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于无记中至得相引故。
述曰。谓此师说有人法执故为此说。染者人执。不染者法执 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无分别智。果者即后得智。及此所引灭定。皆唯不染是此句摄。与非无漏心时染。皆互相生。
论。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
述曰。在下二界有漏第七随染.不染。得生无漏非无色界。地上菩萨不生彼故。与第八识同地系故。对法第十三等皆说与此同。菩萨灭离无色生故。此言染识为缘及果。但在二界。所引无漏平等性智。随其所应亦通无色。如在因中入灭定位。能引意识是有顶地。所依第七彼地之智。故通无色。未得自在。要由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无漏。不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论。第六转识至更相引故。
述曰。三界九地。有漏望无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为缘。如润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六十九末有诸心相生。及显扬第十八.对法第五.大论第十三。皆有如来。第八地已去菩萨。得起一切处心相开导故。勘彼应知。
论。初起无漏至唯色界故。
述曰。然许初起真无漏非余二界。以能引发第六意识决择分善唯色界故。显扬现观品第十六.七皆是此证故。
论。眼耳身识至应知亦尔。
述曰。五识中初三识。上下言自类互为缘。后二识但言自类为缘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言善等亦随所应上下界地。
论。有义五识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师计。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论。有义无漏至相分摄故。
述曰。此第二师。唯佛地得。无无漏后起有漏故。无漏五识诸非是佛者皆无故。何以无者。彼非佛已外余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许是无漏。以是异熟识相分摄故。第八所缘必同漏.无漏故。
问有漏根生无漏识。有何义违。
论。有漏不共至不相应故。
述曰。谓有漏者。简无漏根。无漏根发无漏识无违故。不共者。简有漏第八识。是共故可为无漏识依 必俱者。显非等无间缘。等无间缘根前后生故。得依有漏 同境者。简第七为六依。彼虽有前义。非同境故。此有漏根发无漏识。不相应故。
外人复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应。今复量成。
论。此二于境明昧异故。
述曰。同境明识不依闇昧之别根故。此中譬喻如在余位极成眼等根。应立量云。有漏五根。不发无漏识。有漏色根故。如余因位 若准前师。十地之中得无漏五识。八地已去得变易生死。于理无违。随其所应从何界后引生无漏五识。初起虽必在欲界。后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师。十地之中无无漏五识。异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识后引生无漏。八地已去菩萨。便无鼻.舌识。以所依根是色界系。不可下界识依上界根。虽知下三识得依上地根。无有下界识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识八地已去便无。由是应言。八地等菩萨诸根互用。三识中闻香等。或二根处身根闻香等。于理无违 又解二识依上界根亦无有妨。如下地三识系虽有别仍别地依二识亦尔。诸论但依一切异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萨多分为论。不言下二识依上界根。何妨定有。虽有此解由如是义前师解妨。然生无漏随何界身后即彼引生。若约后师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后。异生成佛唯在色后。善.无记性多唯善性。有通无记。此合八识入十二心为无间缘。第六意识三界三性心相生无间如别处说。
论。三所缘缘至所虑所托。
