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实行乐舞制度的历史始于西周。人所共知,自周代立国以后,为了巩固政权,统治者建立了一套严明的制度,即后世所称的“制礼作乐”。
礼是周初确定的一整套典章、制度、规矩、仪节,是在原始巫术礼仪基础上的晚期氏族体系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其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直接从原始文化延续而来。也就是说,周公将从远古到殷商的原始礼仪予以全面整理、改造和规范化,以适应早期奴隶制的阶级统治。这在当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举措。
周初统治者“制礼作乐”,是因为乐与礼之间有一种内在的联系,而用礼乐互补的方式来治国治民,就能保证社会的有序状态。
首先,从礼的角度讲,礼包含了仁、义、智、信、忠、孝、悌、廉等伦理范畴,而这些范畴又全是宗法血缘关系的产物。由于古代中国政治以礼为中心,故宗法血缘使中国的政治成为伦理政治,而伦理政治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它的情感性,那是一种建立在氏族血缘伦理道德基础上的情感。所以,重视和发展此种情感,以维护宗法制度,就成为统治者国政大事中的重要内容。如果在礼的各个环节,都一一渗透着与宗法血缘关系直接相连的伦理道德和情感,那么伦理律令的强制性和专制主义就将被其浓厚的人情味所掩盖。人们从情感上得到愉快的体验,便会不知不觉地遵循伦理律令,消泯其个性人格与自由意志,服从于宗法统治,正所谓“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论语·雍也》)。所以,礼是以宗法伦理情感为依托的,偏离了这个基点,中国的“礼乐文化”就会是另外的面目。
其次,就乐而言,乐舞本身就是一种以情感为中心的艺术。“情动于中而形于外”,乐舞无论是生成还是表现,都是以情感为媒介、以达情为旨归。而乐舞的感染人,亦首先是通过打动人的情感来实现的。因此,将礼的内容赋予乐的形式,以乐求礼,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次,由于礼乐各自的功能不同,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一言以蔽之,即以礼来区别等级贵贱,以乐来沟通情感,协调人际关系,一如《礼记·乐记》云:“礼仪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乐是从内部不加强制地去作用于人的情感,感发人的心灵,感发人“仁”的天性,它是以启发诱导而不是教训说理来陶冶、培养人的向善之心。乐的这种“治心”作用,是从外部规范人的行为的礼所达不到的。反之,欲使人们相互之间既不失仁爱、和睦又不轻谩,并保持其等级严明,就必须施以礼。所以,《周礼》规定:“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又,“凡射,王以《驺虞》为节,诸侯以《狸首》为节,大夫以《采》为节,士以《采蘩》为节。”《周礼》明确了不同级别的人用乐的限制,在这里,乐显然是体现礼的一种手段。礼离不开乐,通过乐而导向礼,使礼得到很好的施行;同时,乐的使用又不能超出礼的范围,要受礼的节制。所谓:
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者相亲,异者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
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礼记·乐记》)
“礼异乐同”之“同”在舞蹈中的表现,可从朱载堉的一段话中见其一斑:“古人自天子至于庶人,无有不能舞者,以其从幼习之也。是故大司乐王大射,诏诸侯以弓矢舞,此臣舞于其君也;食三老五更于太学,天子冕而干,此君舞于其臣也;冕而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此孙舞于其祖也;老莱子著斑斓之衣舞,此子舞于其父也;子路援戚而舞,此弟子舞于其师也;高帝置酒沛宫,酒酣,上自起舞,此故旧相舞也;其谓戚夫人曰:‘为我楚舞’,此夫妇相舞也;武帝时,长沙定王舞,此弟兄相舞也;灌夫酒酣起舞,以属丞相,此宾主相舞也。”这里,朱载堉引经据典地介绍了各种关系的人相互舞蹈的情况,目的在于揭示舞蹈所具有的“同”的功能,说明人的喜乐之情相通,人性相同。更重要的是,相互无间的舞蹈可以勾通人心、联络情感,使人与人之间相亲互爱,创造出温馨的“和”的人际环境。
“礼异乐同”反映了西周“礼治”与“乐治”之间的关系。周代的“制礼作乐”,其目的就在于通过礼乐并举,促使社会的外在规范最终化为人们内在心灵的愉快和满足,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情感力量,以至影响整个社会生活,导致群体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实现天下大治(参见第三章“舞蹈与国家政事”、第四章“舞蹈与社会教化”)。
周以后,历代因袭其乐制,并愈益完善,有些甚至建得十分繁琐。而这些乐舞制度也就成为名符其实的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措施之一。
§§第三章 舞蹈与国家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