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巡检司:俸薪共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弓兵一十八名,共工食带匀闰银四十五两二钱六分(雍正五年奉裁,改设澎粮厅,经费见后)。
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零,奉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皂隶四名、民壮四名、马夫一名,共十名,每名工食带匀闰银六两二钱,共给银六十二两(内民壮四名,雍正十一年添设)。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银三两(以下俱支应项下)。
文庙香灯(府学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县学同)共银五两四分。
府县学、崇圣祠、文庙、社稷、山川等坛祠春秋二祭,并上中下元厉祭,共银一百九十六两二银钱(原额银二百三十二两,乾隆十一年裁减三十五两八钱)。
关帝庙祭银二十四两(乾隆三年新设,每年三次致祭)。
习仪、救护、拜贺香烛,共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共银三两。
修理府县二学、文庙、城隍等坛祠,共银四十两。
乡饮宾二次,共银一十五两三分。
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府学岁贡生旗匾银二两五钱。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通计存留经费、支应共银二千四百一十六两一钱七分一厘五毫零。
耗羡
通县额征匀丁并番丁饷银每两征耗银七分,并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九分;田园供榖每石征耗榖一斗,折征银五分;杂饷银每两征耗银一钱,并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一钱二分。内:
匀丁饷,额银六百九十二两二钱七分二厘五毫零,应征耗羡银六十二两三钱四厘五毫零。
番丁饷,额银七十三两,应征耗羡银六两五钱七分。
田园供榖,额榖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陞六合八勺零,应征耗银二千六百一十九两八钱六分三厘三毫零。
厝饷,额银一千二百六十六两一钱九分五厘二毫零,应征耗羡银一百五十一两九钱四分三厘四毫零。
牛磨饷,额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四厘,应征耗羡银二十七两二分四厘四毫零。
蔗车饷,额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应征耗羡银三十二两九钱二分八厘。
番丁饷,额银七十两,应征耗羡银八两四钱。
梁头饷,额银六百四十五两六钱四分五毫,应征耗羡银七十七两四钱七分六厘八毫零。
港、潭、塭饷,额银四百四十二两一钱二分四厘,应征耗羡银五十三两五分四厘八毫零。
罟、罾、縺、囗〈罒上令下〉、蚝饷,额银二百二十六两四钱四分,应征耗羡银二十七两一钱七分二厘八毫。
官庄饷,额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厘六毫零,应征耗羡银一百七十八两三钱四分三厘一毫零。
通计额征耗羡共银三千二百四十五两八分一厘四毫四丝一忽零。内:坐派解送两察院养廉银七百两、总镇养廉银二百两、分巡道养廉银四百两、本府知府养廉银三百两、经厅养廉银二十两、澎粮厅养廉银四百一十二两四钱七分七厘三毫零、本县知县养廉银一千两、县丞养廉银二十两、新港司巡检养廉银二十两、典史养廉银二十两、本道津贴船工银二百四十两、两察院辕役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轿伞扇夫工食银二十一两七钱,吹手炮手工食银一十三两九钱五分、火药银一十两五钱、心红纸张银一十二两、出巡夫车脚价银二十两,共应解给银三千四百七十八两八钱二分七厘三毫零。除额征耗羡银尽数解给外,尚不敷银二百三十三两七钱四分五厘九毫零,递年垫给,详请拨补。
澎湖赋役(附)
民丁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拨归澎粮厅管辖。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该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该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乾隆十二年奉文,将丁银匀田园征输。
盛世滋生户口:雍正六年至乾隆十六年(八次编审)计滋生民丁囗百囗十,永不加赋。
地种三百八十石三陞三合六勺零,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该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四厘一毫零。内:
原额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陞七合六勺,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一毫零(雍正五年,割归澎粮厅管辖)。
雍正六年报垦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陞六合零,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一毫零。
七年报垦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陞,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报垦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陞,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六毫。
四年报垦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征银六两四分八厘。
九年报垦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陞(奉文折亩),共折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厘零,征银五十五两二钱一分三厘二毫。
杂饷额征银四百四十两八钱六分。内: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线六分(原额五只,雍正六年新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
三板头舶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七钱四分。雍正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陞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十三年报陞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四分。乾隆四年报陞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原额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雍正七年报陞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陞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陞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陞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陞一张,征银三两五钱)。
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陞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陞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
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
小箔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
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
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两四钱五分(原额一十口,征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陞三十四口,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陞半口,征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陞一十八口,征银七两五钱六分)。
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陞六张,征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陞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陞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陞八张,征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陞一张,征银八钱四分。五年报陞五张,征银四两二钱)。
按大网口阔尾尖,每张用大杉木二,植于港口长流之所,曰网桁;以网挂桁上,鱼虾乘潮入港内,潮退随流纳网中,举网解其尾出之。箔,削竹片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就海坪列竖木杙,当潮水未满时,施箔于杙,留一门约宽四、五尺,网截之;潮退鱼不入网者皆阻于箔,不得出。又于海坪潮涨所及处,周筑土岸高一、二尺为沪。留缺为门,旁竖木柱,桂小网,截沪门;潮涨淹没沪岸,鱼虾凭涨入沪,潮退水由沪门奔流,鱼虾投网。或用石块围筑海坪,使鱼得潜其内,汐乃捕之。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闽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将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苦累。着总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通计澎湖额征正杂饷税共银七百三十四两八钱七分四厘。内起运兵饷银四百七十七两七分四厘一毫零,存留经费并支应共银二百五十七两八钱。内:澎粮厅(雍正五年改设)俸薪共银六十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遇闰年加银五钱,每年匀给银二钱,共给银一百七十九两八钱(俱经费项下)。关帝庙每年三次致祭,共银一十八两(支应项下)。
论曰:以下奉上,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台湾孤悬岛屿,沃野千里,而所入不供所出,赋盖薄哉!顾邑属一掌可耕之地,延袤不及五十里,而赋甲于三邑,则以地辟于荆棘草莱之先。曩时,垦耕皆称佃户,岁之所入,半输于公。我朝拓土之初,损之又损,泽始下逮焉。惟官庄比之他邑,向有正供;佃之困者,亦往而有。若厝饷之纳,强半出于旧户,新筑者报陛不及三之一。语有之:有治人,无治法。设诚而致行之,以佐圣天子均平之治者,令之责也夫!