述曰。此中有三。一释出体义。二辨差别。三八识分别。此出所缘缘体相 谓若有法者。谓非遍计所执。此中有二师释。初或通缘假。次或唯缘实。前师即眼识缘长等。后师即不缘。故此但总言有法。不别定其假实体法。此则明非所执。所执无体不能发生能缘之识故非是缘。缘者必是依他.无为。可有力用发能缘识名为缘故。即简经部眼识。缘和合色体是假法。识虽似彼有所缘义。而非是缘以无体故。今此必是有体方缘 是带已相者。带有二义若古西方师释。己者境体。带者是心似彼境相义。即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缘体摄。大乘是相分所摄。以前第二卷中解谓能缘心等带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师般若毬多造谤大乘论。遂破此云。无分别智不似真如相起。应非所缘缘。我之大师戒曰大王为设十八日无遮会时。造制恶见论遂破彼云。汝不解我义。带者是挟带义。相者体相。非相状义。谓正智等生时。挟带真如之体相起。与真如不一。不异。非相。非非相。若挟带彼所缘之己以为境相者。是所缘故。若相言体。即有同时心.心所之体相。亦心挟带而有。虽有所托。然非所虑故非所缘缘故。相者相分义。或体相义。真如亦名为相无相之相。所以经言皆同一相所谓无相 前句是缘。此句是所缘 缘生于谁谁带己相。谓心。或此相应法。是所缘缘果。非与色.不相应为所缘故。三十八说唯望心.心所为所缘故 若尔古师.大师二释皆有妨难。谓能为缘生能照法。能照法体若带己相。说此名彼所缘缘者。即镜水等所照外质。亦能为缘生镜中影。镜中影即是带己之相。镜等外质。应是镜等所缘缘。为解此疑故。次说言所虑.所托。所虑即前所缘义。所托者即前缘义。设此为彼所虑非所托者。不名为缘。如和合假等。设为彼所托彼得生。亦须彼能虑于此方是所缘。谓镜等不能虑。质非镜等所虑。故便非镜等所缘缘。不同心等。虽无分别亦能虑故。虑者缘虑义。佛地论云。若无见分应非能缘。此中意说。若是有体之法。是带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虑.所托者是所缘缘故。一切有为.无为皆此缘摄。安惠等师既无见分。如何解所缘。
论。此体有二至疏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二辨其差别。若与见分等体不相离者。简他识所变。及自八识各各所缘别。唯是见分内所虑托。此有二种一是有为。即识所变名内所虑。二是无为。真如体不离识名所虑托。即如自证缘见分等并是此辈。空等虽是无为所摄。然若假变。即有为摄。若依本体。即是真如故无别说。此有为者四分中相分摄也。此说亲已疏所缘缘与能缘心相离法是。谓即他识所变。及自身中别识所变杖为质者是。然虽眼.耳等非眼识亲所缘缘。亦非疏所缘缘。不亲取故。不杖为质故。要为本质能起内所虑托之相分名疏所缘缘。谓为质起故名缘。见分亦变内相分似本质法故名所缘。亲所缘者。即谓见分是带己相此即疏中。即影像相分是带本质之相名所缘。故名能起内所虑.托。不言起内心。以起是缘义。起相分是所缘义。
论。亲所缘缘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亲所缘缘。但是能缘之心皆有。离内所虑.托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缘无法不生心也。疏所缘缘能缘之法或有或无。以是心外法故。如执实我虽无本质。然离彼法心亦生故。余如枢要。
自下第三约识分别亲疏有无。
论。第八识品至任运转故。
述曰。第一师说。唯有亲无疏。所以者何。此识由业。及自因力故。任运变境故。无疏所缘缘。疏所缘缘必强思心方可有故。异熟心无。然亦能变他依处者相似名变。不杖他生任运变故。
论。有义亦定有至自方变故。
述曰。第二师亦定有疏所缘缘。亦亲所缘也。此第八识要杖他变为本质方能自变故。即种子等亦杖他变。望自身虽为本质。望他即为影像。即是变他根之师。
论。有义二说至为自质故。
述曰。第三说。前二师俱非。此难前第一师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须杖他变。谓前第二卷说。若不变他应无死后尸骸等事。互相受用。即以他所变为己第八之质。由前理故。以中边文变他为定。
论。自种于他至种皆等故。
述曰。难第二师云。自种子于他身无受用理。他变为此种。不应道理故。非诸有情种皆等故。谓或多。或少。谓有三乘.五姓差别。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变多者少不变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缘。不等者不缘。何故不许第八可受用者缘。不可用者不缘。此中且以种子为难。五根亦无受用之义。如何变他。
论。应说此品至有无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