董事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

5、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6、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7、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8、董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9、董事违反本条例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10、董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五)董事长。

1、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可由公司章程做出特别规定,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董事长由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选举产生或解聘。

3、董事长任期与董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4、董事长人选应具有更高素质要求,须众望所归,经验丰富,资历深厚,公正无私,博采众议。

5、董事长的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股东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4)签署公司出资证明,股权证或股票;

(5)经董事会授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6)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经济案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及时报告;

(7)管理董事会内设机构;

(8)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的职权。

6、董事长的责任如下:

(1)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指导而不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3)以各种方式保持与董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4)做好董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5)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负有法律责任。

7、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拟订或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4)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投资方案;

(5)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收购、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终止等方案;

(9)提出公司破产申请;

(10)决定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设置;

(11)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职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1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核准签订公司重大合同和协议,处置重要资产;

(14)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15)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实行会议制,每年定期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分别在月和月召开;

2、经公司董事会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4、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载明会议事由、时间、地点、议程的通知送达全体董事。

5、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必要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分发各董事。

7、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政府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表决时曾持有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8、董事会应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者须包括有关各方的代表。

9、董事会决议有效原则:

(1)重大问题的表决,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能有效;

(2)其他表决事项采取简单多数法则通过,即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

(3)董事会不同意见对等时,董事长有两票权。

(七)董事会机构设置。

1、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长办公室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为董事长办理日常事务(不设常设机构,可由公司总经办设兼职秘书)。

2、规模较大的企业董事会可以设立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指示,从事某些专门事项的调查研究,向董事会提供决策方案。

3、可分设的委员会有:

(1)执行委员会(行政委员会);

(2)财务和预算委员会;

(3)投资与规划委员会;

(4)人事任免委员会;

(5)研发与创新委员会;

(6)审计和监督委员会;

(7)情报与信息委员会;

(8)公共关系委员会;

(9)劳工和薪酬委员会;

(10)仲裁委员会;

(11)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

各个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董事出任,每个委员会3~5人,可吸收非董事的专家和公司高级人员参加。专门就某一范围问题分工负责,进行前期研究,将各种议案,事件提交董事会决策。

(八)董事会费用和董事报酬。

1、董事会的费用包括会议费用、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董事会费用列入公司的管理费用。

2、本公司董事会费用:

方案一:每年定额万元;

方案二:实报实销;

方案三:从年经营额中提取%。

3、董事报酬。

(1)在本公司担任经营管理工作的董事,其工资待遇:方案一,从属公司正常工资制度;方案二,从属公司董事会工资制度。

(2)公司的外部董事,公司支付董事补助金。

(九)附则。

1、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2、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3、本条例在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十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直接对股东会负责,不受董事会管辖的企业监督机构。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2、公司股东人数或规模较小时,不设监事会,仅设一两名监事;

3、监事会议事规则由企业章程确定,也可专门制定《监事会工作条例》;

4、对国有独资公司,其监事会成为外部监事会,是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授权的政府机构组织派出的。

十四、监事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为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二)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本公司监事会由位(奇数)成员组成(不少于3人,中小企业可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

监事人选由各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可聘请社会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会计、管理方面的专家出任外部监事。依照《公司法》,监事会的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1名(或称为监事会主席)。

(三)监事的资格规定。

1、监事人选必须具备的条件:

(1)能够维护公司权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3)熟悉企业财务和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2、监事的年龄限制为岁。

3、因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5、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四)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监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监事有向监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4、为了查询或调查监事会的专项工作,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

5、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

6、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报酬。

7、监事不得开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8、监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9、监事违反本条例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10、监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依照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五)监事长。

1、监事长由监事会2/3以上监事选举产生或解聘。

2、监事长任期与监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3、监事长人选应具有更高素质要求,须众望所归,严于律己,资历深厚,公正无私。

4、监事长的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5、监事长的责任如下:

(1)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六)监事会职权、义务和责任。

1、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工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应公司经理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8)其他规定的职权。

2、监事会义务:

(1)向股东会报告的义务。为股东会准备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有:(1)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2)对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报告;(3)检查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并得出结论;(4)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情况报告;(5)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报表审查意见提出报告;(6)公司授予监事会其他职权,报告履行义务情况。

(2)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义务。

(3)其他规定义务。

3、监事会的责任:

(1)对公司的责任:监事会对公司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任。若因监事会没有尽责造成公司损害的,要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第三者的责任:若监事在执行业务中因违反法令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他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监事会实行会议制,每年定期召开1~2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在月和月召开。

2、经公司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并主持。

4、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载明会议事由、时间、地点、议程的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5、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必要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分发各监事。

7、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政府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持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8、监事会应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者须包括有关各方的代表。

9、监事会决议有效原则:

(1)对特别决议,须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方能有效;

(2)对普通决议,采取简单多数法则通过,即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

(3)监事会不同意见对等时,监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八)监事会机构设置。

公司监事一般均为兼职,通常不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可委托公司行政部代为处理日常事务。

(九)监事会费用和监事报酬。

1、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包括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调研、文印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在管理费用列支。

2、监事报酬为支付监事补助金,具体标准另行商定。

(十)附则。

1、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2、本条例解释权在公司监事会。

3、本条例在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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